Section § 1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利福尼亚州希望其关于国民银行信托(与信托相关)活动的法规与货币监理署(OCC)制定的联邦法规保持一致。任何解释这些州法规的人都应确保它们与联邦法规、OCC做出的任何修改或OCC授权代表提供的任何官方解释相符。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规定,凡是涉及货币监理署关于国民银行信托活动的法规(《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 (Part 9) (自第 (Section 9.1) 起))的部分,应与这些法规、货币监理署据此颁布的任何规则或解释,以及货币监理署正式授权发布解释的官员或雇员发布的任何解释相符,并且任何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应将其解释为符合上述规定。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银行受托责任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银行”的范围,包括遵循特定法规的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受托人法规”是指国家银行在受托活动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定。“关联公司”描述的是在其他地方定义的某种公司关系。“适用法律”涵盖了指导银行受托人关系的法律框架,包括州法律、联邦法律和法院命令。“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下的保管人”一词描述了《加利福尼亚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中定义的角色。“受托人账户”是银行以受托人身份管理的账户,“受托人身份”列出了银行代表他人行事的角色。“受托人权力”是授予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的特殊权限。“监护人”涉及在特定条件下管理他人的遗产。“投资裁量权”意味着对投资决策拥有权力。“信托办事处”是银行除总行外专注于信托业务的办事处,而“信托代表处”则具有更具体的银行业务职能。

为第1562条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561(a) “银行”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金融 Code § 1561(a)(1) 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561(a)(2) 依据第19章第2条(自第1680条起)可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561(b) “受托人法规”指货币监理署颁布的关于国家银行受托人活动的法规(《联邦法规典籍》第12篇第9部分(自第9.1条起)),并经不时修订。
(c)CA 金融 Code § 1561(c) “关联公司”具有《公司法典》第150条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1561(d) “适用法律”指管辖银行受托人关系的本州、其他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任何管辖这些关系的适用联邦法律,或任何与这些关系相关的法院命令。
(e)CA 金融 Code § 1561(e) “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下的保管人”指根据《加利福尼亚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9部分(自3900条起))建立的受托人关系。
(f)CA 金融 Code § 1561(f) “受托人账户”指银行以受托人身份管理的账户。
(g)CA 金融 Code § 1561(g) “受托人身份”指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股票和债券注册官、过户代理人、监护人、受让人、接管人,或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下的保管人;如果银行因其投资建议收取费用,则为投资顾问;银行代表他人拥有投资裁量权的任何身份;或任何其他类似身份。
(h)CA 金融 Code § 1561(h) “受托人权力”指银行因获得专员授权从事信托业务而获得的权力。
(i)CA 金融 Code § 1561(i) “监护人”指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缺席人或法院已取得管辖权的遗产(破产或无力偿债法除外)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j)CA 金融 Code § 1561(j) “投资裁量权”指就某一账户而言,单独或共同的权力(无论该权力是否行使)决定代表该账户购买或出售何种证券或其他资产。委托其投资权限的银行和接受委托投资权限的银行均应被视为拥有投资裁量权。
(k)CA 金融 Code § 1561(k) “信托办事处”指银行除总行以外从事信托业务的办事处。从事第1670条(b)款所定义的核心银行业务的信托办事处,被视为银行的分支机构。
(l)CA 金融 Code § 1561(l) “信托代表处”指第1670条(c)款所定义的设施。

Section § 1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通过引用方式采纳了《信托法规》的某些部分。它明确规定,凡《信托法规》中使用“国民银行”或“国民银行(复数)”之处,就本条而言,均应解释为“银行”或“银行(复数)”。实质上,这使得这些法规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银行,而不仅仅是国民银行。

(a)CA 金融 Code § 1562(a) 《信托法规》中的第9.4条至第9.6条(含)、第9.8条至第9.15条(含)以及第9.18条至第9.101条(含)及其所有具体内容,包括脚注,特此提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条并予以采纳。
(b)CA 金融 Code § 1562(b) 《信托法规》中所有提及“国民银行”或“国民银行(复数)”的表述,就本条而言,均应指“银行”或“银行(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