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9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重罪,他们就不能在加州那些有联邦保险账户的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除非他们在1991年之前就已经受雇或被定罪。这项规定适用于州和联邦法律中列出的与金融不当行为相关的特定重罪,包括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法案》更新的那些罪行。

自1991年1月1日起,任何申请管理职位或有意获得此类金融机构重要股份的人,都必须允许查阅他们的犯罪记录。目的是核查是否有相关的重罪前科或任何盗窃相关罪行。这些信息必须保密,只能用于决定某人是否符合担任该职位或拥有股份的资格。

监管官员除了本法律之外,还有额外的权力收集个人的背景资料,以确保有广泛的权力来维护金融机构的诚信。

(a)CA 金融 Code § 4990(a) 任何被判犯有(b)款规定的任何条款的重罪的人,不得在本州任何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涉及任何管理职责的其他职位,该金融机构的账户由美国机构或机关或私人股份保险或担保安排承保。然而,本款不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开始在金融机构任职或受雇,且其重罪定罪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金融机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
(b)Copy CA 金融 Code § 4990(b)
(a)Copy CA 金融 Code § 4990(b)(a)款适用于第1.1部第10章(自第1320条起)、第2部第1章第4条(自第5300条起)、第5部第4章第8条(自第14750条起)以及第7部第6章(自第18435条起)中规定的重罪定罪。(a)款也适用于经1989年联邦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法法案(Public Law 101-73)增补或修订的美国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重罪定罪。
(c)CA 金融 Code § 4990(c) 自1991年1月1日起,任何寻求在(a)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就业或获得控股权益的人,作为获得该就业或控股权益的条件,应允许该金融机构、其监管机构或两者均可查阅该人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如刑法典第11105条所定义),以确定该人是否有(b)款规定的重罪或任何盗窃罪的先前定罪。
(d)CA 金融 Code § 4990(d) 根据本款获得的任何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应予保密,本款下的任何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除非是为了确定在(a)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就业的资格,或收购其控股权益的资格。
(e)CA 金融 Code § 4990(e) 本条授予专员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应是法律授予的获取任何人背景信息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补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法律另行规定的专员或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4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金融机构分享书面雇佣推荐信,内容涉及某人参与盗窃或贪污等犯罪行为,前提是这些犯罪行为已向当局报告。如果他们想获得法律保护,在回应另一家金融机构的请求时,他们还必须将这份推荐信的副本寄送给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

这些机构不会因提供推荐信而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们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地提供虚假信息。

(a)CA 金融 Code § 4991(a) 响应另一家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请求,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书面雇佣推荐信并非违法,该推荐信告知申请人涉及盗窃、贪污、挪用或其他侵吞行为,且该行为已根据州或联邦银行或金融机构法律向州或联邦当局报告。为使(b)款规定的豁免适用,提供推荐信的金融机构应同时将书面雇佣推荐信的副本寄送至被推荐人的最后已知地址。
(b)CA 金融 Code § 4991(b) 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均不应对提供(a)款规定的雇佣推荐信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的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