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521(a) 受专员审查权限管辖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应每年在3月1日或之前向专员报告在最近一个完整日历年内从透支费和资金不足费中获得的收入金额,以及该收入占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净收入的百分比。
(b)Copy CA 金融 Code § 521(b)
(1)Copy CA 金融 Code § 521(b)(1) 专员应根据(2)款的规定,在一份报告中公布(a)款要求的每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数据,并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报告。
(2)Copy CA 金融 Code § 521(b)(2)
(A)Copy CA 金融 Code § 521(b)(2)(A) 专员应在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公布本分款要求的第一份报告,涵盖2022日历年的数据。
(B)CA 金融 Code § 521(b)(2)(A)(B)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日历年,专员应在3月31日或之前公布本分款要求的报告,涵盖最近一个完整日历年的数据。
(c)CA 金融 Code § 521(c) 在本节中:
(1)CA 金融 Code § 521(c)(1) “资金不足费”是指如果客户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拒绝支付,因发起交易超出客户账户余额而产生的费用。
(2)CA 金融 Code § 521(c)(2) “透支费”是指因处理超出客户账户余额的借记交易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