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金融机构基金。专员根据这套特定法律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这个基金,除非第5部(从第14000条开始)中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在州金库中设立金融机构基金。除非第5部(自第14000条起)另有规定,专员根据本法典收取或收到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司库处,记入金融机构基金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