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州银行账户
Section § 405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每年需向银行和信托公司收取费用,以支付部门监管这些机构的开支。该费用不低于 5,000 美元,并根据银行资源的不同部分,按照表格中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费用还取决于通常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分支机构的资源,除非专员因与这些分支机构相关的额外开支而另行决定。如果专员怀疑资源分配是为了不当降低费用,他们可以将其调整回总行的总资源。
专员设定评估的基本费率,上限为每 1,000 美元资源收取 2.20 美元。这确保了部门有足够的资金和备用储备金以应对意外开支。
Section § 406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向在加州经营信托部门的全国性银行和外国银行收取年度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该部门的开支,并且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依法必须存入司库的金额的0.01%。这笔存款是作为这些银行履行其所管理的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相关义务的担保。
Section § 407
Section § 408
Section § 410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银行基金被转换为一个独立账户,称为“州银行账户”,该账户隶属于金融机构基金。它还规定,州银行基金的所有资产、资金和负债都必须转移到这个新的州银行账户。
Section § 411
Section § 412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将他们收取或征收的、与某些金融活动相关的任何款项交给司库。司库随后会将这笔钱存入金融机构基金的州银行账户。例外情况包括与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保险费融资业务以及某些政府法典相关的款项。
Section § 413
本节解释,“评估法规”是指允许专员向金融机构收取评估(而非罚款)的法律,并引用了适用的具体条款。
专员可以从金融机构基金、信用合作社基金及相关账户中分配开支。这些开支在各基金之间按比例分摊,并按专员的决定支付。
评估法规还允许专员收取额外资金,以弥补专员认为不与特定基金或账户挂钩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