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每年需向银行和信托公司收取费用,以支付部门监管这些机构的开支。该费用不低于 5,000 美元,并根据银行资源的不同部分,按照表格中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费用还取决于通常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分支机构的资源,除非专员因与这些分支机构相关的额外开支而另行决定。如果专员怀疑资源分配是为了不当降低费用,他们可以将其调整回总行的总资源。

专员设定评估的基本费率,上限为每 1,000 美元资源收取 2.20 美元。这确保了部门有足够的资金和备用储备金以应对意外开支。

(a)CA 金融 Code § 405(a) 专员应每年按比例向受本部门监管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收取一笔资金,该资金数额应足以(根据专员的判断)支付本部门在管理与银行或信托公司或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相关的法律方面未另行规定的开支,并提供合理的应急准备金。
(b)CA 金融 Code § 405(b) 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每年为该基金缴纳的评估金额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美元)。除 (c) 款另有规定外,超出该最低金额的年度评估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评估费率(或其百分比)与其总资源分段部分的乘积之和,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段总资源
基本评估费率百分比
(以百万美元或其分数计)
评估费率
前 2 美元
100.0
接下来的 18 美元
 50.0
接下来的 80 美元
 12.0
接下来的 100 美元
 6.25
接下来的 800 美元
6.0
接下来的 1,000 美元
4.0
接下来的 4,000 美元
3.5
接下来的 14,000 美元
3.0
接下来的 20,000 美元
2.5
超过 40,000 美元的部分
1.5
(c)Copy CA 金融 Code § 405(c)
(1)Copy CA 金融 Code § 405(c)(1) 为确定拥有一个或多个州外分支机构的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年度评估目的,州外分支机构的资源应从总资源中排除,除非专员可命令将州外分支机构的资源计入总资源,如果且仅在专员判断有必要时,以支付部门因州外分支机构产生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应急准备金。
(2)CA 金融 Code § 405(c)(2) 如果专员发现某银行或信托公司将任何资源分配给州外分支机构,其目的(全部或部分)是为了减少其年度评估,则专员可为计算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年度评估目的,将该资源重新分配给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总行。
(d)CA 金融 Code § 405(d) 基本评估费率应由专员不时酌情设定,但不得超过每千美元 ($1,000) 总资源两美元二十美分 ($2.20)。

Section § 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向在加州经营信托部门的全国性银行和外国银行收取年度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该部门的开支,并且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依法必须存入司库的金额的0.01%。这笔存款是作为这些银行履行其所管理的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相关义务的担保。

专员应每年向在本州经营信托部门的全国性银行协会和外国(其他州)银行收取年度评估费,以支付部门开支,该费用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存入司库作为其忠实履行和执行所接受的所有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的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一。

Section § 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405条或第406条进行财务评估,专员将设定一个付款截止日期。每个被评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都将收到一份发票,上面会说明他们需要支付的金额和付款到期日。

Section § 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将向从事信托业务的银行收取费用,以支付检查其业务运营的成本。费用金额根据进行检查的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管理费用)计算,如果检查员需要到州外旅行,还可能包括差旅费。费用在检查完成后确定,银行必须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

Section § 409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未能按特定法律要求及时支付评估费,专员有两种选择。专员可以吊销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经营执照,或者处以罚款。

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银行基金被转换为一个独立账户,称为“州银行账户”,该账户隶属于金融机构基金。它还规定,州银行基金的所有资产、资金和负债都必须转移到这个新的州银行账户。

本条生效之日起:
(a)CA 金融 Code § 410(a) 州银行基金转换为金融机构基金项下的一个独立账户,并指定为州银行账户。
(b)CA 金融 Code § 410(b) 州银行基金的所有款项及其他资产以及所有负债均应转入州银行账户。

Section § 4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州政府部门的薪资和开支应如何支付,具体是从金融机构基金中的州银行账户支付。这适用于部门的所有活动,但与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某些保险业务以及特定政府法典相关的活动除外。如果部门在处理银行(实业银行除外)或某些持牌机构的关闭或保全时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从州银行账户中提取,并且必须优先从受影响银行或持牌机构的资产中获得偿还。对于实业银行,类似的费用可以从实业银行账户中提取,也需要优先从实业银行的资产中获得偿还。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将他们收取或征收的、与某些金融活动相关的任何款项交给司库。司库随后会将这笔钱存入金融机构基金的州银行账户。例外情况包括与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保险费融资业务以及某些政府法典相关的款项。

专员应将根据第405、406或408条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收取或征收的所有款项,但不包括专员根据与储蓄协会、储蓄协会业务、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业务、实业银行、实业银行业务、保险费融资机构、保险费融资业务相关的法律,或《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2条(自第53630条起)收取或征收的款项,交付给司库,司库应将这些款项存入金融机构基金的州银行账户。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评估法规”是指允许专员向金融机构收取评估(而非罚款)的法律,并引用了适用的具体条款。

专员可以从金融机构基金、信用合作社基金及相关账户中分配开支。这些开支在各基金之间按比例分摊,并按专员的决定支付。

评估法规还允许专员收取额外资金,以弥补专员认为不与特定基金或账户挂钩的开支。

(a)CA 金融 Code § 413(a) 在本节中,“评估法规”指任何授权专员对金融机构进行或收取评估(罚款除外)的法规,包括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413(a)(1) 第405至407节(含)。
(2)CA 金融 Code § 413(a)(2) 第2042节。
(3)CA 金融 Code § 413(a)(3) 第2分部第7章第2条(自第8030节起)。
(4)CA 金融 Code § 413(a)(4) 第5分部第3章第4条(自第14350节起)。
(5)CA 金融 Code § 413(a)(5) 第1533节。
(b)CA 金融 Code § 413(b) 专员可以向金融机构基金、信用合作社基金、金融机构基金中包含的每个账户以及州银行账户中包含的每个项目收取并从其征收金额,该金额等于该基金、账户或项目按比例分摊的部门开支,专员认为这些开支无法归属于任何单一的基金、账户或项目。该基金、账户或项目的按比例分摊额应按照专员命令的方式和时间确定并支付。
(c)CA 金融 Code § 413(c) 任何评估法规中授权专员为评估法规中规定的目的进行或收取评估的规定,包括授权专员为额外目的进行和收取评估,以提供专员判断足以支付根据(b)款可能需要的款项的资金。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财政年度内,从不同的金融账户或基金中支付部门的开支,即使这些开支通常不应从这些来源支付。如果专员这样做,他们必须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通过从正确的来源转账支付的金额,来偿还原来的基金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