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专员在处理没有联邦存款保险的业务或财产债务时可以采取的行动。对于本金不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专员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例如出售或和解债务。如果债务超过10,000美元,专员仍可处理,但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如果债务不太可能追回且追讨成本过高,专员可以决定不提起诉讼,前提是债务本金在500美元或以下;对于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则需要法院批准才能决定不提起诉讼。

Section § 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出售持有执照者的财产,无论是房产还是个人物品。出售可以现金或信贷方式进行,并可根据专员认为合适的条款。但是,这些出售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672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如何在获得法院和专员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业务出售给另一家类似的机构。为使出售得以进行,购买方机构的董事会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同意。参与交易的机构可以设在加州或其他地方,但它们必须遵守其注册地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一旦出售获得批准,购买方机构将自动接管被出售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包括所有金融账户和信托职责。但是,客户可以选择提取其存款。通常适用于此类交易的某些法律规定,对这些特定出售不适用。

(a)CA 金融 Code § 672(a) 专员经法院批准,可将任何被许可人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出售给任何其他被许可人。该购买和出售应由购买方被许可人批准,具体如下:
(1)CA 金融 Code § 672(a)(1) 如果购买方被许可人是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则须经其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批准。
(2)CA 金融 Code § 672(a)(2) 如果该被许可人并非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被许可人,则须依照该被许可人组建地管辖区的法律批准。
(b)Copy CA 金融 Code § 672(b)
(1)Copy CA 金融 Code § 672(b)(1) 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联邦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任何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经其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和专员批准,可从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接管人处购买该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
(2)CA 金融 Code § 672(b)(2) 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联邦法规和规章以及任何适用于外国公司组建地管辖区的法律的前提下,任何经专员许可在本州开展业务并被授权在本州接受股份或存款的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任何办事处,经专员批准,可从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接管人处购买该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
(c)CA 金融 Code § 672(c) 《公司法》第一编第一章第12章(第1200条起)和第13章(第1300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a)款或(b)款所述类型的任何购买和出售。
(d)CA 金融 Code § 672(d) 当(a)款或(b)款所述类型的购买和出售生效时,购买方被许可人应依法且无需进一步转让、替代、行为或契约,在购买和出售协议或法院批准购买和出售的命令规定的范围内,且除非被协议或命令保留或限制,则:
(1)CA 金融 Code § 672(d)(1) 继承其业务被出售的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财产、资产、投资、股份、存款、债权和协议,但须遵守被出售业务的被许可人的每位客户在出售后要求全额提取其股份或存款的权利,无论存款的条款如何。
(2)CA 金融 Code § 672(d)(2) 继承其业务被出售的被许可人在所有信托、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监护、财产托管、代理以及其他信托或代表身份下的权利、义务、财产、资产、投资、股份、存款、债权和协议,程度如同购买方被许可人最初承担、取得或拥有这些权利、义务等,但须遵守被出售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出售后指定另一位或继任受托人的权利。
(3)CA 金融 Code § 672(d)(3) 继承并有权接受和执行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财产托管人以及其他信托和代表身份的任命,被出售业务的被许可人被或可能被指定为遗嘱(无论何时经遗嘱认证)或任何其他文书所指定或任命的。
(e)CA 金融 Code § 672(e) 就(d)款而言,(d)款所述类型的任何购买和出售应被视为在购买和出售协议或法院批准购买和出售的命令规定的时间生效。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家没有联邦保险的金融机构被接管,州专员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终止或继续该机构的任何现有合同或租赁。如果合同或租赁被终止,可以提出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当未到期租赁被拒绝时,房东的索赔金额不能超过接下来一年的租金加上任何逾期未付的租金。索赔必须在终止后30天内或根据第680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有权代表被许可人进行交易,例如出售财产,特别是在清算或资产分配过程中。专员可以签署并交付必要的文件,就像这些文件是由公司高级职员完成的一样。如果出售涉及不动产,批准出售的法院命令必须在相关县进行记录。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如果被许可人违约,专员有权处理为关闭或清算该被许可人业务所需的法律行动。专员可以以其自身名义或代表被许可人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当专员在处理金融机构关闭事宜时收到款项,他们必须将其存入一家或多家州立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如果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倒闭,这些存款将优先于其他存款。

专员应不时将其在清算被许可人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款项存入一家或多家州立银行或州立信用合作社,并且如果存款机构暂停营业或破产,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存款。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持有者正在被清算,专员必须制作一份该许可证持有者资产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会同时存档在专员办公室和该许可证持有者总公司所在地的县书记官处。这份清单需要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过后,专员必须制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索赔清单,包括那些被驳回的索赔,以及被许可人记录中注明但尚未提交的客户索赔。其中一份清单将提交给专员办公室,另一份提交给被许可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处,作为清算文件的一部分。在请求法院宣告分红之前,专员还必须提交一份自上次清单以来任何新索赔的补充清单。这些清单在合理时间应要求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专员通过在报纸上刊登三个月的广告并邮寄通知,来通知对被许可人有债权的人。通知告知债权人,需在通知开始日期起四个月内提供其债权的证明。如果被许可人账簿中记录的客户债权未在最终股息请求之前提交,这些债权将被永久驳回。同样,任何其他未在四个月内提交的债权也将被禁止。

专员应安排在其选择的任何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刊登广告,连续三个月,呼吁所有对被许可人拥有债权的人向专员提交该等债权,并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以及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供其合法证明,该日期应在通知中注明。通知还应声明,除出现在被许可人账簿或记录上的客户债权外,所有其他债权如果未在四个月期限内提交,将永远被禁止;并且,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未在提交最终股息申请之前提交,则出现在被许可人账簿或记录上的所有客户债权将永远被禁止。专员还应向所有人邮寄一份类似的通知,包括其姓名作为债权人出现在被许可人账簿上且其地址出现在被许可人账簿或记录上的客户,并随附一份印刷的债权通知书表格。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被许可人或其财产有债权,他们必须在债权人通知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员。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该债权可能会被永久禁止。被许可人记录中载明的债权也应在专员请求法院批准最终付款之前提交,否则也将被禁止,除非在所有已确认的债务偿清后仍有剩余资金。如果专员质疑债权的有效性,他们可以驳回该债权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若希望对驳回提出异议,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索赔提交截止日期过后,专员在获得法院批准后,可以从支付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中向债权人支付股息。专员必须预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给那些尚未提出索赔但其索赔已记录在公司账簿上的客户。在首次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一年后,经法院批准,可以支付最终股息。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清算时支付无担保债权人费用和债权的优先顺序。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和部门规费。其次,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特殊优先权的债权。第三,处理联邦法律定义的存款债权,包括特定义务。之后,支付一般负债。最后,考虑次于存款和负债的义务。债权的利息与原始债权享有相同的优先权,但只有在所有这些债权都已支付后才支付利息。任何剩余资金将支付给成员或股东。

(a)CA 金融 Code § 682(a) 无担保债权人的费用和债权按以下顺序优先:
(1)CA 金融 Code § 682(a)(1) 清算费用以及应付部门的经批准的费用和评估款项。
(2)CA 金融 Code § 682(a)(2)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享有优先权的经批准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第676条和第710条。
(3)CA 金融 Code § 682(a)(3) 经批准的“存款”债权,该术语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13(l)条,但包括《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13(l)(5)(A)和(B)条所述类型的义务。
(4)CA 金融 Code § 682(a)(4) 经批准的其他一般负债债权。
(5)CA 金融 Code § 682(a)(5) 经批准的次于存款和其他一般负债的义务债权。
(b)CA 金融 Code § 682(b) 利息应享有与其所依据的债权相同的优先权,但在同一类别内的所有债权的本金已全额支付或已充分备妥之前,不得支付任何债权的利息。
(c)CA 金融 Code § 682(c) 任何剩余资金应酌情支付给成员或股东。

Section § 68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专员尚未驳回的索赔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向专员提交异议。专员随后会将此异议提交法院,在下次与股息相关的庭审期间。法院随后将处理这些异议,既可以直接裁决,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来处理。如果异议被维持,专员将不接受该索赔,直到索赔人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上证明该索赔。

对专员未驳回的任何索赔的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通过向专员提交异议副本提出,专员应在下次申请批准股息宣告时将该副本提交法院。法院应随即处理异议,或可为此目的命令进行审查,并且如果法院或仲裁员维持对任何索赔的异议,专员不得批准该索赔,直至索赔人通过判决确立该索赔。

Section § 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股息或用于股份或存款的款项在最终股息支付命令发出六个月后仍未被申领,这些钱将上缴州金库。这些资金将按照特定程序被视为无人认领的钱,这意味着它们以后仍然可以被申领或处理。在这些钱被转入州金库之前,如果合法的权利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专员可以将其支付给他们。

Section § 6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专员需要将无人认领的资金或财产移交给州官员存入州金库,那么在审计长提出要求时,专员还必须移交任何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例如签名卡。一旦这些文件移交给审计长,专员和被许可人就不再对该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审计长认为为了客户或州的利益不再需要这些文件,他或她可以选择销毁这些文件。

根据本条规定,当专员需要将无人认领的资金或其他无人认领的财产移交给任何州官员存入州金库时,专员应在审计长提出要求后,向审计长移交被许可人记录中所有可用的签名卡和任何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涵盖该资金或其他财产。审计长收到签名卡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后,被许可人和专员应解除所有相关责任。审计长可酌情决定,在为了客户或州的利益不再需要进一步保留签名卡和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时,将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Section § 686

Explanation
当专员接管一家企业及其财产时,客户和债权人任何获批的索赔都将产生利息。这个利息率与法律判决适用的利率相同。

Section § 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保管着贵重物品,或出租了金库、保险箱或保管箱,专员必须向所有者发送挂号信通知。通知会告知他们,必须在至少60天内取走自己的财产。

如果持证人持有以供保管或储存的任何珠宝、金银器皿、货币、硬币、金银块、股票、债券、证券、有价文件或其他有价值的个人财产,或已出租任何金库、保险箱或保管箱,专员应安排以挂号信方式(邮资预付)邮寄一份通知,给任何已知声称是或在持证人账簿上显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的人,或给以其名义登记的金库、保险箱或保管箱的承租人,告知该人须在不少于60天的指定固定期限内移走所有个人财产。

Section § 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必须在某个日期前移除其财产或归还租用的箱子时,他们与该个人或企业(被许可人)的租赁合同在该日终止。如果他们预付了租金,被许可人应退还他们未使用的部分。

Section § 68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取走其财产,专员有权按照法院的指示处理。专员可以在一名证人和一名中立公证人面前开启保险箱、金库或保管箱。公证人会将找到的任何物品密封在一个包裹中,标明所有者的详细信息,并列出内含物品。这个密封的包裹将安全保管,直到移交给所有者,或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其他处理。

如果任何财产未在专员邮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移走,专员可根据法院的申请指示处置该财产。专员可指示在其本人或一名特别副专员以及一名非被许可人或专员的官员或雇员的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开启任何保险箱、金库或保管箱。其内物品(如有)应由公证人密封在一个包裹中,公证人应在该包裹上清晰标明在被许可人账簿上登记的保险箱或保管箱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并附上包裹内财产的清单和描述。如此密封并注明地址的包裹,连同清单和描述,可由专员存放在被许可人的一个或多个保险箱或保管箱中,或存放在其他地方,直至交付给其所载姓名之人,或直至根据法院指示另行处置。

Section § 6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被许可人财务事宜解决后,合法解散被许可人的步骤。首先,一旦清算完成,专员会向法院申请宣布被许可人解散。接着,经过法院听证会和任何必要的通知后,法院可以正式宣布解散。法院命令必须声明被许可人已解决其税务义务,已支付或已计划处理任何债务或负债,并已适当分配所有资产。一旦法院宣布被许可人解散,其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除非为了最终清盘活动。最后,专员必须将此解散命令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a)CA 金融 Code § 690(a) 专员完成被许可人的清算后,应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宣布被许可人已正式清盘并解散。
(b)CA 金融 Code § 690(b) 经法院可能指示的任何通知和听证会后,法院可以作出命令,宣布被许可人已正式清盘并解散。该命令应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690(b)(1) 被许可人已正式清盘。
(2)CA 金融 Code § 690(b)(2) (如有)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3332条所述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已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分第10.2章(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且根据《公司税法》应缴的任何税款或罚款已支付,并且被许可人已知的债务和负债已支付或已充分准备,或者,视情况而定,在被许可人资产允许的范围内,任何税款、罚款、债务和负债已支付。如果存在已为其支付作出充分准备的已知债务或负债,该命令应描述该准备,载明使债权人或应收款项的其他人员能够出面并要求支付该债务或负债所需的任何信息。
(3)CA 金融 Code § 690(b)(3) 被许可人的所有已知资产已分配给其股东,或全部用于支付被许可人的债务和负债。
(4)CA 金融 Code § 690(b)(4) 被许可人已解散。
(c)CA 金融 Code § 690(c) 法院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额外命令并准予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救济。
(d)CA 金融 Code § 690(d) 在作出宣布被许可人解散的命令后,被许可人的公司法人资格应终止,除非为了任何必要的进一步清盘目的。
(e)CA 金融 Code § 690(e) 在作出宣布被许可人解散的命令后,专员应向州务卿备案一份经法院书记员认证的命令副本。

Section § 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凡在清算程序中需要法院批准,必须举行一次听证会,并按法院指示发出通知。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选择批准专员提议的行动,或就当前事项对专员作出不同的指示。

Section § 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符合公众或客户利益的情况下,代表正在清算或重组的公司借款。这些借款可以来自向监管此类公司关闭或清算的联邦机构。经法院批准,专员可以使用公司的资产作为这些贷款的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