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保全未投保被许可人的清算
Section § 670
Section § 671
Section § 672
本法解释了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如何在获得法院和专员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业务出售给另一家类似的机构。为使出售得以进行,购买方机构的董事会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同意。参与交易的机构可以设在加州或其他地方,但它们必须遵守其注册地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一旦出售获得批准,购买方机构将自动接管被出售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包括所有金融账户和信托职责。但是,客户可以选择提取其存款。通常适用于此类交易的某些法律规定,对这些特定出售不适用。
Section § 673
Section § 674
Section § 676
当专员在处理金融机构关闭事宜时收到款项,他们必须将其存入一家或多家州立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如果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倒闭,这些存款将优先于其他存款。
Section § 677
Section § 678
Section § 679
本法律条款要求专员通过在报纸上刊登三个月的广告并邮寄通知,来通知对被许可人有债权的人。通知告知债权人,需在通知开始日期起四个月内提供其债权的证明。如果被许可人账簿中记录的客户债权未在最终股息请求之前提交,这些债权将被永久驳回。同样,任何其他未在四个月内提交的债权也将被禁止。
Section § 680
Section § 681
Section § 682
本法规定了清算时支付无担保债权人费用和债权的优先顺序。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和部门规费。其次,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特殊优先权的债权。第三,处理联邦法律定义的存款债权,包括特定义务。之后,支付一般负债。最后,考虑次于存款和负债的义务。债权的利息与原始债权享有相同的优先权,但只有在所有这些债权都已支付后才支付利息。任何剩余资金将支付给成员或股东。
Section § 683
如果有人对专员尚未驳回的索赔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向专员提交异议。专员随后会将此异议提交法院,在下次与股息相关的庭审期间。法院随后将处理这些异议,既可以直接裁决,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来处理。如果异议被维持,专员将不接受该索赔,直到索赔人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上证明该索赔。
Section § 684
Section § 685
本条规定,如果专员需要将无人认领的资金或财产移交给州官员存入州金库,那么在审计长提出要求时,专员还必须移交任何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例如签名卡。一旦这些文件移交给审计长,专员和被许可人就不再对该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审计长认为为了客户或州的利益不再需要这些文件,他或她可以选择销毁这些文件。
Section § 6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保管着贵重物品,或出租了金库、保险箱或保管箱,专员必须向所有者发送挂号信通知。通知会告知他们,必须在至少60天内取走自己的财产。
Section § 688
Section § 689
如果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取走其财产,专员有权按照法院的指示处理。专员可以在一名证人和一名中立公证人面前开启保险箱、金库或保管箱。公证人会将找到的任何物品密封在一个包裹中,标明所有者的详细信息,并列出内含物品。这个密封的包裹将安全保管,直到移交给所有者,或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其他处理。
Section § 69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被许可人财务事宜解决后,合法解散被许可人的步骤。首先,一旦清算完成,专员会向法院申请宣布被许可人解散。接着,经过法院听证会和任何必要的通知后,法院可以正式宣布解散。法院命令必须声明被许可人已解决其税务义务,已支付或已计划处理任何债务或负债,并已适当分配所有资产。一旦法院宣布被许可人解散,其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除非为了最终清盘活动。最后,专员必须将此解散命令提交给州务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