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金融公司的执照正在被吊销或其信托业务已终止,并且它持有属于身份不明或无法找到的人的金钱或财产,那么专员或该公司可以在获得法院批准后采取某些行动。他们可以将金钱交付给州司库,或将其他财产移交给州主计长,存入州金库保管。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款项或财产移交给司库或审计长时,必须向审计长提交一份经认证的批准该移交的法院命令。此外,如果款项移交给司库,其金额必须报告给审计长。司库或审计长在收到任何款项或财产后,会提供一份收据。这份收据对被许可人来说,就像一张凭证,类似于由合法受益人或有权获得该款项或财产的人签署的凭证。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任何交给司库或主计长的金钱或财产,都将被视为存入州金库。这些资产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某些规定进行管理,并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索赔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