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应当监督根据本条任命的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的行为,并可酌情罢免该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的任何或所有成员。
清算与保全总则
Section § 600
本节定义了“联邦保险机构”一词,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或未来可能接替其职责的任何机构。
联邦保险机构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Section § 601
如果专员接管了某个被许可人的业务和财产,他们必须收取所有应付给该业务的款项。专员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来管理、保护和处理该业务的资产。他们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选择继续经营该业务,或者启动将其关闭的程序。
专员权限 资产接管 业务清算
Section § 605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监督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的行为。专员还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罢免这些个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整个委员会。
专员权力 财产管理人监督 清算人监管
Section § 6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要求,任何接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必须持有担保债券。该担保债券必须涵盖欺诈、不诚实以及确保他们妥善履行职责等问题。该担保债券的费用由相关被许可人的资产支付。
如果专员要求,根据本条任命的接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涵盖接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担保债券覆盖证明。该担保债券应包括欺诈、不诚实和忠实履行职责的覆盖。该担保债券的保费应从被许可人的资产中支付。
担保债券要求 接管人担保债券 清算人担保债券
Section § 607
本节解释了当金融被许可人的资产被州政府接管以进行清算或保全时会发生什么。专员将主要使用其办公室的员工,包括来自司法部的法律服务,来管理这些资产。
专员可以任命特别副专员来协助完成这些任务,并且这些任命会正式备案。如果需要,专员可以聘请额外的法律或专家协助,甚至留用被许可人的一些前员工,以确保资产得到妥善清算和分配。
(a)CA 金融 Code § 607(a) 如果专员为清算或保全目的占有被许可人的资产,专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专员办公室的公务员服务,并且专员或司法部聘用的律师应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服务。
(b)CA 金融 Code § 607(b) 专员可不时地盖上其官印,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副专员作为其代理人,具有任命证书中规定的权力,以协助其履行保全或清算和分配的职责。任命证书应提交至专员办公室,并将其经认证的副本提交至被许可人总办事处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专员可聘请律师并获得必要的专家协助和建议,以进行被许可人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并为此目的可留用专员认为必要的被许可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
资产清算 保全职责 特别副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