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专员发现分节 (a) 或 (b) 中列出的任何因素涉及任何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任何控股公司,专员可以命令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停止该行为或违规行为:
(a)CA 金融 Code § 580(a) 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已经从事或参与、正在从事或参与,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即将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该受管机构业务相关的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
(b)CA 金融 Code § 580(b) 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已经违反、正在违反,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即将违反任何:
(1)CA 金融 Code § 580(b)(1) 任何受专员管辖的部门的规定。
(2)CA 金融 Code § 580(b)(2) 任何由专员颁布或受专员管辖的法规的规定。
(3)CA 金融 Code § 580(b)(3) 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4)CA 金融 Code § 580(b)(4) 该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与专员之间的任何书面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