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及未经授权人员经营业务的诉讼
Section § 560
Section § 561
Section § 5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获得专员的官方许可来经营银行业务,你就不能使用暗示你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或头衔。这包括“银行”、“银行业务”和“信托”等词语。如果你是名称模糊的建房互助协会或储蓄协会,你必须在所有招牌和广告中清楚地说明你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例如注明“这是一个建房互助协会”。
Section § 563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某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它列举了特定类型的银行和公司,例如加州州立银行、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及一些公司,这些机构在运营时不受第560、561或562条的限制。但这些机构仍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
Section § 56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某些证券确实符合法律标准,否则虚假宣称它们适合储蓄银行投资是违法的。如果有人对这些证券做出误导性陈述,他们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566
该法律允许专员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以制止或纠正其监管的法规、协议或命令的违规行为。他们还可以收取罚款或强制遵守。法院可以发布各种法律工具,如禁令,或指定人员管理违规者的资产。
被任命的管理人可以履行违规者高管的职责,并且不会因履行职责而被起诉。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还可以寻求额外的补救措施,如赔偿或损害赔偿。
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经专员授权的持牌企业,也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法律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州外或外国银行。最后,本法律不阻止其他人提起类似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