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

Explanation

如果持牌企业违反特定法规,或存在某些情况,专员可以撤销或暂停其执照。这些情况包括违法、不遵守命令、存在财务问题(如资不抵债)、不安全运营、未能偿还债务或停止持牌活动。此外,拒绝接受检查或审查,或请求专员介入,也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撤销。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可以撤销或暂停由专员颁发或授权的任何执照:
(a)CA 金融 Code § 590(a) 持照人已违反、正在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即将违反以下任何一项规定:
(1)CA 金融 Code § 590(a)(1) 任何受专员管辖的部门。
(2)CA 金融 Code § 590(a)(2) 专员颁布或受专员管辖的任何法规。
(3)CA 金融 Code § 590(a)(3) 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4)CA 金融 Code § 590(a)(4) 专员发布的任何命令的规定。
(5)CA 金融 Code § 590(a)(5) 持照人与专员之间任何书面协议的规定。
(6)CA 金融 Code § 590(a)(6) 专员授予的任何书面批准所附的条件。
(b)CA 金融 Code § 590(b)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最初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执照申请的理由。
(c)CA 金融 Code § 590(c) 持照人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d)CA 金融 Code § 590(d) 持照人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的状态,无法开展适当的持照业务。
(e)CA 金融 Code § 590(e) 持照人资本或净资产不足,或资不抵债。
(f)CA 金融 Code § 590(f) 持照人未能按期支付其任何债务,或合理预期将无法按期支付其债务。
(g)CA 金融 Code § 590(g) 持照人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安排或延期偿付法律申请破产裁决、重组、安排或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对持照人申请任何此类救济,且持照人已通过任何积极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590(h) 持照人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执照被授权经营的业务。
(i)CA 金融 Code § 590(i) 持照人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供任何审查员检查。
(j)CA 金融 Code § 590(j) 持照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拒绝宣誓接受询问关于持照人的事务。
(k)CA 金融 Code § 590(k) 持照人经其董事会批准,已请求专员接管其财产和业务。

Section § 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满足第 (590) 条中概述的某些条件,并且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时,立即暂停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59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专员在某些情况存在时,无需事先警告即可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协议,或以不安全的方式经营业务,专员可以介入。诸如资本不足或资不抵债等财务问题,或不支付债务、拒绝检查等行为,也构成采取行动的理由。对银行的股本水平适用特殊规定。此外,如果被许可人停止经营、申请破产,甚至请求专员接管,介入都是合理的。

如果专员发现(a)至(k)项所列的任何因素适用于被许可人,专员可以命令,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机会,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
(a)CA 金融 Code § 592(a) 被许可人违反了(1)专员管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规定,(2)专员颁布的或受专员管辖的任何法规的任何规定,(3)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4)专员发布的任何命令的任何规定,(5)专员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的任何书面协议的任何规定,或(6)专员授予的任何书面批准所附加的条件。
(b)CA 金融 Code § 592(b) 被许可人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c)CA 金融 Code § 592(c) 被许可人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的状态,无法开展适当的被许可人业务。
(d)CA 金融 Code § 592(d) 被许可人资本或净资产不足,或资不抵债。
(e)CA 金融 Code § 592(e) 如果被许可人是银行,则该银行的有形股东权益低于以下标准:
(1)CA 金融 Code § 592(e)(1) 如果该银行是商业银行或实业银行,则为该银行总资产的百分之三或一百万美元 ($1,000,000) 两者中的较大者。
(2)CA 金融 Code § 592(e)(2) 如果该银行是获准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外的信托公司,则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f)CA 金融 Code § 592(f) 被许可人未能按期支付其任何债务,或合理预期将无法按期支付其债务。
(g)CA 金融 Code § 592(g) 被许可人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资不抵债或延期偿付法律申请破产裁决、重组、安排或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对被许可人申请任何此类救济,且被许可人已通过任何积极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592(h) 被许可人已停止经营其根据许可证获准经营的业务。
(i)CA 金融 Code § 592(i) 被许可人拒绝提交其账簿、文件和事务供任何审查员检查。
(j)CA 金融 Code § 592(j) 被许可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拒绝宣誓接受涉及被许可人事务的询问。
(k)CA 金融 Code § 592(k) 被许可人已在其董事会批准下,请求专员接管其财产和业务。

Section § 593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控制了被许可人的财产或业务,被许可人有10天时间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停止进一步行动。法院将根据听证会决定是允许还是停止专员的行动。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此外,如果专员同意,被许可人可以在专员设定的某些条件下重新开始其业务。

(a)CA 金融 Code § 593(a) 如果专员根据第592条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被许可人可在10天内,向其总公司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并举行听证会后,可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专员将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被许可人,或作出任何其他公正的命令。法院的判决可由专员或被许可人依法上诉。
(b)CA 金融 Code § 593(b) 在专员根据第592条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后的任何时间,被许可人可在专员批准的情况下,根据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恢复业务。

Section § 594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接管了一家企业及其资产,他们必须通知所有持有该企业资产的人。一旦这些人知道此事,他们就不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任何付款或责任,对这些资产主张任何权利。然而,专员在接管企业之前,无需发出此通知。

Section § 595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控制了某持牌业务的总部,他们就自动控制了整个业务及其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