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
(a)CA 金融 Code § 550(a) “适当的被许可人业务”指被许可人可根据专员向该被许可人颁发的章程或许可证开展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550(b) “客户”指银行存款人、信用合作社成员或任何其他被许可人的客户。
(c)CA 金融 Code § 550(c) “控股公司”应具有第1280条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550(d) “受监管机构的高级职员”指受监管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官员或雇员。
(e)CA 金融 Code § 550(e) “人”指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人。
(f)CA 金融 Code § 550(f) “受监管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550(f)(1) 被许可人。
(2)CA 金融 Code § 550(f)(2) 被许可人的子公司。
(3)CA 金融 Code § 550(f)(3) 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或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就任何此类办事处而言,国家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
(4)CA 金融 Code § 550(f)(4) 任何其他在本州合法开展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业务的人,国家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
(g)CA 金融 Code § 550(g) “受监管人”,当用于指代受监管机构时,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550(g)(1) 受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2)CA 金融 Code § 550(g)(2) 受监管机构的成员、顾问、合资伙伴或参与其事务的其他人。
(3)CA 金融 Code § 550(g)(3) 独立承包商,包括任何律师、评估师或会计师,如果其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参与以下任何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受监管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最低限度的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CA 金融 Code § 550(g)(3)(A)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550(g)(3)(B) 违反信托义务。
(C)CA 金融 Code § 550(g)(3)(C) 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
(h)CA 金融 Code § 550(h) “违规行为”包括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任何行为,旨在或导致、促成、参与、建议、协助或教唆违反任何适用法规、规章、专员发布的书面命令条款,或专员与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