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金融协议和信用卡相关的各种术语的含义,特别是在加州消费者信用和记账卡协议的背景下。它定义了“消费者”、“记账卡”、“消费者信用协议”等关键术语,解释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此外,它还阐明了“最低还款额”的含义,并根据联邦《Z条例》概述了“循环信用”的本质。本节指出,这些定义适用于本分部所涵盖的交易。

(a)CA 金融 Code § 4000(a)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4000(a)(1) “记账卡持卡人”和“记账卡发卡机构”具有《民法典》第1748.21条中定义的含义,“记账卡”指《民法典》第1748.21条 (a) 款中定义的、且每个账单周期内全额到期应付的卡。
(2)CA 金融 Code § 4000(a)(2) “消费者”指自然人。
(3)CA 金融 Code § 4000(a)(3) “消费者信用协议”指任何书面文书,其规定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提供无担保循环信用额度,并规范受监管金融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CA 金融 Code § 4000(a)(4) “记账卡协议”指建立并规范记账卡发卡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书面文书。
(5)CA 金融 Code § 4000(a)(5) “最低还款额”指循环信用账户账单上列明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必须在指定到期日前收到的金额。
(6)CA 金融 Code § 4000(a)(6) “循环信用”具有《Z条例》第1026.2(a)(20)节中规定的含义。
(7)CA 金融 Code § 4000(a)(7) “Z条例”指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15 U.S.C. Sec. 1601 et seq.)颁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解释,以及由联邦储备系统经该局局长根据经修订的《贷款真实性法案》正式授权发布解释或批准的官员或雇员发布的任何解释或批准。
(8)CA 金融 Code § 4000(a)(8) “担保权益”具有《Z条例》第1026.2(a)(25)节中规定的含义。
(9)CA 金融 Code § 4000(a)(9) “受监管金融机构”指受州或联邦监管的银行、储蓄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或上述任何机构的子公司。
(10)CA 金融 Code § 4000(a)(10) “无担保的”指受监管金融机构未根据消费者信用协议被授予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权益。
(b)CA 金融 Code § 400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所含定义应控制受本分部管辖的交易。

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金融机构和记账卡发行方可以收取的滞纳金和超限费。它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7美元、10美元或15美元,具体取决于逾期时间长短,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收取10美元的单独超限费。每个账单周期只能收取一次此类费用。此外,可以根据消费者信用协议对未偿余额收取财务费用。还款必须按照到期顺序进行清偿。法律还要求账单日期和还款到期日之间有最少天数,并且这些条款必须在信用协议和账单中披露。

最后,任何适用的滞纳金宽限期和费用详情必须在消费者协议中明确说明。

(a)CA 金融 Code § 4001(a)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记账卡发行方不得收取超过以下任何一项的费用:
(1)CA 金融 Code § 4001(a)(1) 如果在消费者信用或记账卡协议中规定,以下费用之一:
(A)CA 金融 Code § 4001(a)(1)(A) 对于任何月度账单周期,针对未在付款到期日后五天内支付的到期最低还款额,作为滞纳金收取七美元 ($7)。
(B)CA 金融 Code § 4001(a)(1)(B) 对于任何月度账单周期,针对未在付款到期日后十天内支付的到期最低还款额,作为滞纳金收取十美元 ($10)。
(C)CA 金融 Code § 4001(a)(1)(C) 对于任何月度账单周期,针对未在付款到期日后十五天内支付的到期最低还款额,作为滞纳金收取十五美元 ($15)。
(2)CA 金融 Code § 4001(a)(2) 代替第 (1) 款允许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在之前的12个月期间已产生两次滞纳金,则对于任何月度账单周期,针对未在付款到期日后五天内支付的到期最低还款额,作为滞纳金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3)CA 金融 Code § 4001(a)(3) 对于任何导致未偿余额超出信用额度五百美元 ($500) 或 120%(以较少者为准)的费用,收取十美元 ($10)。除非该费用导致未偿余额超出信用额度五百美元 ($500) 或 120%(以较少者为准),否则不得收取超限费。任何月度账单周期内不得收取超过一次超限费。
(b)CA 金融 Code § 4001(b) 除了根据 (a) 款授权收取任何滞纳金或超限费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消费者信用协议中规定的利率,针对未偿余额收取财务费用,其中可包括在之前账单中收取的任何滞纳金或超限费。
(c)CA 金融 Code § 4001(c) 无论何时,如果消费者未能在账单中规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最低还款额,加上适用的滞纳金宽限期,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记账卡发行方可收取滞纳金。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记账卡发行方在任何月度账单周期内不得收取超过一次滞纳金。消费者支付的所有款项应由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到期顺序用于清偿预定还款。记账卡发行方应将消费者支付的所有款项按照其到期顺序用于清偿未支付金额。
(d)CA 金融 Code § 4001(d)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月度账单日期与最低还款额到期日之间提供最少天数,不包括 (a) 款第 (1) 项规定的适用滞纳金宽限期;记账卡发行方应在月度账单日期与 (a) 款第 (1) 项规定的适用滞纳金宽限期开始计算之日之间提供最少天数,至少为:
(1)CA 金融 Code § 4001(d)(1) 对于收取 (a) 款第 (1) 项 (A) 目授权费用的任何机构或发行方,在一个日历年或任何其他连续12个月期间的平均基础上,为二十三天。
(2)CA 金融 Code § 4001(d)(2) 对于收取 (a) 款第 (1) 项 (B) 目或 (C) 目授权费用的任何机构或发行方,在一个日历年或任何其他连续12个月期间的平均基础上,为二十天。
(e)Copy CA 金融 Code § 4001(e)
(1)Copy CA 金融 Code § 4001(e)(1) 适用的滞纳金宽限期和费用应在消费者信用协议中披露。滞纳金宽限期应在消费者信用或记账卡协议中披露,但无需在任何月度或其他账单中披露。任何超限活动费用的金额和收取条件也应在消费者信用或记账卡协议中披露。
(2)CA 金融 Code § 4001(e)(2) 如果消费者信用或记账卡协议包含滞纳金或超限费的规定,每月或其他账单应披露滞纳金和超限费的金额以及最低还款额的到期日。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向持有警方报告证明其是身份盗窃受害者的个人提供欺诈性申请表格的副本。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告知请求人使用了哪些身份识别信息,并通过匹配的详细信息和警方报告副本确认受害者的身份。这些副本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此外,如果该人希望将文件提供给执法部门,他们可能需要签署一份授权书,详细说明谁可以查阅文件、可以披露哪些类型的文件以及披露期限。个人可以随时撤销此授权。

(a)Copy CA 金融 Code § 4002(a)
(1)Copy CA 金融 Code § 4002(a)(1) 根据《刑法典》第530.6条获得警方报告的人提出请求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向该人或该人指定的执法人员提供所有申请表格或申请信息的副本,这些表格或信息包含该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涉及未经授权的人违反《刑法典》第530.5条向受监管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
(2)CA 金融 Code § 4002(a)(2) 在根据第 (1) 款向该人提供副本之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告知请求人未经授权的人用于完成申请的身份识别信息类别,并应要求请求人提供这些类别的身份识别信息以及警方报告的副本。
(3)CA 金融 Code § 4002(a)(3)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该人的请求并提交所需的警方报告副本和身份识别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本节要求的所有表格和信息副本。
(b)Copy CA 金融 Code § 4002(b)
(1)Copy CA 金融 Code § 4002(b)(1) 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 (a) 款第 (1) 项向执法人员提供副本之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请求人向其提供一份经该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金融 Code § 4002(b)(1)(A) 授权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B)CA 金融 Code § 4002(b)(1)(B) 指定授权披露的机构或部门名称。
(C)CA 金融 Code § 4002(b)(1)(C) 识别该人授权披露的记录类型。
(2)CA 金融 Code § 4002(b)(2)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由请求人签署的声明中包含一项通知,告知该人有权随时撤销授权。
(c)CA 金融 Code § 4002(c) 在本节中,“执法人员”指《刑法典》第830.1条所定义的和平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