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销售商、账单支付人与分摊人持牌人规章
Section § 12300
本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制定必要的规则和规章,以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它还允许专员作出具体决定和要求,以确保遵守。
Section § 12300.2
如果你经营支票销售业务,你必须使用你的真实姓名来经营,除非你已遵循《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其他部分的特定规定。
Section § 12300.3
Section § 12300.4
这项法律解释了代理人如何处理他们代表被许可人收到的钱。代理人只能用这些钱来找零或兑现支票。这些资金必须在第三个营业日之前分离出来,并发送或存入一个特定的信托账户。但是,如果代理人经营两个以上的地点并处理大笔资金,他们需要在下一个营业日之前存入这些资金。
如果代理人一周内持有的资金少于 $1,000,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被允许每 (10) 天而不是每 (3) 天存入一次资金。如果代理人未能正确转账或存入资金,被许可人必须终止该代理人,并在 (5) 天内通知有关部门。除非另有规定,该代理人不能再次成为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
Section § 12300.5
Section § 123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持牌企业在资金分离和存入前后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在分离和存入之前,资金只能用于找零或兑现支票,但使用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12206) 条规定提交的保证金所涵盖的数额。资金分离和存入之后,它们仍然可以用于兑现支票,但同样仅限于根据第 (12207) 条至第 (12213) 条规定了具体条件的保证金所担保的数额。
Section § 12301
Section § 12301.1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业务,并且设立了新的移动服务点、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点,您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州专员。您需要提供新地点或移动服务点的名称、地址和州注册号等详细信息。同样,如果您关闭了任何这些地点,您应在五天内通知专员,并说明关闭原因和相关的注册信息。
Section § 12301.2
如果加州的一家持牌企业出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它必须从该企业在一家获准在加州运营的银行所持有的账户中开出这些支付。
Section § 12301.3
这项法律规定,在授权人员出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之前,他们的签名必须在支付这些款项的银行备案。或者,持证人必须事先向银行和专员提供书面许可,允许银行兑付这些交易。但是,如果持证人已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某些款项,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2301.4
如果专员下令,并且有证据表明:(a) 代理机构拒绝检查其财务记录,(b) 存在与销售支票相关的资金短缺,(c) 代理机构未按指示处理销售支票或类似物品所得的资金,或者 (d) 代理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则持牌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代理机构。一旦终止,未经专员书面许可,该代理机构不得由原持牌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重新启动或设立。如果对终止有异议,持牌企业或代理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10天内举行。如果专员认定问题仅是不会影响代理人职责的轻微技术性问题,或者问题实际上并未发生,专员可以撤销终止命令。
Section § 12301.5
Section § 12303
如果您在本部门下持有执照,您需要保存遵循良好会计惯例的有序账簿和记录。这有助于专员检查您是否遵守规定。您必须在每笔交易的最后一次记录后,将这些记录保存至少四年。请保持记录更新,并将其存放在您的主要办公地点,以便专员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检查。
但是,您不需要记录每笔交易中的每一项单独费用。只需确保您有任何会计期间内的总费用记录即可。
Section § 12304
本节规定了持证人(特殊比例分配人除外)每年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 105 天内向专员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要求。如果专员要求,持证人必须提供前 12 个月的财务报表。执照被交回或吊销的持证人必须提交结业审计报告。这些报表必须由独立会计师审查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
专员可能要求提交额外的特别报告,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交期限可以延长。专员有权拒绝不符合标准的报表,并可随时要求提交未经审计的报表。专员还制定有关这些报告格式和内容的规则。
Section § 12305
Section § 12306
如果您是本金融法律下的持证人或被检查人员,您必须支付州专员进行的任何检查费用。如果未支付,专员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些费用。为了计算费用,专员可能会使用该年度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成本。请注意,只有持证人或通过官方或法院听证会证明属于本法律管辖范围的人员才需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12307.1
Section § 1230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个金融被许可人财务不稳定或经营业务不安全,专员可以立即阻止该被许可人存取和使用其资金。专员会通过挂号信将此命令发送给被许可人以及任何持有其资金的人。该命令将持续有效,除非在提出听证请求后15天内未举行听证会、专员更改了命令、被许可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指定了接管人来接管该业务。
Section § 12307.3
如果金融被许可人的资本受损,或者他们经营不安全,停止支付信托义务,不允许检查,拒绝宣誓检查,或者不遵守专员的命令,专员可以接管他们的业务,直到问题解决或业务完全关闭。经专员同意,被许可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恢复业务。
Section § 12307.4
Section § 12307.5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机构或其他国家对其许可活动相关事项采取纪律处分,这可作为加利福尼亚州专员进一步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存在此类纪律处分的核证记录,该记录将被视为所发生事件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此外,本节不阻止专员使用本分部内的其他具体规定,对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12309
这项法律要求获许可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必须在顾客能看到的地方清楚地张贴他们的费用表。他们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所列出的金额。
此外,这些企业必须展示一份通知,告知顾客他们签发的支票或汇票不受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的保险。这份通知必须清晰易懂,以英文和该企业主要用于沟通的语言印刷。它应该在建筑物内对所有人可见,并且在由代理人运营的场所,张贴此通知的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Section § 123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出售支票的执照,你不能出售可以被任何人兑现或使用的支票,比如开给“持票人”、“现金”或购买者本人的支票。但是,你可以出售没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只要支票金额不超过 $150。
Section § 123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有执照的人都不能在广告中制作或允许出现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他们也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提及自己受到加利福尼亚州的监督。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
Section § 12312
Section § 12314
Section § 12314.1
这项法律规定,不能向债务人收取取消费或终止罚金。换句话说,如果有人欠钱,他们决定取消或终止协议时,不能被额外收费。
Section § 12315
Section § 12315.1
这项法律要求一家名为“债务分摊人”的债务管理公司,在协议开始后的五天内,书面通知债务管理合同中列出的所有债权人,告知债务人正在使用他们的服务。通知中必须包含将支付给每个债权人的拟定每月还款额。此外,合同必须清楚列出所有需要管理的债务,以及每个债权人的名称和所有债务的总金额。
Section § 12316
Section § 12317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协调人(指帮助管理或协商债务的人)不得从债权人处购买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这是为了确保债务协调人保持公正,专注于帮助债务人,而不是从债务人的财务义务中获利。
Section § 12318
这项法律禁止债务分摊人(即为他人管理债务偿还的个人或公司)让债务人签署有空白的文档。他们也不能接受可转让票据,或收取本票、工资转让或任何类型的担保来抵扣其费用。此外,债务分摊人不得从债务人那里获取承认判决书或授权书。最后,债务分摊人不能要求债务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或与合同同时放弃债务分摊人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12319
本节概述了债务管理机构(即“债务分配人”)与欠款人(即“债务人”)之间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合同列出所有债务,包含反映债务人实际支付能力的条款,并详细说明债务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合同还必须说明付款期数和这些付款的总金额,以及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此外,合同可能还包括监管专员为保护债务人而确定的其他必要披露事项。
Section § 12320
Section § 12322
Section § 12324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分摊人(即为他人管理债务支付的个人或企业)被禁止为客户转介而给予或收取任何形式的付款或报酬。此外,他们也不能在与债务分摊活动相关的业务中,接受除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补偿。
Section § 12326
Section § 12327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从事债务分摊和支票销售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执业。他们不能准备或建议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或执行任何法律服务。此外,他们不得声称自己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擅自承担法律事务的权力,也不得在任何沟通或文件中冒充律师。
Section § 12328
本法律规定,催收机构不得与债务分摊机构在同一地点运营,除非该债务分摊机构根据特定规则获得豁免。此外,催收机构不得获得债务分摊人执照。
Section § 12330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制定关于分摊人(即为他人分配或管理资金的公司)所用广告的形式和措辞的规定。如果分摊人的广告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会失去其执照。
Section § 12331
Section § 1233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而篡改、销毁、隐藏或伪造任何记录或物品,以干扰特定法规的执行,均属非法。同样,在许可或调查期间,明知而向专员撒谎以阻碍法规执行,也是非法的。这些行为必须是出于误导或阻碍执法工作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