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专员接管了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并认定以财产管理人身份继续管理将毫无意义,他们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批准,以关闭并清算该业务。经过充分的法庭听证后,如果获得批准,专员将负责清算。

Section § 17636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接管了一家公司的财产和运营,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任命一名接管人。这名接管人的职责是了结或关闭该公司的业务。

Section § 17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任命特别代表,并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和律师,以协助清算和分配被许可人的资产。专员可以设定他们的薪酬,并使用被许可人的资金支付这些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专员的部分薪水以及他们认为与清算过程相关的其他合理办公费用。

专员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代表,在其指导下协助履行清算和分配职责,并可聘用所需的特别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助理,并确定其薪资和报酬。所有此类薪资和报酬,连同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和必要费用,应由专员从其持有的被许可人资金中支付。此类费用应包括,除其他外,专员及其代表、审计师、会计师、评估师和其他助理的部分薪资,以及专员办公室的部分一般开支,这些部分在专员看来,公平地代表了应归属于该清算工作的比例。

Section § 1763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财务事务需要清算,专员有权管理这一过程。他们可以收取公司应得的任何款项并确认收到,批准并支付合法的债权,并启动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清算。此外,他们可以处理坏账、借款以及出售或转让公司财产,但这些操作必须在听证后获得法院批准。

在清算被许可人的事务时,专员可以:
(a)CA 金融 Code § 17638(a) 收取被许可人所有应收的款项和债权,并出具收据。
(b)CA 金融 Code § 17638(b) 批准并支付所有公正合理的债权。
(c)CA 金融 Code § 17638(c) 提起并进行所有为强制清算所必需的诉讼和程序。
(d)CA 金融 Code § 17638(d) 经被许可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本州高等法院命令,和解不良或可疑的债务或债权,借款,出售、转让或转移不动产或动产。该命令应在听证后并根据法院规定的通知作出。

Section § 17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清算令获得通过,在该清算令发布前四个月内进行的某些金融交易可以被撤销。如果这些交易不公平地使某个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势,它们就可以被撤销。这包括转让财产、设立留置权(即对资产的法定债权),或允许对公司作出判决。

在根据第17635条发布清算令后,在申请该清算令之前的四个月内发生的下列任何交易,如果该交易导致或使得被许可人的任何债权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待遇,或获得比其他债权人更高比例的债务偿还,则专员可撤销该交易:
(a)CA 金融 Code § 17639(a) 被许可人财产的转让。
(b)CA 金融 Code § 17639(b) 在被许可人财产上设立留置权。
(c)CA 金融 Code § 17639(c) 允许针对该人作出判决。

Section § 17640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控制着一家公司的业务、财产和资产,即使他们没有在清算该公司的事务,他们也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可以做两件主要的事情:

(a) 向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的高级法院申请法院命令。该命令将确认专员已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授权执行现有法律未明确允许的行动。这将涉及一次法院听证会,并按照法院指示发出通知。

(b) 解决公司所欠的任何有担保债务,无论这些债务是否已正式要求支付。这些债务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结算时担保物的价值。

如果专员占有被许可人的业务、财产和资产,无论其是否正在清算该被许可人的事务,专员可以:
(a)CA 金融 Code § 17640(a) 向本州被许可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以确认专员已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授权专员执行本部分未明确授权的任何行为或文书。该命令应在法院规定的通知听证后作出。
(b)CA 金融 Code § 17640(b) 支付并解除针对被许可人的任何有担保债权,无论此类债权是否已提交要求支付。任何有担保债权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支付时担保物的价值。

Section § 17641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取消了合同或租赁,人们可以提出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房东在交还房产后,除非租金支付被加速,否则不能要求超过一年的租金,外加任何未支付的租金。此类请求必须在取消后30天内提交。

Section § 17642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决定清算一家被许可公司,他们必须制作一份该公司资产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会制作成两份,其中一份提交给法院,另一份则保存在专员的办公室。

当专员决定清算被许可人时,他应安排制作一份所有被许可人资产的清单,一式两份,将原件提交法院,并将副本存档于其办公室。

Section § 17643

Explanation
如果决定关闭一家持牌企业,专员必须每周一次,连续四周,在该企业附近一份广为阅读的当地报纸上公布此消息。该通知要求任何认为该企业欠他们钱的人提交他们的债权并附上证明。他们有至少六个月的时间(从首次公布算起)来完成此事。此外,在首次通知发布后的10天内,专员必须直接将信息发送给企业账簿上列出的所有人,无论是被欠款人还是有未完成业务交易的当事人。

Section § 17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托管交易的所有债权人和非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员提交他们针对被许可人或其财产的索赔,并经索赔人或其代表核实。提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索赔未按此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它将不被承认,并且以后无法强制执行。

所有债权人以及托管交易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针对被许可人或其以信托或其他方式拥有或持有的任何财产的所有债权、要求或诉讼事由,必须在索赔提交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员,并经索赔人或其代表核实,无论是否有诉讼正在进行以强制执行任何此类债权或要求。专员不得批准任何未按此方式提交的债权,任何未按此方式提交的此类债权、要求或诉讼事由将永远被禁止。

Section § 17645

Explanation
索赔提交截止日期过后,专员必须制作一份所有已提交索赔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必须注明哪些索赔获批,哪些被拒。清单原件将提交给法院,一份副本则保存在专员办公室。

Section § 17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债权被驳回的人,必须在债权提交法院后五天内收到书面通知。如果债权人想对驳回提出异议,他们有四个月的时间提起法律诉讼;否则,他们将永远失去在法庭上追究该债权的权利。

Section § 17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即企业)所在县的法官,就该企业的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的出售、交易或处置举行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在县城或法院通常开庭的该县内的其他指定地点举行。

不论本州的任何法律,被许可人主要办事处所在本州县的高级法院法官,只要法官认为必要或适宜,可以举行与被许可人的任何不动产或任何动产的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关的听证会,不论财产所在地。听证会应在本州任何县的县城举行,或在高级法院所在县举行庭审的地点举行。

Section § 176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示专员放弃被许可人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不太可能产生任何价值,并且维护、保存或保护它的费用将会白费。

如果被许可人的任何财产似乎不可能变现任何价值,并且维护、保存或保护该财产的成本很可能会损失,法院可以指示专员放弃该财产。

Section § 17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管理被许可人的法律行动和交易。专员在管理赋予他们的权力与职责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被许可人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还被允许处理被许可人清算期间出售财产或其他交易所需的文件。专员签署的任何文件都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同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经其董事会批准签署一样。

Section § 17650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出售了某个被许可人的房产,并且该房产所在的县与当初向法院提交出售申请的县不同,那么专员必须将这份出售批准令在房产实际所在的县进行登记。

Section § 176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旦专员处理完所有债权(股东债权除外),妥善处理了未申报的负债,并支付了所有清算费用,他们就必须将任何剩余资产返还给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提出此请求的必须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在此移交之后,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拥有这些资产,专员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

当专员已 (a) 完全清偿除股东债权外的所有债权,且 (b) 已妥善处理所有已知但未申报的负债(股东债权除外),且 (c) 已支付所有清算费用后,则应该被许可人多数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专员应将其手中剩余的任何盈余,连同所有记录和财产,交付给该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该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应拥有该盈余、记录和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专员任何债权的限制。

Section § 17652

Explanation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支付最终股息时,专员必须制作一份完整的报告,总结所有收到的和支出的资金。这份报告必须提交给法院和专员办公室。一旦法院审查并批准这份报告,清算程序就正式结束了。

Section § 17653

Explanation
当法院批准一项业务的清算最终报告时,它会决定应向那些尚未获得付款的人支付多少钱。如果这些金额有任何未支付或无人认领,它们必须交给审计长。这些资金随后将根据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作为无人认领财产处理,并可通过特定程序追回。

Section § 17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法院批准公司清算的最终报告时,它必须决定如何处理公司的记录。法院可以命令销毁这些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此外,法院有权正式解散该公司作为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