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接管专员清算
Section § 17635
Section § 1763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任命特别代表,并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和律师,以协助清算和分配被许可人的资产。专员可以设定他们的薪酬,并使用被许可人的资金支付这些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专员的部分薪水以及他们认为与清算过程相关的其他合理办公费用。
Section § 17638
如果一家公司的财务事务需要清算,专员有权管理这一过程。他们可以收取公司应得的任何款项并确认收到,批准并支付合法的债权,并启动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清算。此外,他们可以处理坏账、借款以及出售或转让公司财产,但这些操作必须在听证后获得法院批准。
Section § 176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清算令获得通过,在该清算令发布前四个月内进行的某些金融交易可以被撤销。如果这些交易不公平地使某个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势,它们就可以被撤销。这包括转让财产、设立留置权(即对资产的法定债权),或允许对公司作出判决。
Section § 17640
如果专员控制着一家公司的业务、财产和资产,即使他们没有在清算该公司的事务,他们也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可以做两件主要的事情:
(a) 向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的高级法院申请法院命令。该命令将确认专员已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授权执行现有法律未明确允许的行动。这将涉及一次法院听证会,并按照法院指示发出通知。
(b) 解决公司所欠的任何有担保债务,无论这些债务是否已正式要求支付。这些债务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结算时担保物的价值。
Section § 17641
Section § 17642
如果专员决定清算一家被许可公司,他们必须制作一份该公司资产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会制作成两份,其中一份提交给法院,另一份则保存在专员的办公室。
Section § 17643
Section § 17644
这项法律要求托管交易的所有债权人和非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员提交他们针对被许可人或其财产的索赔,并经索赔人或其代表核实。提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索赔未按此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它将不被承认,并且以后无法强制执行。
Section § 17645
Section § 17646
Section § 17647
这项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即企业)所在县的法官,就该企业的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的出售、交易或处置举行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在县城或法院通常开庭的该县内的其他指定地点举行。
Section § 1764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示专员放弃被许可人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不太可能产生任何价值,并且维护、保存或保护它的费用将会白费。
Section § 17649
Section § 17650
Section § 17651
本节解释说,一旦专员处理完所有债权(股东债权除外),妥善处理了未申报的负债,并支付了所有清算费用,他们就必须将任何剩余资产返还给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提出此请求的必须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在此移交之后,被许可人或其受托人拥有这些资产,专员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