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专员认为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托管代理人出现以下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7621(a) 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b)CA 金融 Code § 17621(b) 正在以不安全或未经授权的方式从事托管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7621(c) 违反了其章程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法律;
(d)CA 金融 Code § 17621(d) 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供任何审查员检查;
(e)CA 金融 Code § 17621(e) 忽视或拒绝在其中规定的时间内遵守专员根据本分部规定发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该命令的执行在托管代理人提起的诉讼中受到限制;
(f)CA 金融 Code § 17621(f) 该托管代理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拒绝宣誓接受关于该托管代理人业务的质询;
(g)CA 金融 Code § 17621(g) 该托管代理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或受托人,或该托管代理人的事实代理人侵吞、扣押或故意挪用了该托管代理人的资产或信托资金;
(h)CA 金融 Code § 17621(h) 允许其有形净值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i)CA 金融 Code § 17621(i) 未能遵守本分部第2章的担保要求
专员应向所涉托管代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备案经理发出书面通知和调查结果摘要,如第17415条所述;并且该托管代理人应获得合理机会进行遵守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专员认为可接受的补救措施。然而,如果收到通知的托管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未能遵守,或一旦专员认为无法遵守,或在无法及时送达规定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专员可立即接管该托管代理人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权,直至该托管代理人恢复业务或其事务按照本章规定最终清算。托管代理人经专员同意,可在专员规定的条件下恢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