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经过适当组建并获得专员许可的公司才能合法地在商业交易中担任托管代理。个人或未经许可的实体不能履行此职责。

Section § 17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托管代理公司在每个办公室配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主办公室至少需要一名具有五年负责任托管经验的人员,而分支机构则需要一名至少四年经验的人员。教育经历可以替代其中一年的经验。 对于处理个人财产的互联网托管代理,不适用现场经验的要求。相反,这些代理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在每个地点配备一名了解托管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人员。互联网托管代理还需要将与会计和托管操作相关的每日营业时间告知专员。

Section § 1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以书面形式申请托管代理人执照的程序,申请需经申请人宣誓核实。重要的是,专员可以制定规则来接受电子记录和签名,但并非必须这样做。电子记录可包括申请、财务报表、通知以及相关往来函件。电子签名被定义为任何与记录相关联的电子符号或声音,表明签署意图。法律还承认,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一直在使用电子提交方法,并旨在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其使用。

(a)CA 金融 Code § 17201(a) 托管代理人执照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申请应经申请人宣誓核实。
(b)CA 金融 Code § 172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况。本节不要求专员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c)CA 金融 Code § 17201(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17201(c)(1) “电子记录”指初次执照申请,或该执照申请的实质性修改,以及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存储的任何其他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17201(c)(1)(A) 为任何命令、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而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金融 Code § 17201(c)(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金融 Code § 17201(c)(1)(C) 命令、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
(D)CA 金融 Code § 17201(c)(1)(D) 与任何申请、注册、命令、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书和问题陈述。
(E)CA 金融 Code § 17201(c)(1)(E)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F)CA 金融 Code § 17201(c)(1)(F) 听证会笔录以及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与该记录相关的往来函件。
(G)CA 金融 Code § 17201(c)(1)(G)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具体裁决。
(H)CA 金融 Code § 17201(c)(1)(H) 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与(A)至(G)项所列任何文件相关的往来函件。
(2)CA 金融 Code § 17201(c)(2)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个人以签署电子记录的意图执行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
(d)CA 金融 Code § 17201(d)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接受电子提交记录的方法,并鼓励其在可行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以期在预算、资源和设备到位时实现该目标。

Section § 172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成为托管代理人,您需要向专员存入一份25,000美元的保证金。获得执照后,您必须维持该保证金,其金额取决于前一年的平均信托基金义务。如果去年义务的150%为250,000美元或更少,保证金仍为25,000美元。如果义务范围在250,001美元至500,000美元之间,保证金增加到35,000美元。如果义务超过500,000美元,保证金为50,000美元。这份保证金有助于保护州以及任何对保证金持有人有有效索赔的人。可以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来代替保证金。198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执照的托管代理人必须在1986年7月1日之前满足此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7202(a) 提交托管代理人执照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令其满意的保证金,金额至少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此后,持照人应维持一份令专员满意的保证金,金额如下:(1) 如果根据第17348条计算的前一年平均年度信托基金义务的150%等于或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2) 如果根据第17348条计算的前一年平均年度信托基金义务的150%等于至少二十五万零一美元 ($250,001)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为三万五千美元 ($35,000);或 (3) 如果根据第17348条计算的前一年平均年度信托基金义务的150%等于五十万零一美元 ($500,001) 或更多,则为五万美元 ($50,000)。该保证金应以州为受益人,供州使用,并供任何根据本分部规定对保证金义务人有诉因的人使用。为遵守第17210条规定,本节所要求的保证金的替代存款不应被视为申请人或持照人的资产。申请人或持照人可以获得经专员批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以代替保证金。
(b)CA 金融 Code § 17202(b) 198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执照的托管代理人应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前遵守 (a) 款的规定。

Section § 172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或已经持有托管代理人执照,您可以选择提供现金保证金,而不是传统的担保金。这笔现金保证金必须与法律要求的金额相同,并且必须存入专员处。这笔钱可以存放在银行账户中,或存放在加州受保并获批的某些投资凭证中。专员将控制这些资金,直到他们决定解除,并且在这些资金被持有期间,它们不被视为申请人或持照人的资产。

Section § 1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托管代理人持有保证金,这是一种保证他们将遵守所有规章制度并负责任地处理资金的保险。保证金确保他们将支付欠州或个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与财产保管或清算相关的费用。如果出现资金短缺,信托资金不被视为用于支付清算费用的资产。保证金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专员或财产保管人支付其最高责任金额来解除其进一步的义务,从而免除额外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1720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托管代理机构的所有关键人员,如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和雇员,在处理代理机构的资金或证券之前,必须提供担保。该担保旨在保护托管代理机构免受因员工行为造成的财务损失。专员负责制定担保要求,包括担保总金额和担保人的批准。这些担保必须提交至专员办公室,且责任限于担保的价值。此外,如果需要,专员可以要求增加担保金额。

(a)CA 金融 Code § 17203.1(a) 托管代理机构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及雇员,无论是否获得报酬,凡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可接触属于托管代理机构或由其持有的资金或可转让证券者,或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可向托管代理机构或其信托资金开具支票者,在就职前、在整个任职和受雇期间以及任何后续任期内,均应向托管代理机构提供一份担保,以赔偿托管代理机构因资金或财产损失而遭受的损失。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雇员在遵守专员就其任职资格所采纳的规定之前,不得就职,不得接触资金或可转让证券,也不得向托管代理机构或其信托资金开具支票。
专员应规定担保的总金额和担保期限。担保人的充足性应始终受专员的批准。担保应提交至专员办公室。担保人对所有索赔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担保的罚金金额。
(b)CA 金融 Code § 17203.1(b) 专员可随时要求提交额外的担保或担保人,如果专员认为当时有效的任何担保因任何原因不足。

Section § 172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就托管代理人的保证金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在问题发生后的两年内进行。两年期满后,他们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

Section § 17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托管代理人的保证金被起诉,专员可以要求提供一份新的保证金。如果从原始保证金中追回了任何款项,被许可人必须立即获得一份新的保证金。未能在从原始保证金中追回款项后的10天内,或在专员要求后10天内提交新的保证金,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

Section § 17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专员可就托管代理收取的费用和评估。申请托管代理执照时,首个办公室需支付 625 美元,额外地点需支付 425 美元。如果代理需要更换执照,费用为 2 美元。调查一份申请每个办公室收费 100 美元。如果举行听证会,代理必须支付实际费用。

托管代理还需支付年度执照费,每个办公室最高可达 7,215 美元,每年 5 月 30 日前会发送通知。逾期付款会产生罚款,如果到 6 月 30 日仍未支付,代理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某些调查还需支付 50 美元,特定备案最高 25 美元。

如果执法成本超出预算,可能会征收特别评估费,每个办公室最高 1,000 美元。特别评估费逾期支付可能导致与执照费逾期支付类似的罚款。

专员应收取以下费用和评估:
(a)CA 金融 Code § 17207(a) 提交托管代理执照申请,首个办公室或地点收取六百二十五美元 ($625),每个额外办公室或地点收取四百二十五美元 ($425)。
(b)CA 金融 Code § 17207(b) 提交因遗失、被盗或损毁的托管代理执照副本申请,或在满意地证明遗失、被盗、损毁或交回证书以进行更换后,收取两美元 ($2)。
(c)CA 金融 Code § 17207(c) 与每份申请相关的调查服务,收取一百美元 ($100);与每份额外办公室申请相关的调查服务,收取一百美元 ($100)。
(d)CA 金融 Code § 17207(d) 针对与申请相关的听证会,根据第 17209.2 节的规定,收取每个具体案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e)Copy CA 金融 Code § 17207(e)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207(e)(1) 每位托管代理应向专员支付本部门下一年度的支持费用,加上前两个财政年度实际发生的赤字或减去盈余,每年执照费每个办公室或地点不超过七千二百一十五美元 ($7,215)。
(2)CA 金融 Code § 17207(e)(2) 每年 5 月 30 日或之前,专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每位托管代理对其征收的年度执照费金额,并且托管代理应在收到专员通知后 30 天内支付该账单。
(3)CA 金融 Code § 17207(e)(3) 如果未在 30 天内付款,专员除年度执照费外,可评估并收取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延迟或扣留付款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按该费用金额的 10% 计算。
(4)CA 金融 Code § 17207(e)(4) 如果托管代理未能在付款到期日之后的 6 月 30 日或之前支付到期款项,专员可下令立即暂停或吊销向该公司颁发的证书。
(5)CA 金融 Code § 17207(e)(5) 如果根据第 (4) 款发出命令后,书面提交了听证请求,且未在 60 天内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自其生效之日起视为撤销。在证书被吊销或暂停的任何期间,公司不得根据本部门开展业务,除非专员命令允许。然而,证书的吊销、暂停或交回不应影响本部门规定的专员权力。
(f)CA 金融 Code § 17207(f) 与根据第 17200.8 节对任何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每份申请相关的调查服务,收取五十美元 ($50),本节 (c) 款规定的调查服务除外。
(g)CA 金融 Code § 17207(g) 提交根据 (a) 款或第 17203.1 节通过的规则所要求的通知或报告,费用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h)Copy CA 金融 Code § 17207(h)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207(h)(1) 如果专员在征收年度执照费的年份内,因执行本部门规定而产生或将产生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且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将或可能超出该年度执照费征收年份预算的成本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则专员可对每个托管代理的每个办公室或地点征收特别评估费,金额估计用于支付与执行本部门规定相关的实际成本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每个办公室或地点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专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每个托管代理对其征收的特别评估费金额,并且托管代理应在收到专员通知后 60 天内支付该特别评估费。特别评估费收到的资金应存入金融保护基金,且只能用于征收特别评估费的目的。
(2)CA 金融 Code § 17207(h)(2) 如果未在 60 天内付款,专员除特别评估费外,可评估并收取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延迟或扣留付款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按特别评估费金额的 10% 计算。如果托管代理未能在付款到期日之后的 60 天或之前支付特别评估费,专员可下令立即暂停或吊销向该公司颁发的证书。如果根据本款发出命令,则应适用 (e) 款第 (5) 项的规定。

Section § 17208

Explanation

专员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州公司基金名下。这笔钱专门用于管理和执行本部门的规定。

专员收到的所有款项,应由其缴入州金库,记入州公司基金名下,仅用于管理和执行本部门规定。

Section § 17209

Explanation
要获得托管代理执照,您需要填写一份由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并附上公司章程和公司细则等关键文件,同时提供详细信息。您必须列出团队成员的姓名和地址,预测第一年的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指明关键的合格人员。您还需要说明将经营何种类型的托管业务,并回答专员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问题。 股东和主要参与者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提交指纹。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会核查这些指纹,以查找任何犯罪记录。如果某人的背景不符合法律标准,您需要在六个月内纠正,否则申请将被驳回。但是,根据特定条款备案的普通员工可能免于此身份核查。指纹核查的处理会收取费用。

Section § 17209.1

Explanation
一旦收到完整的执照申请和必要的费用,专员必须迅速核查和调查该提案的所有细节。这包括调查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经理的背景、业务的所在地以及其预期的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17209.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专员有权决定申请人是否需要参加听证会。如果决定举行听证会,专员必须至少提前10天将通知邮寄给申请人。在听证会上,任何相关人员都可以表达他们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意见。

Section § 1720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因与托管服务相关的若干原因拒绝执照申请。如果业务并非旨在提供合法的托管服务,或者所申请的业务名称与现有名称冲突,则执照可能被拒绝。如果业务中的关键人员近期有刑事定罪或不诚实行为,经验不足,或者财务计划不健全,执照也会被拒绝。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或不符合某些监管要求也可能导致拒绝。最后,未能遵守特定的会员资格规定也是拒绝的理由。

专员可以拒绝签发任何正在申请的执照,并且如果经专员审查和调查,并在适当听证后,专员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当拒绝签发任何正在申请的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7209.3(a) 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并非提供合法的托管代理服务,或者拟使用的名称具有误导性或与现有持照人的名称冲突。
(b)CA 金融 Code § 17209.3(b) 申请人的任何发起人、高级职员或董事在过去10年内,(1) 被判有罪或对某项罪行不抗辩,或 (2) 实施了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且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c)CA 金融 Code § 17209.3(c) 公司总部没有派驻或将派驻拥有至少五年负责任的托管或联合控制经验的高级职员或经理,并且每个分公司没有派驻或将派驻拥有至少四年负责任的托管或联合控制经验的高级职员、经理或雇员。
(d)CA 金融 Code § 17209.3(d) 拟持照人的财务计划不健全。
(e)CA 金融 Code § 17209.3(e) 在执照申请中对重要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
(f)CA 金融 Code § 17209.3(f) 申请人、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发起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证券的人员,违反了本分部或其项下规则的任何规定,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监管方案。
(g)CA 金融 Code § 17209.3(g) 申请人未能遵守第17312条(b)款、第17320条(a)款以及第17331条和第17331.1条中规定的信托公司(Fidelity Corporation)的会员资格要求。

Section § 172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上必须清楚地写明持照人是托管代理人还是联合控制代理人。这样做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持照人被授权扮演的是哪种具体角色,确保信息透明。

Section § 172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1986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托管代理,您需要保持五万美元的净资产,其中至少有两万五千美元的易变现资产(流动资产)超过您的负债。如果您是在此日期之前获得许可的,您有一个时间表,要求您的净资产从1986年的一万美元逐步增加到1993年的五万美元,同样也要求流动资产超过负债。

专员可以决定哪些资产算作流动资产,无论是普遍情况还是具体案例。如果您有分支机构,您需要额外的净资产:第一个分支机构需要主办公室所需净资产的50%,之后每个额外分支机构再增加25%。

(a)CA 金融 Code § 17210(a) 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托管代理人,应始终保持五万美元 ($50,000) 的有形净资产,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b)CA 金融 Code § 17210(b) 于1986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托管代理人,应始终根据以下时间表保持有形净资产:
(1)CA 金融 Code § 17210(b)(1) 从1986年1月1日至1986年6月30日,一万美元 ($10,000),其中包括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2)CA 金融 Code § 17210(b)(2) 截至1986年7月1日,一万五千美元 ($15,000),其中包括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3)CA 金融 Code § 17210(b)(3) 截至1987年7月1日,两万美元 ($20,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美元 ($20,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4)CA 金融 Code § 17210(b)(4) 截至1988年7月1日,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5)CA 金融 Code § 17210(b)(5) 截至1989年7月1日,三万美元 ($30,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6)CA 金融 Code § 17210(b)(6) 截至1990年7月1日,三万五千美元 ($35,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7)CA 金融 Code § 17210(b)(7) 截至1991年7月1日,四万美元 ($40,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8)CA 金融 Code § 17210(b)(8) 截至1992年7月1日,四万五千美元 ($45,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9)CA 金融 Code § 17210(b)(9) 截至1993年7月1日及此后,五万美元 ($50,000),其中包括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超过流动负债的流动资产。
(c)CA 金融 Code § 17210(c) 专员可以通过规则确定哪些资产构成流动资产,也可以在个别案件中通过具体的书面裁定确定某项特定资产是否属于本条含义内的流动资产。
(d)CA 金融 Code § 17210(d) 对于许可的分支机构,除(a)款所要求的有形净资产外,还应保持相当于(a)款所要求的有形净资产50%的额外有形净资产;但经营或申请一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被许可人,对于第一个分支机构地点之后获得许可的每个分支机构,应保持至少为(a)款所要求金额25%的额外有形净资产。

Section § 17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必须在企业经营的所有场所显眼地展示出来。

Section § 17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托管代理人不得分享或宣传任何关于其服务的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信息。除非获得特别许可,否则也禁止他们暗示自己受加利福尼亚州监督。如果他们提及自己的执照,则必须包含一份具体声明,确认其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执照。

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阻止任何人从事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

(a)CA 金融 Code § 17210.2(a) 任何托管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或导致或允许散布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或遗漏陈述重要信息的声明或陈述,或提及该代理人受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监督的声明或陈述。
(b)CA 金融 Code § 17210.2(b) 持牌托管代理人在任何书面或印刷通信、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或在广播、电视或类似通信媒体上发表的通信中提及公司根据本法获得的许可时,必须包含以下声明:“本托管公司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托管执照编号____。”
(c)CA 金融 Code § 17210.2(c) 专员可以命令任何人停止其认定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17212.1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托管业务,你必须将公司里任何新的或有变动的重要人员(如董事或经理)告知州专员。这包括通过邮件提交他们的身份信息、填好的问卷和指纹,用于刑事背景调查。如果有人已经提交过指纹,除非被要求,否则无需再次提交。如果背景调查显示违反了特定规定,你必须阻止该人员接触托管资金或处理交易。这些规定是现有其他法规的补充。专员也可以随时要求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所有被许可人应将股东、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经理以及直接或间接由托管代理人支付报酬的参与托管业务的其他人员(根据第17414.1条(d)款和第17419条提交文件的通常和惯常雇员除外)的任何变更通知专员,方式是为这些人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专员为这些人规定的身份声明和问卷,以及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使用司法部为请求州和联邦刑事简要历史信息而建立的程序提交。此前已向专员提交指纹或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的人员可以如此通知专员,除非专员要求,否则无需提交额外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如果根据本分部收到的任何信息显示该人员的雇佣、参与或所有权权益将违反第17414.1条,专员应向被许可人和该人员提供书面通知,并且在收到该通知后,托管代理人应拒绝该人员的雇佣或权益。在持牌托管代理人收到专员通知该人员的雇佣、参与或所有权权益违反第17414.1条后,任何人员均不得接触信托资金、签署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执行与托管交易处理相关的任何活动。本节规定的要求是第17213条所要求之外的补充。
专员可以通过法规要求被许可人在其可能指定的任何时间提交其可能合理要求的关于根据本分部提交的任何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的任何变更的额外信息。

Section § 17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托管代理人必须使用其公司注册文件中列出的名称经营业务。

此外,未经专员批准,托管代理人的执照不得转让或重新分配。这包括任何间接转让方式,例如股票购买或止赎。如果托管代理人计划转让其10%或以上的股份,他们需要申请新的执照,除非转让发生在现有股东之间,且这些股东在转让前各自已持有至少10%的股份。

(a)CA 金融 Code § 17213(a) 托管代理人不得使用其公司章程中向专员备案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名称,根据本分部经营业务。
(b)CA 金融 Code § 17213(b) 托管代理人的执照不可转让或让与。此外,未经专员同意,不得通过股票购买、根据质押或抵押进行的止赎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取得任何执照。在托管代理人转让其10%或以上股份之前,托管代理人应按照第17201节的要求提交新的执照申请。但是,如果托管代理人10%或以上股份的转让是由现有股东转让给另一位在转让前也持有托管代理人10%或以上股份的现有股东,则托管代理人无需提交新的执照申请。

Section § 17213.1

Explanation

如果托管代理人想将业务迁至新地点,他们必须在迁址前至少30天通知专员并获得批准。如果迁址是由于火灾或紧急情况等不可预见事件造成的,专员可能会免除此要求。专员将在30天内回复请求。

如果业务迁址超过五英里,并且所有权变更涉及公司50%或以上的股份,代理人必须申请新执照。这意味着将此次迁址视为新的执照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除非所有权变更涉及近亲属。

(a)CA 金融 Code § 17213.1(a) 托管代理人的业务不得在未经专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执照上所示的场所或地址迁出,任何拟议变更的通知应在拟议迁址日期前不少于30天提交给专员;但是,如果迁址是由于火灾、紧急情况或其他灾难造成的,专员可以免除30天通知的要求。专员应在收到被许可人包含专员可能要求的信息的请求之日起30天内批准或拒绝。
(b)CA 金融 Code § 17213.1(b) 当持牌业务迁址距离达五英里或以上,且所有权变更源于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转让时,被许可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迁址授权申请表,专员应:(1) 援引第17209、17209.1、17209.2和17209.3条的规定,将该事项视为新执照申请,且 (2) 要求支付根据第17207条适用的费用。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实际或预期的所有权变更是针对转让人的祖先、后代或配偶,或为转让人或转让人的祖先、后代或配偶的账户设立的任何保管人或受托人。

Section § 17213.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托管代理人未经专员事先批准就开设新分支机构或变更其营业地点,他们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为最初10天内每天最高100美元,之后每天10美元,只要他们未经许可继续运营。

Section § 172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获得许可的金融服务实体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开设更多办公地点。这些条件包括向专员通知新地址、支付所需费用以及提交财务报表和保证金。每个新地点需要额外缴纳五千美元 ($5,000) 的保证金。财务信息必须是最新的,并且被许可人必须确保对新分支机构的运营拥有完全控制权。相关所有者和员工的姓名和地址也必须提交。申请会迅速审查,除非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进一步听证,否则将在30天内颁发许可证。

本部门的被许可人有权通过遵守以下所有规定设立额外的营业办公地点:
(a)CA 金融 Code § 17213.5(a) 向专员提交拟定地址或多个地址的通知。
(b)CA 金融 Code § 17213.5(b) 支付第17207条规定的费用。
(c)CA 金融 Code § 17213.5(c) 向专员提交用于第17202条和第17203条规定的目的的任何额外保证金。除了第17202条要求的金额外,额外办公地点的金额应为每个额外地点五千美元 ($5,000)。被许可人根据本条提供的所有保证金的总额应旨在遵守第17202条和第17203条的条件,无论违反这些条件的任何行为发生在哪个办公地点,且在支付总金额后,担保人完全免除该保证金或多份保证金项下的进一步责任。在1996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托管代理人,应在其保证金下次续期时遵守本分项的规定。
(d)CA 金融 Code § 17213.5(d) 向专员提交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如果被许可人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早于申请提交日期六个月以上,专员可以要求提交不超过60天前的最新财务报表。临时财务报表可以未经审计。
(e)CA 金融 Code § 17213.5(e) 向专员提交将在新地点任职的被许可人的所有者和员工的姓名和地址,表明额外办事处或多个办事处的运营将完全由母公司被许可人管理和控制。
(f)CA 金融 Code § 17213.5(f) 向专员提交抵消并满足第17209.3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声明。
对于所有设立额外地点的授权申请,专员应立即开始对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查。
专员应在收到单独且完整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将指定场所许可为母公司被许可人的分支机构,除非专员发现 (1) 申请人未能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2) 申请人未能符合根据第17209.3条颁发许可证的任何适用标准,或 (3) 应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Section § 17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内设立了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托管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专员或其指定代表、托管机构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由专员选出的各类代表,其中包括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代表、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一名熟悉托管事务的注册会计师。

大多数成员任期两年,委员会每季度开会,由专员主持。成员无偿任职,不报销费用。如果某些董事会职位重叠或无法任职,则会与相关机构的董事会协商选择替补成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专员执行与托管法相关的职责。

(a)CA 金融 Code § 17214(a) 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设立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托管法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员或其指定代表;托管代理人诚信公司(Escrow Agents’ Fidelity Corporation)的董事会主席和前任董事会主席;加州托管协会(Escrow Institute of California)的现任董事会主席和前任董事会主席;由专员选出的一名代表本分部下不同类型企业所有权的人员;由专员选出的一名代表不同类型业务专长的人员;由专员选出的一名代表根据本分部运营的小型企业的人员;由专员选出的一名代表根据本分部运营的中型企业的人员;由专员选出的一名在托管事务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由专员选出的一名在托管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
除来自托管代理人诚信公司和加州托管协会的成员外,由专员任命的成员任期为两年。
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员或其指定代表应担任委员会主席。所有成员均无偿任职,不报销费用。
如果托管代理人诚信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前任董事会主席是同一人,或无法在咨询委员会任职,则专员在与托管代理人诚信公司董事会协商后,应选择一名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任职。如果加州托管协会的主席或前任主席是同一人,或无法在咨询委员会任职,则专员在与加州托管协会董事会协商后,应选择一名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任职。
(b)CA 金融 Code § 17214(b) 委员会的宗旨是协助专员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7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专员颁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许可或命令时,他们可以设定条件,以确保规则得到正确遵守。对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这些条件还应与立法机关的意图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