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代理人托管条例
Section § 17400
Section § 17402
Section § 17403
Section § 17403.2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托管指示时,任何人都不能接受或更改未经所有相关方同意并签署的任何部分。如果需要添加、删除或修改任何内容,最初签署或同意条款的每个人都必须签署批准这些更改。
此外,对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电子指示。未经最初同意的所有各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批准,不得在线更改电子托管文件。
Section § 17403.3
这项法律规定,当托管指示或其变更被签署时,必须立即向所有签署人提供一份副本。对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这些文件应当以电子方式发送。如果有人无法在线接收,代理人必须在24小时内邮寄一份真实副本。
Section § 17403.4
当买方或卖方签署托管指示时,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在线形式,这些文件必须包含一份至少10点字体的声明,其中列明准备这些指示的人员的执照名称以及颁发该执照或授权的部门。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对原始托管指示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此规定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03.5
Section § 17404
任何受此金融监管的人都需要妥善保存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记录应足够详细,以便专员能够查明他们提供的托管服务是否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740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事托管代理业务的人,其业务记录都可能随时被专员检查,甚至无需事先通知,除非他们根据其他条款获得豁免。当被要求时,受此规定约束的人必须允许其账簿和记录被检查和复制。
专员必须至少每四年对每个持牌托管代理人进行一次审查,审查通常侧重于前一年的活动,除非在审查或最近的审计中发现某些情况表明需要更长的审查期。这些审查的频率可能取决于托管代理人的合规情况以及专员设定的其他因素。
此外,新获得许可的代理人可能在获得许可后一年内接受初步审查,并在获得许可后两年内接受常规审查。
Section § 17405.1
这项法律规定,对持牌个人或团体进行检查或审查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必须由被检查的个人或实体承担。如果他们不支付,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些费用。费用是根据进行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费率计算的。
此外,除非某人通过行政听证会或法院裁决被正式认定受这些规则约束,否则他们不会自动受这些规则约束。
Section § 17406
本法律要求持牌实体定期向专员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他们必须每年提交,并在专员特别要求时提交,涵盖特定时间段。如果执照被吊销,则必须在105天内提交一份结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基本文件,并由独立会计师编制。在某些情况下,专员可以批准豁免和延期。
如果财务报告不完整或包含保留意见,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法律还允许专员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并规定了信托账户出现差异时可能采取的行动。此外,虽然法律提到了对信托账户的独立监督,但并未强制要求聘请第三方进行核对。
Section § 17406.1
Section § 17408
如果有人没有按规定提交报告,专员可以彻底检查他们的记录。如果他们被要求后仍不遵守,逾期报告在前五天每天罚款 $100,之后每天罚款 $500。
如果他们不同意这项罚款,他们有 30 天的时间申请听证会。如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没有申请听证会,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并且必须在五天内支付。如果他们确实申请了听证会,罚款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天内支付。
Section § 17409
这项法律规定了托管账户中资金的处理规则。当资金存入托管账户时,必须首先存入经授权的金融机构的无息账户。之后,资金可以转入计息账户,但必须与托管代理人的资金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记为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如果有要求,托管公司必须允许专员检查这些账户。此外,托管公司必须为不同类型的托管交易维护独立的账户。与银行签订的任何管理这些信托账户的协议,都必须包含一项要求,即如果账户关闭或发生透支,银行应立即通知专员。这项要求不为银行对信托公司或专员产生任何义务。
Section § 17409.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托管公司为其每个持牌地点维护独立的信托账户。当在这些账户之间转移资金时,他们必须通过开具支票来完成,并用托管相关方授权的指示来记录交易。每笔交易都需要在托管文件中进行适当的记录。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商业银行的转账以及用于弥补损失的转账可以通过电汇进行。他们必须保存所有交易的电子收据。
Section § 17410
托管代理人持有的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不能用于偿还针对该代理人的任何债务或判决,并且这些资金不被视为代理人资产的一部分。这种保护也适用于这些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7411
Section § 17411.1
Section § 17414
本节阐明了与托管交易相关的非法活动。首先,任何相关人员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滥用托管资金,不遵守约定指示,或从事与托管交易相关的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在任何相关文件中虚报事实也是被禁止的。
此外,任何与托管代理人有关联的人,如果故意盗窃或滥用存入的资金或财产,即构成重罪。一旦定罪,他们必须支付赔偿金。该法律涵盖了各种与盗窃相关的罪行,并且不改变对这些罪行的任何现有惩罚。
此外,任何知晓此类盗窃或滥用行为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专员和Fidelity Corporation报告,除非报告是恶意虚假的,否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报告将保密。
Section § 17414.1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曾被判犯有或被认定对某些罪行负有责任的个人,如果这些罪行与金融不当行为或欺诈有关,则不得在加州从事托管代理人的任何工作或参与其业务。
它要求托管代理人为新雇员获取并提供指纹图像和犯罪记录审查,以确保合规。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报告,并且在处理犯罪记录信息时保密至关重要。
违反这些禁令将依法受到惩罚,其总体目的是保护托管业务的完整性,使其免受潜在不诚实或欺诈性个人的侵害。
持有复权证书的人可能不受这些限制。
Section § 17414.2
这项法律允许托管代理人及类似的金融机构,在收到请求时,提供关于某人涉及与托管服务相关的犯罪活动(如盗窃或贪污)的书面雇佣推荐信。这些推荐信可以告知该人员的行为是否已向联邦当局或州的诚信公司报告。为了获得免于被起诉的豁免权,提供推荐信的机构必须将推荐信的副本同时发送给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然而,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是在明知和恶意的情况下提供的,该机构仍可能在法庭上承担责任。
Section § 1741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托管业务运营不安全、违反特定条款或未能维持所需财务标准时,阻止其进行某些活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认为对公众或客户构成危险,或者其净资产或流动资产已低于规定水平,专员可以命令该企业停止处理信托资金或文件。此类命令在被推翻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前一直有效。如果个人收到命令,除非他们收到书面通知,否则不承担不遵守命令的责任。
企业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命令提出异议,但请求听证并不会暂停命令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开始。
Section § 17416
Section § 17419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申请托管代理人职位的人员,必须在他们开始工作的第一天或之前完成一份就业申请。这份申请需要提交给专员。那些已经需要提交身份声明和问卷的人,则不需要填写这份申请。雇主如果需要,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申请内容包括过往就业经历、居住历史、任何过去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重要的个人背景信息。
它还确保申请人了解他们的信息受到《信息实践法》的保护。申请人必须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证明所提供信息真实无误。此外,如果任何人知道有违反这些要求的情况,他们有义务向专员报告。
和 就业申请
Section § 17420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支付给自家员工的正常工资外,任何从事托管服务的人员,为介绍或管理托管账户而支付或收取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都是非法的。
它还禁止在托管实际结束和最终确定之前,签订允许费用或报酬的支付取决于托管中某些任务或条件完成的协议。
Section § 17421
这项法律允许在托管结束前支付某些款项,前提是所有相关方都提供书面许可。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费用、佣金或报酬。
Section § 17421.5
这项法律允许托管公司在托管延迟至少两个月或被取消时收取费用,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延迟或取消必须是由于相关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其次,费用必须在书面指示的首页上以不小于8磅的粗体字清晰注明。最后,托管的主要当事方必须在这些费用指示上签注首字母以示同意。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指示。
Section § 17422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建筑项目相关资金的联合控制代理人,除非有客户明确的书面指示,否则不得发放任何资金来支付诸如人工或材料等费用。在支付资金之前,代理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工作或材料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规格。
Section § 1742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托管代理人或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或造成损害时,对其进行谴责、暂停职务或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这项决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违规者将有机会获得听证。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被判决承担责任,他们也可能被禁止从事托管代理业务。
如果收到通知,个人有15天时间请求听证;否则,他们将放弃这项权利。在此过程中,除非专员允许,受影响的人员不得管理托管资金。被禁止人员的详细信息将与所有持牌人共享,被禁止人员不得从事托管活动。这项法律适用于过去或未来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并且即使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仍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保持效力。对于持有康复证书的人员的豁免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Section § 17423.1
本法律条款要求金融专员在对某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时,通知房地产专员和保险专员。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如果该人员试图在他们监管的行业工作,这些专员能够知晓。
专员必须分享行动的详细信息,并应要求提供支持文件,同时保持保密。此外,还有一个在线数据库,用于识别那些曾面临纪律处分的人员,该数据库链接到房地产和保险机构维护的类似数据库。
本法律保护州官员免于因错误发布不准确信息而承担责任,除非是明知故犯且恶意为之,或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发布信息。
Section § 17424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机构或其他国家对其许可活动相关事项采取纪律处分,这可作为加利福尼亚州专员进一步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存在此类纪律处分的核证记录,该记录将被视为所发生事件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此外,本节不阻止专员使用本分部内的其他具体规定,对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