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工业贷款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具体取决于它们何时成立或开始营业。对于在1975年7月8日或之前开始营业的公司,最低要求是50万美元。对于在1975年7月9日或之后开始营业的公司,要求是75万美元的股本,外加50万美元的盈余。那些在1975年7月9日之前成立但未能达到这些要求的公司,将继续受旧法律的管辖,直到1986年底。

Section § 1813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工业贷款公司已经拥有或决定开设新的分支机构,除了第18130条规定的股本外,它必须为每个额外分支机构增加五万美元的股本。

Section § 18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工业贷款公司只有在满足特定财务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具体来说,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七十五万美元的未受损资本,这意味着其资产必须超出其负债这个数额。此外,它每设一个分公司,就需要额外五万美元的资本。

Section § 181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工业贷款公司不得将其股本降低至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或低于其债务金额(不包括投资凭证)。

Section § 1813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购买一家工业贷款公司或一家具有表决权控制的控股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你需要获得专员的书面同意。在进行此类购买之前,你必须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说明你的意图并支付400美元的费用。专员将在收到你完整的申请后6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你的请求。

(a)CA 金融 Code § 18138(a) 任何人在未经专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购买、根据质押或抵押进行止赎或其他方式,累计取得工业贷款公司10%或以上的股本或资本。在任何人取得工业贷款公司10%或以上的股本或资本之前,或在任何人取得工业贷款公司的额外股本或资本,从而导致累计取得10%或以上的股本或资本之前,寻求该项取得的人应向专员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项取得给予书面同意。
(b)CA 金融 Code § 18138(b) 任何人在未经专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购买、根据质押或抵押进行止赎或其他方式,累计取得第18025条所定义的控股公司10%或以上的股本或其他具有表决权或对管理层具有控制权的证券。在任何人取得本文所述的控股公司10%或以上的股本或其他具有表决权或对管理层具有控制权的证券之前,或在任何人取得本文所述的控股公司的额外股本或其他具有表决权或对管理层具有控制权的证券,从而导致累计取得10%或以上的股本或其他证券之前,或在任何人通过将一种证券转换为另一种证券或通过行使购买或认购另一种证券的权利,取得本文所述的控股公司10%或以上的股本或其他具有表决权或对管理层具有控制权的证券之前,寻求该项取得的人应向专员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项取得给予书面同意,尽管《公司法》第25017条(e)款另有规定。
(c)CA 金融 Code § 18138(c) 对于根据(a)款和(b)款要求提交的申请,专员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书面同意或拒绝同意。
(d)CA 金融 Code § 18138(d) 根据(a)款或(b)款提出的同意申请应采用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形式并包含其要求的信息,并应附带四百美元($400)的费用。

Section § 1813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工业贷款公司参与了与另一家工业贷款公司、银行或储蓄协会的出售、合并或改制,它必须遵守第1.6部(从第4800条开始)中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