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的工业贷款公司不能在加州开展核心业务,除非它根据联邦法律及其注册所在州的法律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Section § 18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工业贷款公司在该州开展某些活动,即使它们没有在该州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来说,这些公司可以从事与《公司法》第191条(d)款相关的活动,发放以加利福尼亚州财产为担保的贷款,并使用一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业贷款公司作为其代理人。

第18680条不禁止:
(a)CA 金融 Code § 18681(a) 任何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从事《公司法》第191条(d)款所述的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8681(b) 任何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在本州发放以本州不动产留置权担保的贷款。
(c)CA 金融 Code § 18681(c) 任何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依照第5条(自第18700条起)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作为其代理人。

Section § 1868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的工业贷款公司想在加州设立分支机构,它需要根据特定的公司法规获得官方许可才能在加州境内开展业务。这些法规载于《公司法》第一编第21章。

Section § 18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的工业贷款公司只有在已投保的情况下,才能在加州设立或维持分支机构。

Section § 18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限制来自其他州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与加州工业贷款公司或银行合并或收购它们,除非这些州外公司受保并遵守联邦法律、其本州法律以及特定的加州法规。此外,这些州外公司不能在加州开设分支机构,除非它们已经合并或收购了整个业务,并遵循相同的法律准则。

本条还允许在联邦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早期州际合并,但禁止州外公司开设或收购加州业务单位的部分,除非它们收购整个业务。此外,除非符合这些准则,否则也不能从零开始设立新的加州分支机构。

(a)Copy CA 金融 Code § 18684(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8684(a)(1) 任何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存续公司(第148条)与加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州银行合并,但受保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可以依照联邦法律、该州外工业贷款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本章以及第1.5部(自第4800条起)的规定进行合并。
(2)CA 金融 Code § 18684(a)(2) 任何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不得购买加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但受保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可以依照联邦法律、该州外工业贷款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本章以及第1.5部(自第4800条起)的规定进行购买。
(3)CA 金融 Code § 18684(a)(3) 尚未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不得设立或维持加州分支机构,除非按照第 (1) 或 (2) 款所述的方式,并依照联邦法律、该州外工业贷款公司注册地的法律以及本章的规定进行。
(b)CA 金融 Code § 18684(b) 本条构成:
(1)CA 金融 Code § 18684(b)(1) 依照《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a)(3)条(12 U.S.C. Sec. 1831u(a)(3)),允许早期州际合并交易的选择。
(2)CA 金融 Code § 18684(b)(2) 依照《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a)(4)条(12 U.S.C. Sec. 1831u(a)(4)),明确禁止通过收购位于本州的加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州银行的分支业务单位(不收购加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进行州际分支机构设立。
(3)CA 金融 Code § 18684(b)(3) 依照《修订法规》第5155条(12 U.S.C. Sec. 36)或《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8(d)条(12 U.S.C. Sec. 1828(d)),明确禁止通过新设加州分支机构进行州际分支机构设立。

Section § 18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且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办事处的外国工业贷款公司,不得与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业贷款公司或银行合并或收购,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公司或银行已运营至少五年。此外,如果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业贷款公司或银行是专门为合并或收购另一家公司而设立的,那么它被视为与被收购的公司或银行存在相同的时间。

(a)CA 金融 Code § 18685(a) 任何尚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不得:
(1)CA 金融 Code § 18685(a)(1) 根据第18684条(a)款第(1)项,与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合并成为存续公司(第148条),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已存在至少五年。
(2)CA 金融 Code § 18685(a)(2) 根据第18684条(a)款第(2)项,购买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已存在至少五年。
(b)CA 金融 Code § 18685(b) 就本条而言,专门为通过合并或购买方式收购第二家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而设立,且在此之前未开始营业的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应被视为与该第二家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存在相同的时间。

Section § 186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州工业贷款公司,不得在加州分支机构从事任何其注册地法律或加州本地工业贷款公司法律不允许的业务。

如果本章的特定法律与涉及这些外州贷款公司的任何其他州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则本章的规定优先适用。

(a)CA 金融 Code § 18687(a) 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不得在该分支机构办理任何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未经授权或被禁止办理的业务,也不得办理任何根据本州法律组建并获得许可的工业贷款公司未经授权或被禁止办理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18687(b) 凡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如适用于或涉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州外工业贷款公司,且与本分部任何其他章节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时,则适用前者规定,后者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