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设立并维持一个担保基金:
(a)CA 金融 Code § 18535(a) 除新的特殊成员外,每个新成员应向担保基金支付十万美元($100,000)以成为成员。
(b)CA 金融 Code § 18535(b) 凡专员发现,已支付少于十万美元($100,000)成为成员的某个成员的控股权益或50%或以上股份已被转让,该成员应向基金支付必要款项,使其根据(a)款的累计缴款总额达到十万美元($100,000)或转让之日该成员未偿还储蓄债务总额的1%,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在本款中,“控股权益”指任何允许股东控制成员公司管理的股份百分比。
本款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1) 股份转让发生在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且该控股公司根据《1968年公司证券法》第25130条的资格要求,通过《公司法》第25101条(a)款或(b)款获得豁免;或 (2) 实际或预期的所有权变更涉及转让人的祖先、后代或配偶,或为转让人或转让人的祖先、后代或配偶的账户设立的任何保管人或受托人,或由受托人或保管人为受让人或受让人的祖先、后代或配偶的账户向受让人进行的转让。
本款自1987年1月1日起适用于1982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成员。所有其他成员自1982年1月1日起受本款约束。
(c)CA 金融 Code § 18535(c) 如果任何年份的3月15日,基金总额(减去专员根据第18492条提出的任何未支付要求)低于所有成员(特殊成员除外)未偿还储蓄债务总额的11/2%(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则担保公司应在该年5月1日或之前征收一项评估。每个成员(特殊成员除外)应被评估的金额等于其未偿还储蓄债务的0.15%(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担保公司可以根据成员的季度报告,按本款授权的年度评估率的四分之一,按季度征收此项评估。
(d)CA 金融 Code § 18535(d) 如果此后任何年份的3月15日,基金总额(减去专员根据第18492条提出的任何未支付要求)等于或超过所有成员(特殊成员除外)未偿还储蓄债务总额的11/2%(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则担保公司应在该年5月1日或之前,对截至该年3月15日尚未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每个成员(特殊成员除外)征收一项评估:
(1)CA 金融 Code § 18535(d)(1) 向担保公司支付的累计评估款项总额,合计超过该成员未偿还储蓄债务总额的11/2%(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
(2)CA 金融 Code § 18535(d)(2) 在担保公司的成员账户余额超过该成员未偿还储蓄债务总额的11/2%(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
截至该年3月15日未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每个成员,应被评估的金额等于其未偿还储蓄债务的0.15%(根据第18405条要求的最新独立审计报告所示)。
(e)CA 金融 Code § 18535(e) 如果两个成员在任何年份的5月1日之前合并,存续成员应承担消失成员本应根据(c)款或(d)款向担保公司支付的评估款项,如果该合并未在5月1日之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