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75

Explanation

本法将“担保公司”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储蓄担保公司。该公司根据《非营利互助利益公司法》运作。

“担保公司”指根据《非营利互助利益公司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1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储蓄担保公司。

Section § 1847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工业贷款公司相关的两种成员类型。“成员”是指任何必须加入担保公司的工业贷款公司。“特殊成员”是一种其储蓄义务由联邦机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成员。

(a)CA 金融 Code § 18476(a) “成员”指根据第18100.5条规定必须是担保公司成员的工业贷款公司。“成员”包括“特殊成员”,除非本章同一条款中使用了“特殊成员”一词。
(b)CA 金融 Code § 18476(b) “特殊成员”指其储蓄义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承保,或在遵守专员颁布的任何规则的前提下,由专员接受并批准的私人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保证公司承保的成员。

Section § 18477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储蓄义务”。它指的是人们投资于投资或储蓄凭证的资金,以及在专员接管该成员的财产和业务或该成员申请破产(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累积的所有利息。

Section § 1847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基金”一词,它指的是根据第18535条设立的担保公司基金。

Section § 184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资本出资”是指公司每位成员必须根据另一特定条款(即第18535条)维持的投资金额。

Section § 18480

Explanation
“成员账户”是指一个成员存入其账户的所有出资和贷项的总和,再减去适用于该成员的任何扣款。

Section § 18481

Explanation

“担保投资凭证”是指由储蓄机构提供、由担保公司根据第18523条的指导方针提供担保的一种金融产品。

“担保投资凭证”指由担保公司根据第18523条担保的储蓄机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