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融资融资费用限制
Section § 18625
Section § 18626
这项法律允许保费融资机构对保费融资协议(即用于支付保险费的贷款)收取利息。最高利率为:对于1,000美元及以下的贷款,每月2%;对于超过1,000美元的部分,每月1%。
或者,机构可以收取每月最高1.6%的统一费率。“消费者保费融资贷款”一词指的是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的保险单的贷款。
Section § 18628
这项法律解释了融资公司何时可以开始对用于支付保险费的贷款收取利息。通常,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利息可以从保险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这些期限是:自保险生效日期起30天内;公司收到正确的融资协议后30天内;或邮寄修订协议后15天内,以最晚者为准。如果未达到这些期限,利息将从贷款资金发送给保险公司之日开始计算。此外,如果协议在保险生效日期后超过60天才送达,融资费用将相应调整。
Section § 186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保费融资协议,您可以在最后一笔付款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额还清您的债务。当您这样做时,您应该获得您尚未使用的任何融资费用的退款,该退款将根据具体规则计算。但是,如果退款金额少于 (1) 美元,您将不会获得任何退款。此外,如果您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少于法律允许的最低金额,公司可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或最高金额,具体取决于哪一个适用。
Section § 18630
Section § 18631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保费融资协议的条款。如果付款逾期超过10天,协议可以收取1美元或最高达逾期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但同一笔逾期付款不能重复收取此费用。
如果从一笔付款中扣除了滞纳金,导致另一笔付款延迟,则不能对新的延迟收取额外的滞纳金。协议还可以规定,如果支票跳票,可以收取最高15美元的费用,以弥补处理跳票支票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