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申请人申请执照所需完成的事项。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专用表格并提交给专员,签署时需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他们必须支付总计400美元的费用,并承担指纹采集和犯罪记录调查的费用。如果申请被拒绝或撤回,这些费用将不予退还。

申请人必须通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其净资产至少为25万美元,除非他们是符合特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报告规定的大型公司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提交其母公司的财务文件。

申请人应通过向专员提交以下所有材料来申请执照:
(a)CA 金融 Code § 28112(a) 专员规定的、经申请人签署并承担伪证罪处罚的完整执照申请表。
(b)CA 金融 Code § 28112(b) 一百美元 ($100) 作为申请调查费,加上指纹处理费和根据第28116节进行的犯罪历史记录查询费用,以及三百美元 ($300) 作为申请费。如果申请被拒绝或撤回,调查费(包括犯罪历史记录查询费用)和申请费概不退还。
(c)CA 金融 Code § 28112(c) 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专员认可的、显示净资产至少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d)CA 金融 Code § 28112(d) 经专员酌情决定,作为须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要求的公众控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的申请人或持照人,可通过提交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年度合并审计财务报表(包括该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来满足 (c) 款的要求。

Section § 28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申请特定执照的个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流程。专员必须将指纹和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DOJ),以核查犯罪记录或未决指控。司法部会将指纹发送给联邦调查局(FBI)进行联邦层面的核查,并在审查结果后回复专员。专员还必须要求司法部通知他们执照申请人未来的任何逮捕情况。申请人必须为此项服务支付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8114(a) 专员应向司法部提交每位执照申请人司法部要求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定罪记录、州或联邦逮捕记录是否存在及其内容的信息,以及关于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或候诉的州或联邦逮捕记录是否存在及其内容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8114(b)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节收到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传输给联邦调查局,以获取联邦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编制和分发一份回复给专员。
(c)CA 金融 Code § 28114(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的规定,向专员提供回复。
(d)CA 金融 Code § 28114(d) 专员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为(a)款所述的执照申请人提供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e)CA 金融 Code § 28114(e) 司法部应收取一笔费用,由申请人支付,该费用应足以支付根据本节处理请求的成本。

Section § 28116

Explanation

当有人依据第28112条申请金融许可证并支付必要费用时,专员将调查其背景。这包括调查关键人员,例如普通合伙人或拥有或控制公司至少10%股权的人员,特别是如果他们负责公司在加州的业务活动。

如果公司是法人实体或其他复杂结构,调查范围将扩大到主要高级职员,如总裁、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以及其他负责公司在本州运营的人员。

对于依据第28128条提交的许可证申请,重点是评估新的营业地点,特别是调查负责这些地点运营的关键个人。专员将仅考虑先前申请中未涵盖的新信息,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将颁发许可证。

“主要高级职员”包括直接监督公司活动的人员,如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和首席财务官。

(a)CA 金融 Code § 28116(a) 依据第28112条提交许可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专员应调查申请人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未偿权益的个人,或负责申请人在本州服务活动开展的任何个人。如果申请人是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包括非法人组织),专员应调查申请人、其主要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管理成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未偿股权证券的个人,或负责申请人在本州服务活动开展的任何个人。
(b)CA 金融 Code § 28116(b) 依据第28128条提交许可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后,专员应调查申请中描述的新地点被许可人服务活动的负责人。该调查可仅限于未包含在本分部项下先前提交的申请中的信息。如果专员认定申请人已满足本分部的要求,且未发现构成拒绝理由的事实,专员应向申请人颁发并交付许可证。
(c)CA 金融 Code § 28116(c) 就本条而言,“主要高级职员”指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和首席财务官(如适用),以及任何其他直接负责申请人在本州服务活动开展的职员。

Section § 28117

Explanation

在获得执照之前,申请人必须正式指定专员作为其代理人,以接收与特定法规相关的非刑事司法或行政案件中的任何法律文件。这意味着专员可以代表申请人接收此类文件,就像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一样。

如果文件被送达,必须在专员办公室留一份副本。但是,只有在送达文件的人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申请人最后备案的地址发送通知和副本,并提交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遵守了此程序(在指定日期或法院或行政机构设定的截止日期之前),该送达才被视为有效。

(a)CA 金融 Code § 28117(a) 在向申请人颁发执照之前,申请人应以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向专员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指定书,指定专员为申请人或持照人的代理人,以接收针对申请人或持照人或其任何继承人,根据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在此类指定书提交后产生的任何非刑事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任何合法传票送达,其效力和有效性与亲自送达给申请人、持照人或继承人相同。
(b)CA 金融 Code § 28117(b) 送达可以通过将传票副本留在专员的任何办公室进行,但该送达无效,除非 (1) 进行该送达的一方(可以是专员)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被送达方在专员处备案的最新地址发送送达通知和传票副本,并且 (2) 进行送达的一方就符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在(如有)回函日期或之前,或在法院(就司法程序而言)或行政机构(就行政程序而言)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提交至案件中。

Section § 28118

Explanation
一旦申请完全提交并完整,且已收到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专员必须要么颁发许可证,要么书面说明拒绝该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28120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执照被拒,整个流程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专员可以基于多种原因拒绝您的执照申请。这些原因包括在申请中撒谎、在过去十年内涉及犯罪或欺诈、不遵守规定、未能满足重要要求,或有法律或财务问题记录。专员还需要确信您和您公司的关键人员诚实、负责,并有能力妥善经营业务。

(a)CA 金融 Code § 28120(a) 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金融 Code § 28120(b) 专员可以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执照申请:
(1)CA 金融 Code § 28120(b)(1) 在申请中作出了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
(2)CA 金融 Code § 28120(b)(2) 申请人或任何主要负责人、董事、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权证券的个人,在过去10年内(A)被判犯有罪行,或对罪行不抗辩,或(B)实施了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如果该罪行或行为与依照本分部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3)CA 金融 Code § 28120(b)(3) 申请人或任何主要负责人、董事、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权证券的个人,违反了本分部或专员的命令或规定,或未实质性遵守本分部或专员的命令或规定。
(4)CA 金融 Code § 28120(b)(4) 颁发执照的重要要求未达到。
(5)CA 金融 Code § 28120(b)(5) 申请人或任何主要负责人、董事、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权证券的个人,违反了本分部或其项下的规定,或本司法管辖区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监管制度。
(6)CA 金融 Code § 28120(b)(6) 申请人或任何主要负责人、董事、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权证券的个人,在过去七年内通过终局判决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被任何公共机构作出任何行政判决。
(7)CA 金融 Code § 28120(b)(7) 专员根据其对申请人的调查,无法认定申请人及其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权证券的个人的财务责任、犯罪记录、经验、品格和总体适格性,足以支持该业务将诚实、公平、高效地运营并符合本分部要求的认定。

Section § 281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执照,但没有回应专员的信息请求,你的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放弃。

你有60天时间回复这些请求,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你支付的任何费用将不予退还,但你可以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并支付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8122(a) 如果申请人在对执照申请进行调查期间,未能回应专员或部门要求的任何信息请求,专员可将该申请视为放弃。
(b)CA 金融 Code § 28122(b) 专员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专员发出书面信息请求之日起60天内提交回应性信息,专员应将该申请视为放弃。
(c)CA 金融 Code § 28122(c) 在申请被视为放弃之日前已支付的申请费不予退还。根据本款规定放弃申请,不应妨碍申请人重新提交新的执照申请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28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将一直有效,直到专员暂停或吊销它,或者直到持照人自愿放弃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