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8125(a) 专员有权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或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与受本分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记录,并处理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8125(b) 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的目的,专员有权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分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合理必要的新要求。
(c)CA 金融 Code § 28125(c) 专员可以根据其指示,使用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作为渠道代理,用于从司法部、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请求信息,并向其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28125(d) 专员应建立一个程序,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该程序质疑由专员输入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