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2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专员权力,使其能够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合作,管理本分部下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的记录和费用。他们可以调整或取消某些要求,以便更好地与系统需求保持一致。此外,专员可以使用该系统从其他机构获取信息或与它们共享信息。被许可人也有办法质疑系统中输入的关于他们的信息。

(a)CA 金融 Code § 28125(a) 专员有权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或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与受本分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记录,并处理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8125(b) 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的目的,专员有权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分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合理必要的新要求。
(c)CA 金融 Code § 28125(c) 专员可以根据其指示,使用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作为渠道代理,用于从司法部、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请求信息,并向其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28125(d) 专员应建立一个程序,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该程序质疑由专员输入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的信息。

Section § 281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共享的任何私人或保密信息,即使在披露后,仍保留其隐私保护和法律特权。监管官员可以访问这些信息,而不会丧失这些保护。除非信息所涉人员决定放弃其特权,否则该信息不能公开披露或用于私人诉讼。

但是,本条不适用于公众可通过该系统查阅的就业历史或纪律处分信息。

(a)CA 金融 Code § 28125.1(a) 除《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执照法案》(SAFE Act) 第1512条 (12 U.S.C. Sec. 5111(a)) 另有规定外,任何联邦法律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798条起))关于提供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Nationwide Multistate Licensing System & Registry)的任何信息或材料的隐私或保密要求,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包括任何州法院规则)就该信息或材料产生的任何特权,在信息或材料披露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后,应继续适用于该信息或材料。该信息和材料可与所有具有行业监管权限的州和联邦监管官员共享,而不会丧失联邦法律或《信息实践法案》提供的特权或保密保护。
(b)CA 金融 Code § 28125.1(b) 根据 (a) 款享有特权或保密性的信息或材料,不受以下限制:
(1)CA 金融 Code § 28125.1(b)(1) 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管辖联邦政府或州官员或机构所持信息向公众披露的法律)进行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28125.1(b)(2) 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传票或证据开示,或作为证据采纳,除非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就该信息或材料享有的任何特权而言,该信息或材料所涉人员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放弃该特权。
(c)CA 金融 Code § 28125.1(c) 本条不适用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中供公众查阅的有关就业历史以及公开裁决的纪律和执法行动的信息或材料。

Section § 281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定期向一个全国性的许可系统报告任何与金融监管相关的违规行为和执法行动,但前提是这些信息是公开可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