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其他部分业务单位的出售
Section § 4879.02
本节解释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何在加州出售其部分业务,即“部分业务单位”。它确保任何出售都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根据银行类型和业务单位所在地而定的各种法律。交易可能涉及加州州立银行、国家银行、工业贷款公司和外国银行。
法律还规定,如果部分业务单位位于加州以外,则适用不同的规则,并强调某些出售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外国或当地法律。此外,如果某些实体之间的出售属于第 4877.01 节所定义的类型,则不适用本节规定。
Section § 4879.03
当卖方和买方进行交易时,他们必须签订一份买卖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买方正在从卖方那里购买业务的特定部分。所售业务单位的详细信息应在合同中清楚描述。此外,协议还可以包括双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相关条款。
Section § 4879.04
本法律规定了存款机构的销售协议应如何获得批准。如果被出售业务部门的存款或信托资产低于公司总额的10%,则只需公司董事会批准该销售。如果超过10%,则董事会和股东都必须批准。这些百分比是根据公司在前一个季度末的状况,并采用标准会计实践计算的。对于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公司,批准必须遵循其注册地的法律。
Section § 4879.05
本节概述了销售协议修订的批准方式。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公司,如果主要条款被修改,董事会以及可能还有股东必须批准这些变更。其他存款机构公司必须遵守其注册地州的法律。一旦修订获得批准,修改后的文件即成为正式的销售协议。
Section § 4879.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州立存款机构公司参与需要股东批准的买卖时,需要与股东分享特定信息的要求。如果购买公司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发行证券,那么买方和卖方都必须向其股东提供必要的详细信息。专员通过参考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他相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发布的与委托书声明相关的法规来决定需要哪些信息。
Section § 4879.08
Section § 4879.09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买卖的加州州立存款机构和州立许可的外国银行向专员提交特定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包括销售协议、购买方和出售方高级职员确认销售已获批准的证明,以及一份寻求销售批准的申请。
Section § 4879.10
这项法律规定了批准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外国银行出售的条件。如果购买方符合某些条件,例如防止垄断、确保竞争以及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则出售可以获得批准。具体来说,购买方必须证明其财务状况良好,将安全运营,并且出售是公平的。此外,任何涉及储蓄协会的出售不应严重损害本州住房融资的总可得性,除非其对社区利益的积极影响明显大于负面影响。
如果出售方是存款机构而购买方不是,则出售不得对出售方的安全或稳健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在交易双方均为银行或持牌实体的情况下,适用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4879.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涉及加州州立银行或在加州获得许可的外国银行收购另一家银行的业务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获得的许可。出售完成后,除非在销售协议中或由专员另有规定,收购银行可以在出售银行原有的分支机构或其他设施处设立办事处。如果出售银行拥有信托业务经营权,并且收购方是州立银行或储蓄协会,则可以继续经营该信托业务。专员将颁发必要的授权,以促成这一过渡。
Section § 4879.13
如果一家加州州立商业银行出售其全部信托业务,一旦出售生效,州专员将向该银行颁发新的证书,以便其开展常规银行业务。
该银行随后必须将其授权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旧证书交回专员注销。
Section § 4879.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项商业销售正式生效时会发生什么。买方自动接管卖方在销售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和财产。他们也承担所有债务和负债,就好像这些债务和负债最初是由他们自己承担的一样。与卖方相关的债权人权利和财产留置权仍然有效。涉及卖方的法律诉讼可以继续进行,但现在由买方负责。如果销售包括信托业务,买方将无需额外手续接管所有相关的责任和资产。如果信托业务是卖方大部分或全部业务,买方还将承担与信托管理或类似职责相关的任何角色。
Section § 4879.15
Section § 4879.16
Section § 4879.17
当一个业务单位被出售时,专员可以签发一份官方证书来确认该销售。这份证书将说明出售了什么、谁是卖方、谁是买方以及销售何时最终完成。
这份证书被视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销售是合法进行的。对于那些购买了该业务单位或持有财务权益,且对销售相关问题一无所知的人来说,这份证书尤其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