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4805.01
本节概述了特定定义如何在金融分部的不同部分中应用。它指出,本条中找到的定义适用于整个分部。它进一步阐明,第1章和第1750条中的定义也适用于整个分部。重要的是,“本分部”根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指代不同的法规: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它包括州法律的几个分部;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储蓄协会,它包括本分部和另一个特定分部。
Section § 4805.02
本节定义了在本分部中何为“银行”。“银行”指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但明确排除工业贷款公司。此外,“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定义见另一节,即第177条。
Section § 4805.03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定义了在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各种语境中“加利福尼亚州”的含义。它规定,对于州和联邦储蓄协会,“加利福尼亚州”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或在本州设有总部的协会。对于工业贷款公司,“加利福尼亚州”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的公司。对于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它指的是位于本州境内的办事处。最后,对于除存款公司以外的公司,它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4805.04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出售或合并背景下的“加利福尼亚州联邦许可的外国银行”。它指的是一家根据联邦法律被允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联邦代理机构或分行的外国银行,如果它是出售方或即将关闭,则指在交易发生之前;如果它是购买方或将继续运营,则指在交易发生之时。
Section § 4805.05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外国银行”在出售或合并情境下的含义。它指的是一家来自其他国家的银行,该银行拥有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分行或代理处的许可。如果该银行是被出售或解散的一方,它必须在出售或合并之前获得此许可;如果它是购买方或存续方,则必须在出售或合并之时获得此许可。
Section § 4805.07
“联邦存款公司”这个术语指的是全国性银行协会或联邦储蓄协会。简单来说,它们都是受联邦法律监管的金融机构。
Section § 4805.0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外国”的含义,当谈及储蓄协会、工业贷款公司、其办事处或其他公司时。基本上,它指的是这些实体在美国境内但在加州以外组建或设立。
Section § 4805.11
本节将“受保的”存款机构定义为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其存款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保护的机构。
Section § 4805.12
Section § 4805.13
Section § 4805.15
在本节中,“股份”一词根据储蓄协会的类型指代两种不同的事物。对于加州州立储蓄协会,它指的是担保股本的股份。对于联邦储蓄协会,它指的是股本的股份。这种区别对于理解每种协会可以发行的股份类型非常重要。
Section § 4805.16
本法律在两种情况下定义了“股东”的含义:
(a) 对于可以发行担保股的加州州立储蓄协会而言,股东是指正式持有担保股的人。
(b) 对于可以发行股本的联邦储蓄协会而言,股东是指正式持有股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