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5.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定定义如何在金融分部的不同部分中应用。它指出,本条中找到的定义适用于整个分部。它进一步阐明,第1章和第1750条中的定义也适用于整个分部。重要的是,“本分部”根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指代不同的法规: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它包括州法律的几个分部;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储蓄协会,它包括本分部和另一个特定分部。

在不违反本分部所载的适用于本分部特定条款的额外定义的前提下,并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4805.01(a) 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全部。
(b)CA 金融 Code § 4805.01(b) 第1分部第1章(自第99条起)中的定义以及第1750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全部。为此目的,第139条和第141条中使用的“本分部”指:
(1)CA 金融 Code § 4805.01(b)(1) 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而言,指第1分部(自第99条起)、第1.1分部(自第1000条起)以及本分部。
(2)CA 金融 Code § 4805.01(b)(2) 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储蓄协会而言,指本分部以及第2分部(自第5000条起)。

Section § 480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分部中何为“银行”。“银行”指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但明确排除工业贷款公司。此外,“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定义见另一节,即第177条。

(a)CA 金融 Code § 4805.02(a) 在本分部中,“银行”指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工业贷款公司获准从事信托业务者除外)。“银行”不包括工业贷款公司。
(b)CA 金融 Code § 4805.02(b) 尽管有(a)款规定,“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含义见第177条(b)款第(1)项。

Section § 4805.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定义了在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各种语境中“加利福尼亚州”的含义。它规定,对于州和联邦储蓄协会,“加利福尼亚州”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或在本州设有总部的协会。对于工业贷款公司,“加利福尼亚州”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的公司。对于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它指的是位于本州境内的办事处。最后,对于除存款公司以外的公司,它指的是根据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加利福尼亚州”指:
(a)CA 金融 Code § 4805.03(a) 当用于储蓄协会时,就州储蓄协会而言,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储蓄协会;就联邦储蓄协会而言,指在本州设有总部的储蓄协会。
(b)CA 金融 Code § 4805.03(b) 当用于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工业贷款公司。
(c)CA 金融 Code § 4805.03(c) 当用于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时,指设在本州的办事处。
(d)CA 金融 Code § 4805.03(d) 当用于除存款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时,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480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出售或合并背景下的“加利福尼亚州联邦许可的外国银行”。它指的是一家根据联邦法律被允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联邦代理机构或分行的外国银行,如果它是出售方或即将关闭,则指在交易发生之前;如果它是购买方或将继续运营,则指在交易发生之时。

“加利福尼亚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当用于指代出售或合并时,是指根据联邦法律授权在本州设立联邦代理机构或联邦分行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如果它是出售方或解散公司,则指在出售或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如果它是购买方或存续公司,则指在出售或合并生效时间之时。

Section § 480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外国银行”在出售或合并情境下的含义。它指的是一家来自其他国家的银行,该银行拥有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分行或代理处的许可。如果该银行是被出售或解散的一方,它必须在出售或合并之前获得此许可;如果它是购买方或存续方,则必须在出售或合并之时获得此许可。

“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当用于指代出售或合并时,指的是根据第1.1部第20章第3条(自第1800节起)获得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该银行在本州设立代理处或分行,如果其为出售方或解散方公司,则在出售或合并生效时间之前设立;如果其为购买方或存续方公司,则在出售或合并生效时间之时设立。

Section § 4805.06

Explanation

“存款机构”一词指的是任何负责持有或管理存款的公司,无论是州层面的还是联邦层面的。

“存款机构”指州或联邦存款机构。

Section § 4805.07

Explanation

“联邦存款公司”这个术语指的是全国性银行协会或联邦储蓄协会。简单来说,它们都是受联邦法律监管的金融机构。

“联邦存款公司”指一家全国性银行协会或一家联邦储蓄协会。

Section § 4805.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联邦储蓄协会”是什么,阐明其指根据《房主贷款法》第5条组建的储蓄协会或储蓄银行。

Section § 480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外国”的含义,当谈及储蓄协会、工业贷款公司、其办事处或其他公司时。基本上,它指的是这些实体在美国境内但在加州以外组建或设立。

“外国”或“外国(其他州)”指:
(a)CA 金融 Code § 4805.09(a) 当用于储蓄协会时,对于州储蓄协会而言,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储蓄协会;对于联邦储蓄协会而言,指将其总办事处设在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储蓄协会。
(b)CA 金融 Code § 4805.09(b) 当用于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工业贷款公司。
(c)CA 金融 Code § 4805.09(c) 当用于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时,指位于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办事处。
(d)CA 金融 Code § 4805.09(d) 当用于除存款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时,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4805.10

Explanation
“工业贷款公司”被定义为“工业银行”,其定义参照第111条。
在本分部中,“工业贷款公司”指第111条所定义的工业银行。

Section § 4805.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受保的”存款机构定义为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其存款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保护的机构。

“受保的”一词,当用于存款机构时,指其存款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 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存款机构。

Section § 4805.12

Explanation
“住所地法”这个术语根据所涉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和性质,指代不同类型的法律。对于联邦存款机构,它指的是美国法律。对于州存款机构,它指的是该机构成立所在州的具体法律。对于外国银行,它指的是该银行组建所在国家的法律。

Section § 480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联邦存款机构时,“合并”一词的含义。如果联邦法律允许一种合并,且该合并产生一个新的联邦存款机构,那么这种情形也被视为一种合并。适用于合并的规则,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也适用于这类合并。

Section § 4805.1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股份”一词根据储蓄协会的类型指代两种不同的事物。对于加州州立储蓄协会,它指的是担保股本的股份。对于联邦储蓄协会,它指的是股本的股份。这种区别对于理解每种协会可以发行的股份类型非常重要。

“股份”指:
(a)CA 金融 Code § 4805.15(a) 当用于指获准发行担保股本的加州州立储蓄协会时,指担保股本的股份。
(b)CA 金融 Code § 4805.15(b) 当用于指获准发行股本的联邦储蓄协会时,指股本的股份。

Section § 480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两种情况下定义了“股东”的含义:

(a) 对于可以发行担保股的加州州立储蓄协会而言,股东是指正式持有担保股的人。

(b) 对于可以发行股本的联邦储蓄协会而言,股东是指正式持有股本的人。

“股东”指:
(a)CA 金融 Code § 4805.16(a) 当用于指获授权发行担保股本的加州州立储蓄协会时,指担保股的登记持有人。
(b)CA 金融 Code § 4805.16(b) 当用于指获授权发行股本的联邦储蓄协会时,指股本的登记持有人。

Section § 4805.1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存款机构”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州银行、州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

“州存款机构”指州银行、州储蓄协会或工业贷款公司。

Section § 4805.18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未受保的”指的是银行存款中未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护的任何部分。实质上,这意味着如果银行倒闭,被指定为“未受保的”金额可能不会受到FDIC保险的覆盖或担保。

“未受保的”,当用于存款时,指未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 承保的存款或存款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4805.0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局长”一词,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局长”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