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授权,根据《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1章(自第9000条起))的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设立一家非营利公司。
公司事务公司的设立
Section § 323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不同公司法如何适用于特定公司。非营利公司法、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以及小企业发展公司法均适用于该公司,但如果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分部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这三项法案之间发生冲突,其优先顺序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优先,其次是小企业发展公司法,最后是非营利公司法。
此外,法律确认SAFE-BIDCO(企业、商业和工业发展国家援助基金公司)符合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的资格,使其在某些税法条款下具备申请资格。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2301(a) 非营利公司法适用于该公司。但是,凡非营利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与本分部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时,非营利公司法的该规定不适用,而本分部的规定适用。
(b)CA 金融 Code § 32301(b) 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 (Division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000)) 适用于该公司。但是,凡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与本分部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时,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的该规定不适用,而本分部的规定适用。
(c)CA 金融 Code § 32301(c) 小企业发展公司法 (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00) of Part 5 of Division 3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适用于该公司,但如果这些规定与本分部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分部的规定为准。
(d)CA 金融 Code § 32301(d) 凡下列任何法案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按照本小节所列的优先顺序适用该法案中包含的冲突规定来解决冲突,且适用规定应优于其他冲突规定:
(1)CA 金融 Code § 32301(d)(1) 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 (Division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000))。
(2)CA 金融 Code § 32301(d)(2) 小企业发展公司法 (Ch.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00), Pt. 5, Div. 3, Corp. C.)。
(3)CA 金融 Code § 32301(d)(3) 非营利公司法 (Div.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0) Pt. 1, Corp. C.)。
(e)CA 金融 Code § 32301(e) 本分部设立的企业、商业和工业发展国家援助基金公司 (SAFE-BIDCO) 符合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的定义,以符合《税收和税务法典》Sections 12209, 17053.57, and 23657 的资格要求。
非营利公司法冲突 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 小企业发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