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00

Explanation
任何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将他们的主要办公室设在加利福尼亚州。

Section § 31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有执照的个人或企业不得在加州以外设立办事处。

Section § 31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许可经营的每个场所必须方便公众前往,并且通常应在营业日的标准营业时间开放营业,除非专员批准特殊情况。

许可持有人的每个办事处应设在公众合理可及的地点,并且,除非专员另行批准,应在每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开放办理业务。

Section § 3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持有执照的企业都必须在每个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一个标有其公司名称的招牌。

Section § 31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持牌企业必须在其每个营业地点都有一条正常工作的电话线,并且该电话必须以公司的法人名称登记。

Section § 3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商业办事处都配备有能力管理其运营的合格员工。

每个持证人应在其每个办事处配备有能力开展该办事处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