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员就持牌人申请批准其总公司迁址一事发现:
(a)CA 金融 Code § 31322(a) 该办事处在其拟定地点将合理地便利公众;
(b)CA 金融 Code § 31322(b)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将在其拟定地点运营该办事处,并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
(c)CA 金融 Code § 31322(c) 申请人迁址该办事处不会不安全或不稳健;并且
(d)CA 金融 Code § 31322(d) 该办事处迁址不会损害公众便利和利益,或者,如果该办事处迁址会损害公众便利和利益,但该办事处迁址为申请人的安全和稳健利益所必需;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如果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专员另有发现,则专员应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