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本州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须遵守第31550条的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1220(a)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收购和持有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但前提是,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股东权益的百分之21/2。本款不适用于根据《银行法》(第1部(自第99条起))由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商业银行或实业银行向被许可人提供的任何贷款或其他信贷延期。
(b)CA 金融 Code § 31220(b)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储蓄协会,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收购和持有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但前提是,该储蓄协会持有的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储蓄协会未偿贷款总额的百分之1/2。
(c)CA 金融 Code § 31220(c) 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专员批准,可以收购和持有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但前提是,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未分配盈余的百分之21/2。
(d)CA 金融 Code § 31220(d) 任何由公共事业委员会许可或监管的公共事业公司,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可以收购和持有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但前提是,该公共事业公司持有的被许可人发行的证券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公共事业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