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0

Explanation

本节将这组法律命名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你可以这样称呼这部分法律。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用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法”。

Section § 31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本编中的各项规则应以最能实现其预期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法律应被广泛适用以达成其目的,而不是被狭隘的解释所限制。

Section § 3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根据专员或总检察长的法规、命令或书面意见善意行事,即使该指导意见后来被更改或发现无效,他们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Section § 3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理解对法律、法规、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的引用。首先,如果提到某项法律或法规,它包括该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未来变更或替代。其次,如果提到某个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它也包括未来接管相同职能的任何继任者。

在本分部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1003(a) 提及某项法规或规章,包括该法规或规章经修订后的版本,无论修订发生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以及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后取代该法规或规章的任何新法规或规章。
(b)CA 金融 Code § 31003(b) 提及某个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包括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后继承了与该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在本分部生效日期时所履行职能基本相同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

Section § 31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企业根据其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而适用的法律。对于非营利公司,《非营利公司法》适用,除非其与本部的规定或法规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部的规定或法规优先。

对于其他企业,《一般公司法》适用,但同样地,如果存在冲突,本部的规定或法规将优先。

除非本部第14章(自第31950条起)另有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1004(a) 《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第1编第2部(自第50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任何作为加州非营利公司的被许可人;但是,只要《非营利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与本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相冲突,则《非营利公司法》的该规定不适用,且本部的该规定或根据本部发布的该法规或命令适用。
(b)CA 金融 Code § 31004(b) 《一般公司法》(《公司法》第1编第1部(自第1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除加州非营利公司以外的任何被许可人;但是,只要《一般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与本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相冲突,则《一般公司法》的该规定不适用,且本部的该规定或根据本部发布的该法规或命令适用。

Section § 3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部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非法或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这不会影响本部的其余部分。未受影响的部分仍然可以适用。这意味着这些规定被设计为独立运作,因此即使某一部分失效,其余部分仍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