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8000(a) 根据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权力,并受 (b) 款的约束,学院级教育机构被授权提供贷款或延期付款,以资助学生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食宿费以及在该机构学习或生活的其他费用,但利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CA 金融 Code § 28000(a)(1) 每年百分之十。
(2)CA 金融 Code § 28000(a)(2) 每年百分之五加上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第 13 条和第 13(a) 条对会员银行发放贷款所确定的利率,该利率以现行或此后不时修订的为准;或者,如果不存在此类单一可确定的贷款利率,则为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机构专员指定的该利率的最接近对应值,除非立法机关将此类权力委托给其他个人或机构。确定联邦储备银行所适用利率的日期应为签订贷款或延期付款合同之日或实际发放贷款或延期付款之日中较早者之前的那个月的第 25 天。
(b)CA 金融 Code § 28000(b) 如果机构专门为了资助学生教育费用而获得贷款,则利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1)CA 金融 Code § 28000(b)(1) 根据 (a) 款确定的利率。
(2)CA 金融 Code § 28000(b)(2) 截至签订学生贷款合同之日,对机构所获贷款施加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在此范围内,上述规定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创建并授权了一类豁免人员。
(c)CA 金融 Code § 28000(c) 仅就学院级教育机构向其教职员工提供的、以住宅物业形式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贷款或延期付款而言,这些机构特此被宣布为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豁免人员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