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贷款人不得要求或收取任何费用或利息,除非他们实际发放了贷款。换句话说,在资金实际借给你之前,你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Section § 2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贷款实际发放给借款人,否则贷款人不得对五千美元或以上的贷款收取任何费用或利息。但是,如果贷款未能完成,原因是借款人未披露现有债务或留置权等重要信息,或者他们未能完成申请,贷款人可以收取其在准备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2301(a) 任何持证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就五千美元($5,000)或以上的贷款收取、约定或接受任何性质的利息或费用,除非该贷款已发放。
(b)CA 金融 Code § 22301(b) 尽管有 (a) 款规定,凡五千美元($5,000)或以上的贷款未能完成,原因在于借款人未能披露未偿留置权或其他对发放贷款至关重要的信息,或仅因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申请完成贷款,持证人可以收取、约定并接受与贷款准备工作相关的实际发生费用。

Section § 223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贷款合同根据另一法律(加州民法典第1670.5条)的指导原则显得不公平、偏颇或具有压迫性,它将被视为违反本特定分部的规定。如果一笔贷款被认定为不公平,它将面临本条法律中概述的处罚。

Section § 2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金额收取多少利息。对于不超过 $225 的贷款,贷款人每月可收取 2.5% 的利息。对于超过 $225 但不超过 $900 的贷款部分,每月可收取 2% 的利息。对于超过 $900 但不超过 $1,650 的金额,每月利率为 1.5%。任何超过 $1,650 的贷款金额,每月最高收取 1% 的费用。 但是,如果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 $2,500,这些规定就不适用,因为这类贷款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Section § 2230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贷款人如何以不同于其他法律通常允许的方式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可以在两种利率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允许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每月收取最高1.6%的利息。第二种方案涉及使用联邦储备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复杂计算,其中也包含每月百分比和调整。然而,这些替代方案不适用于根据另一节规定确定的超过$2,500的贷款。

作为第22303条授权费用的替代方案,持牌人可以订立合同并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收取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2304(a) 未偿还本金余额每月不超过1.6%的利率。
(b)CA 金融 Code § 22304(b) 每月不超过六分之五的1%的利率,加上每月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贷款发放季度前一个季度第二个月的(25th)日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该年利率由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第(13)条和第(13a)条向成员银行提供的预付款确定,以现行有效或此后不时修订的为准;或者,如果预付款没有单一可确定的利率,则由金融机构专员确定的最接近该利率的对应利率。费用应根据未偿还本金余额计算。
(c)CA 金融 Code § 22304(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2251条确定的本金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以上的任何真实贷款。

Section § 223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范2,5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贷款,允许融资贷款人收取最高年利率36%加上联邦基金利率的利息,联邦基金利率由联邦储备银行每月确定。

贷款人必须向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借款人的还款表现。截至2020年1月1日的现有贷款人必须在2020年中旬前遵守规定,而新贷款人则在获得许可后有一年的时间开始报告。

在发放贷款之前,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教育计划,内容包括建立、提高和查询信用评分,以及争议信用报告中的错误。这项教育必须免费,且借款人无需强制参与。

(a)CA 金融 Code § 22304.5(a) 对于真实本金金额至少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但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任何贷款,根据第22251节的规定确定,融资贷款人可以约定或收取不超过每年36%的年单利利率加上联邦基金利率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2304.5(b) 在本节中,“联邦基金利率”是指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在其H.15选定利率统计发布中公布的、并在贷款完成月份紧接的前一个月的首日生效的利率。如果联邦储备系统停止公布联邦基金利率,专员应指定一个实质等效的指数。
(c)CA 金融 Code § 22304.5(c) 以下规则也应适用于提供受本节约束的贷款的融资贷款人:
(1)CA 金融 Code § 22304.5(c)(1) 融资贷款人应向至少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汇编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每位借款人的还款表现。就本节而言,在全国范围内汇编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是指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 (15 U.S.C. Sec. 1681a(p)) 第603(p)节定义的机构。
(A)CA 金融 Code § 22304.5(c)(1)(A) 在本分部下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未被根据本节要求进行报告的至少一家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批准为数据提供者的融资贷款人,应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获得该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应就2020年1月1日及之后根据本节发起的所有贷款,向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借款人的还款表现。
(B)CA 金融 Code § 22304.5(c)(1)(B) 新获得许可的融资贷款人,如果未被根据本节要求进行报告的至少一家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批准为数据提供者,应有最多一个日历年的时间来获得该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应就贷款人许可日期及之后根据本节发起的所有贷款,向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借款人的还款表现。
(2)CA 金融 Code § 22304.5(c)(2)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益之前,融资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个先前已由专员审查并批准用于遵守本节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或者提供一个由独立第三方提供、并已由专员审查并批准用于遵守本节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可以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提供,但如果以口头形式提供,则应附有书面或电子材料,以便潜在借款人在计划或研讨会结束后可以保留或查阅。
(3)CA 金融 Code § 22304.5(c)(3) 为了有资格获得专员批准以用于遵守本节,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应至少涵盖以下所有关于第 (1) 款所述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和信用报告的主题:
(A)CA 金融 Code § 22304.5(c)(3)(A) 建立信用评分的价值。
(B)CA 金融 Code § 22304.5(c)(3)(B) 建立信用评分的方法。
(C)CA 金融 Code § 22304.5(c)(3)(C) 提高信用评分的方法。
(D)CA 金融 Code § 22304.5(c)(3)(D) 影响信用评分的因素。
(E)CA 金融 Code § 22304.5(c)(3)(E) 查询个人信用评分的方法。
(F)CA 金融 Code § 22304.5(c)(3)(F) 获取个人免费信用报告副本的方法。
(G)CA 金融 Code § 22304.5(c)(3)(G) 争议个人信用报告中错误的方法。
(4)CA 金融 Code § 22304.5(c)(4) 根据本节提供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应免费向借款人提供。
(5)CA 金融 Code § 22304.5(c)(5) 借款人不得被要求参与贷款人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

Section § 2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机构对最高 $2,500 的贷款收取额外的管理费,这笔费用在贷款发放时立即生效。对于最高 $2,500 的贷款,费用可以是贷款金额的5%或 $5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对于超过 $2,500 的贷款,费用最高可达 $75。借款人在再融资时不能再次被收取管理费,除非距离上次收取费用已满一年。每笔贷款在全额偿还之前,只允许收取一笔管理费。贷款的确切金额需要根据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计算。

Section § 2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收取、约定收取或实际收到超过本条规定限额的费用。当你把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费用加起来时,这些费用总额不能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费率。

Section § 22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贷款费用的计算方式。费用必须按月计算,作为未偿还贷款余额的百分比,并明确写入贷款协议中。计算应基于实际经过的天数,并假定每个月为30天。贷款协议必须要求以基本相等的定期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其中第一期付款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天至45天内到期。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学生贷款不受此还款计划的限制,开放式贷款也不适用这些规定。

Section § 22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笔贷款,贷款人不能因为你提前还清贷款而向你收取费用或罚款,除非这笔贷款是以房地产作担保的(比如抵押贷款)。

持牌人不得收取、施加或接受任何针对贷款提前偿还的罚金。本条不适用于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贷款。

Section § 22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人对贷款的剩余金额收取单一的年利率,该利率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该利率在合同到期时产生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另一条规定中提到的分级利率所产生的费用,前提是贷款按约定偿还。如果借款人在第三次分期付款日或之前完全还清贷款,则所有费用必须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重新计算。

尽管有第 (22307) 条规定,持证人可以就未偿本金余额订立合同并收取费用,按单一年度百分比利率,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如果该年利率在合同到期时产生的财务费用不超过根据第 (22303) 条规定的累进利率计算出的财务费用(当贷款按照其条款偿还时),且费用按照第 (22307) 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任何连续 (30) 天的期间计算;但是,如果提前全额还款发生在第三期分期付款日或之前,所有费用应按未偿本金余额或其部分每月百分比重新计算,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

Section § 22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发放贷款时,除了法律中其他地方提到的某些情况外,不得预先收取利息或费用,也不得将这些费用计入贷款金额。但是,如果一笔新贷款包含了旧贷款的未偿余额,那么新贷款可以包含旧贷款上已经累积的任何利息。此外,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支付全额贷款,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按照借款人的指示支付。

Section § 2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结清时,贷款人应支付的回扣或退款总额少于一美元,贷款人无需实际支付这些小额退款。此外,它禁止贷款人以故意避免发放少于一美元的回扣或退款的方式安排付款。

Section § 223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这项法律申请贷款,贷款人不能强迫你购买其他任何东西。但是,他们可以向你提供某些类型的保险,这不违反规定。某些特定的保险单不被视为这项法律下的额外购买。

任何人在与本分部所规范的任何贷款相关或附带的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借款人签订购买或同意购买与该贷款相关的任何其他物品。本条不禁止第22313条中规定的保险单以及信用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根据《保险法》第12640.02条 (a) 款定义的保险单,不应被视为本条或第22201条或第22312条规定范围内的附带销售、购买或协议。

Section § 2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发放贷款时,他们不能强迫借款人签署额外的销售协议,但某些特定协议除外,例如个人财产的质押、转让或抵押。如果本分部的其他规定允许,贷款人也可以拥有房地产的信托契约或留置权。此外,某些类型的保险,如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是被允许的。

Section § 22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用于贷款抵押的财产保险不被视为附带销售。要满足此条件:保险必须由持牌经纪人以常规费率出售,承保抵押财产,期限合理,并且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应使借款人或其家人受益。产权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且应由授权公司以有竞争力的费率发行。最后,只有当贷款展期涉及额外1,000美元或更多现金时,保险续期才有效。本法律不适用于超过10,000美元的贷款或特定的持牌贷款人。

作为担保的有形动产或不动产保险,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不应被视为第22201、22311或22312条规定范围内的附带销售、购买或协议:
(a)CA 金融 Code § 22313(a) 保险通过持牌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以标准费率出售。
(b)CA 金融 Code § 22313(b) 保单旨在承保作为贷款担保的财产。
(c)CA 金融 Code § 22313(c) 财产在合理期限内(最长可达贷款期限)合理投保以防损失。
(d)CA 金融 Code § 22313(d) 与个人财产相关的保单应支付给借款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即使附有惯常的抵押权人条款或抵押权人是共同被保险人。
(e)CA 金融 Code § 22313(e) 除购买款项抵押的情况外,产权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由信托契据、抵押或不动产留置权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该不动产是产权保险单的标的。
(f)CA 金融 Code § 22313(f) 产权保险承保贷款人,或根据其利益共同支付给贷款人和借款人。
(g)CA 金融 Code § 22313(g) 产权保险通过在不动产所在州正式授权经营的产权保险公司办理,费率与在该州正式授权经营的其他产权保险公司使用的费率相当。
(h)CA 金融 Code § 22313(h) 产权保险仅当额外现金预付款至少为一千美元 ($1,000) 时,才与贷款的续期或展期相关。
本节不适用于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的任何真实贷款,或根据第22251条确定的与任何此类贷款相关的正式持牌金融贷款人。

Section § 22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如果信用保险根据《保险法》正确提供,则不应被视为一项单独的交易。信用保险包括信用人寿和伤残保险等类型,这些保险在你失业或无法工作时保护贷款还款。借款人必须同意购买保险,并且保险条款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如果你提前还清贷款,你将根据批准的公式获得退款。信用人寿和伤残保险的费用不能超过特定限额。所有费用都会向借款人解释,借款人会收到一份保单副本。这种保险不是获得贷款的强制条件,并且在贷款生效后立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金额超过10,000美元的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314(a) 信用保险在根据《保险法》和本条规定提供时,不应被视为第22201、22311或22312条规定范围内的附带销售、购买或协议。在本分部中:
(1)CA 金融 Code § 22314(a)(1) “信用保险”指信用人寿保险、信用伤残保险和信用收入损失保险,或这些保险的任何组合。
(2)CA 金融 Code § 22314(a)(2)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具有《保险法》第779.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金融 Code § 22314(a)(3) “信用收入损失保险”指为在债务人非自愿失业(如保单中所定义)期间支付特定贷款或其他信用交易到期款项提供赔偿而签发的保险。
(b)CA 金融 Code § 22314(b) 被许可人可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信用保险,其表格须经保险专员批准,并且一份副本连同其经保险专员批准的证明,以及一份费率表副本连同其经保险专员批准的证明,应在提供或销售信用保险之前提交给专员,且金额不得超过债务金额;对于信用人寿或伤残保险,可向借款人收取不超过《保险法》第779.36条允许或规定的金额。
(c)CA 金融 Code § 22314(c) 如果贷款在最后分期付款日期之前通过现金、新贷款、再融资或其他方式(保险除外)全额预付,借款人应根据保险专员根据《保险法》第779.14条批准的公式计算的金额获得退款。
(d)CA 金融 Code § 22314(d) 当贷款费用根据第22400条预先计算时,任何允许的延期费用可根据预先计算的费用和信用保险费用的总和计算。与任何贷款合同相关,无论借款人数量多少,只能收取一笔延期费用,且只需为一名借款人投保。延期费用金额可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e)CA 金融 Code § 22314(e) 如果提供人寿或伤残保险,并且被保险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限内死亡或伤残,则保险应足以支付贷款到期总额(不包括未赚取费用),即在死亡日期未偿还的金额,或在伤残期间贷款到期的所有金额,视情况而定,不受任何例外、保留或限制,但须遵守第22315条的规定。
(f)CA 金融 Code § 22314(f) 提供的任何信用保险应在贷款发放后立即生效。被许可人不得要求信用保险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
(g)CA 金融 Code § 22314(g) 如果借款人通过被许可人获得信用保险,第22338条要求的声明应向借款人披露信用保险的费用,并且被许可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借款人交付或促使交付保单、证书或其他证明的副本。如果被许可人根据本分部提供信用伤残或收入损失保险,被许可人还应向借款人交付一份易于理解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借款人有权根据保险单提出索赔的条件以及提出索赔应遵循的程序。该声明应首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h)CA 金融 Code § 22314(h) 向借款人收取的信用人寿或伤残保险费用不得超过《保险法》第779.36条规定或根据该条规定的金额。
(i)CA 金融 Code § 22314(i) 如果获得第22154条的授权,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被许可人作为其他业务销售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真实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美元) 或以上的贷款,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2251条确定的与任何此类贷款相关的经正式许可的金融贷款人。

Section § 2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用伤残保险,这是一种在借款人因伤残无法工作时,帮助其支付贷款的保险。该保险不应承保少于14天的伤残,但可以承保更长时间的伤残。如果提供,该保险可以包含追溯性保障,这意味着如果保单中规定,它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日期。但同时,也必须提供不带追溯性保障的选项,并且两种选项的费用必须清楚说明。保险赔付会根据借款人实际伤残的期限进行调整。这种保险可以按月或按年支付保费,但费用应与贷款期限相符。保险期限不能超过贷款本身的期限,且开放式贷款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每月应还款额。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万美元或以上的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315(a) 根据第22314条规定承保的信用伤残保险,不得对借款人伤残期少于14天的风险提供赔偿。该保险可对任何14天或更长时间的连续伤残期提供赔偿,在此之后,该风险可能成为可赔偿的。该保险可提供追溯性保障,追溯至保单中规定的伤残持续期满后的较早日期,但如果提供追溯性保障的保险,则也必须提供不带追溯性保障的保险,并且每种保障的保费费率应以书面形式单独告知借款人。
(b)CA 金融 Code § 22315(b) 如果提供追溯性保障的保险,该保障应根据被保险人伤残月份的比例提供按比例支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等待期内持续伤残。如果提供不带追溯性保障的保险,该保障应根据被保险人伤残月份的比例提供按比例支付,在首先排除保单中规定的免赔期之后。就本款而言,一个月是指任何连续30天的期间。
(c)CA 金融 Code § 22315(c) 信用伤残保险,如果由持牌人提供,应按月或按年保费提供,且月保费不得超过年保费的按比例关系。信用伤残保险无需提供短于其所适用贷款期限的保障,且不得承保期限超过其所适用贷款期限的信用伤残保险。
(d)CA 金融 Code § 22315(d) 就开放式贷款而言,每月应支付的伤残福利,不得超过根据第22453条规定,在发生伤残时按未偿余额计算的月付款额。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真实贷款,根据第22251条规定确定。

Section § 2231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地块簿报告的费用,以代替产权保险。这笔费用是独立计算的,不计入贷款人可以征收的最高允许收费中。

持证人可以收取为代替第22313条规定的产权保险而购买的地块簿报告的费用。该费用不计入本分部所定义的收费中,也不用于确定根据本条可收取的最高收费。

Section § 22317

Explanation
如果你办理的是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贷款方可以向你收取房产评估费,但费用不能超过评估的实际成本。只有当贷款公司收到合格评估师出具的书面评估报告时,才能收取这笔费用。此外,除非你办理了新的或额外的贷款,并且距离上次评估已超过一年,否则不能对同一房产再次收取评估费。这笔评估费不计入本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或最高费用限制。

Section § 223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自动估值模型(AVM)的费用,这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的房产价值估算,但费用不得超过支付给第三方的实际成本。借款人不能在同一笔交易中为同一房产同时支付自动估值模型和传统估价的费用。每笔交易只能收取一次房产评估费,除非已过一年或有新的贷款。 借款人如果支付了自动估值模型的费用,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获得自动估值模型结果的副本。他们必须在收到贷款申请决定通知后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贷款人必须在收到请求或自动估值模型结果本身后的15天内提供结果,以较晚者为准。 给借款人的通知必须清晰,以粗体字显示,并作为独立文件提供,解释自动估值模型并非正式估价,并提供如何请求结果的详细信息。本节不影响贷款人用于其自有房产或在不向借款人收费的情况下修改现有贷款时使用的自动估值模型。重要的是,自动估值模型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估价。

Section § 22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贷款机构发放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时,必须遵守一些规定。首先,一旦借款人接受了贷款,贷款方就不能不按约定发放贷款。其次,他们不能故意拖延贷款的完成,只为了向借款人收取更多利息或费用。

任何由不动产担保的贷款,持证人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a)CA 金融 Code § 22317.5(a) 未能按照申请人已接受的贷款承诺发放资金。
(b)CA 金融 Code § 22317.5(b) 故意拖延贷款结清,其唯一目的是增加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成本、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22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可以收取合理的托管费。如果这笔费用支付给获得适当许可的托管公司,或者支付给不需要许可的人,并且费用与其他托管公司收取的费用相似,那么这笔费用就是合理的。重要的是,这笔费用不计入本节其他法律允许的最高收费限额。

Section § 22319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笔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当你还清贷款后,信托契据被解除时会涉及一笔费用。给你贷款的个人或公司可以收取这笔费用,然后转交给负责办理解除手续的受托人。这笔费用不计入通常适用于该贷款的任何其他费用或限制。

Section § 22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人收取最高15美元的费用,如果支票、取款指令或股份汇票因银行不接受而退回(即“跳票”)。这笔费用是独立的,不属于贷款的其他费用或允许的最高费用。

Section § 22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人在借款人错过还款截止日期时收取滞纳金。如果还款逾期至少10天,费用最高可达10美元。如果逾期15天或更长时间,费用最高可达15美元。贷款人不能就同一笔逾期款项多次收费,滞纳金可以在款项逾期时或之后收取。如果扣除滞纳金导致另一次逾期付款,则不能收取额外费用。在计算贷款总成本时,这些滞纳金不被视为利息或其他费用。

对于循环贷款,比如信用卡,只有在账单寄出日和还款到期日之间至少有20天的情况下才能收取滞纳金。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预计算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320.5(a) 持证人可以约定并收取不超过以下金额之一的滞纳金:
(1)CA 金融 Code § 22320.5(a)(1) 对于违约期不少于10天的情况,金额不超过十美元 ($10)。
(2)CA 金融 Code § 22320.5(a)(2) 对于违约期不少于15天的情况,金额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b)CA 金融 Code § 22320.5(b) 滞纳金不得就同一违约行为多次收取,并可在违约时或此后任何时间收取。如果滞纳金从违约后收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且该扣除导致后续分期付款违约,则不得就由此产生的违约收取任何费用。本节规定的滞纳金不计入本分部定义的费用,也不计入确定根据本条可收取的适用最高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2320.5(c) 对于根据第5条(自第22450节起)发放的循环贷款,持证人不得收取或接受 (a) 款规定的滞纳金,除非月度账单日与最低还款到期日之间至少有20天(含),且不包括 (a) 款规定的适用宽限期。
(d)CA 金融 Code § 22320.5(d) 本节不适用于第22400节所述的预计算贷款。

Section § 22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收入损失保险的规则,这种保险在人们失业时帮助支付贷款。首先,福利在失业最多45天后开始生效,并且可能追溯。保险的重要细节必须清楚披露,例如保障期限和除外责任。购买者必须签署一份证明,表明保险是自愿的,并以粗体字说明这不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且可以在15天内取消以获得全额退款。

该保险确保在失业期间最多支付四次福利,并且在最初的60天内,可获得保单中提及福利的一半。如果提供信用伤残保险,收入损失保障也必须单独提供。

即使某人因雇主未向州基金缴费而无法申请失业福利,福利也不会被拒绝。追溯性保障涉及根据失业持续时间按比例支付,其中等待期等条款有明确规定。如果失业持续时间超过规定的福利支付次数,最终支付会根据初始按比例支付进行调整。福利支付金额与贷款分期付款金额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金额(以较低者为准)相符,确保除非存在多个收入来源,否则不低于贷款分期付款金额。

本法规不适用于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贷款,或某些持牌贷款人。

如果根据本分部提供信用收入损失保险,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22321(a) 保险应根据保单条款,在保单确定的任何一次连续失业期为45天或更短之后提供赔偿,此后福利应开始支付。该保险可以提供追溯性保障,根据保单中规定的失业持续期追溯至更早的日期。
(b)CA 金融 Code § 22321(b) 第22337条要求的声明应包括披露保障期限、保障条件、应支付的福利以及保障范围的除外责任。
(c)CA 金融 Code § 22321(c) 借款人应签署一份自愿接受所购买的任何信用收入损失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应以粗体字注明,且字体应大于贷款合同中使用的字体,说明购买该保险并非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并且借款人可以在保险生效后的15天内随时取消该保险。如果借款人在15天内取消保险,已支付的保费应全额退还。
(d)CA 金融 Code § 22321(d) 最低福利应为在受保失业期内累计的不少于四次福利支付的约定金额,但保单生效后的前60天内,最低福利可以是受保失业期内累计的保单中规定的福利支付次数的一半的约定金额。最高福利应在保险合同中确定。
(e)CA 金融 Code § 22321(e) 如果提供组合式信用伤残和信用收入损失保障,则信用伤残和信用收入损失保障也应单独提供。
(f)CA 金融 Code § 22321(f) 不得仅因被保险人无法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建立有效的失业补偿金索赔,理由是前雇主无需向州失业基金缴费而拒绝支付福利。
(g)CA 金融 Code § 22321(g) 如果提供具有追溯性保障的保险,则保障应根据被保险人失业月份的比例提供按比例支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等待期内持续失业。如果提供不具有追溯性保障的保险,则保障应在首先排除保单规定的免除期后,根据被保险人失业月份的比例提供按比例支付。就本分项而言,一个月是指任何连续30天的期间。
(h)CA 金融 Code § 22321(h) 当失业持续的月数等于或大于保单中规定的最高福利支付次数时,最终支付应等于一次福利支付与初始按比例支付之间的差额。
(i)CA 金融 Code § 22321(i) 在本条中,“福利支付”指等于贷款还款分期付款金额或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最高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的支付。
(j)CA 金融 Code § 22321(j) 除非借款人有两个或多个收入来源,否则所提供的最低福利支付不得少于贷款还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如果所提供的最高福利支付少于贷款还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则还应向借款人提供最高福利支付等于贷款还款分期付款金额的保障。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真实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贷款,或根据第22251条确定的与任何此类贷款相关的经正式许可的金融贷款人。

Section § 22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笔贷款是在加州以外合法发放的,它仍然可以在加州强制执行。但是,利息和费用等收费不能超过加州对类似贷款所允许的金额。

在州外合法发放的贷款,可以在本州强制执行,其范围包括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对价、佣金和所有其他费用,但不得超过该未偿还本金余额以及本分部允许的、与在本州内发放的同等金额贷款相关的利息、对价、佣金和所有其他费用的总额。

Section § 2232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试图收取一笔在其他州发放的贷款的款项,他们必须遵守加州关于在本州内发放的类似贷款所允许的最高利息和费用的规定。如果他们要求的金额超过加州对同等金额贷款所允许的范围,他们就必须遵守加州的法律。

任何在本州收取或试图收取在州外发放的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且其收取的利息、对价、经纪费以及与该贷款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总额超过本分部允许的与在本州内发放的同等金额贷款相关的金额的,均受本分部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22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签订或协商贷款,意图通过将贷款转移到州外来规避加州的金融法规,那么这些贷款活动仍然受加州法律的管辖。

Section § 223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营业执照,你必须在你的经营场所清楚地展示一份详细的收费清单以及费用计算方法。这份清单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22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特别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在贷款或信用交易中收取、要求或接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或费用。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试图通过花招或欺骗手段规避规定,收取超出允许范围费用的人。

除非本分部授权,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约定或接受任何利息、折扣或对价,其金额不得高于如果其并非本法项下被许可人则法律允许贷款人收取的金额,无论该利息、折扣或对价是针对金钱、货物或诉讼标的物的借贷、使用或延期偿付,还是针对信用的借贷、使用或出售。本条适用于任何通过任何手段、诡计或借口,针对金钱、货物或诉讼标的物的任何借贷、使用或延期偿付,或针对信用的任何借贷、使用或出售,收取、约定或接受高于本分部授权的利息、对价或费用的人。

Section § 2232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贷款人不得鼓励借款人将一笔贷款分拆给不同的贷款人,以获取高于法律允许的利率。借款人也不得为了这个目的与同一贷款人签订多份贷款合同,除非联邦法律(如平等信用机会法案)另有要求。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配偶,无论他们是否共同承担贷款。

任何许可方均不得故意诱导任何借款人与任何其他许可方分拆或分割任何贷款。任何许可方均不得诱导或允许任何借款人与同一许可方同时承担一份以上贷款合同的直接或间接,或两者兼有的义务,以达到或导致获得高于本条文所允许的收费率的目的或结果,但联邦平等信用机会法案 (15 U.S.C. Sec. 1691 et seq.; Public Law 93-495) 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B条例 (12 C.F.R. 202 et seq.) 另有要求的除外。就本条而言,“借款人”包括任何配偶,无论其是共同还是单独承担义务。

Section § 22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以机动车留置权担保的贷款,这意味着汽车被用作贷款的抵押品。如果汽车因未偿还贷款而被收回或交回,贷款人必须在计划出售汽车前至少15天通知借款人以及其他对贷款负责的人。通知必须包含如何全额偿还或恢复贷款的详细信息,以及将赎回期延长10天的可能性。

如果汽车出售所得不足以支付贷款余额,借款人仍需对剩余债务负责,但前提是通知必须在60天内正确发出。出售汽车后,贷款人必须在45天内提供一份销售收益的说明。如果销售有盈余,盈余款项也应在同一时间范围内返还给借款人。

(a)CA 金融 Code § 22328(a) 本节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民法典》第2981条(k)款所定义的机动车留置权担保的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328(b) 尽管任何贷款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必须向所有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发出至少15天的书面通知,说明处置被收回或交回的机动车的意图。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寄送,寄往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除非《民法典》第2983.8条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人在处置被收回或交回的机动车后,仅当本节规定的通知在收回或交回后60天内发出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时,才应对任何差额负责:
(1)CA 金融 Code § 22328(b)(1) 说明这些人在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前,有权通过全额支付贷款票据所证明的债务来赎回该机动车,提供贷款余额以及本分部授权的任何费用和开支的明细,并说明截至通知日期未赚取融资费用或已取消保险的任何抵免金额的计算或估计。
(2)CA 金融 Code § 22328(b)(2) 说明存在有条件恢复贷款的权利,直至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并满足所有先决条件,或者说明没有恢复权利并提供理由说明。
(3)CA 金融 Code § 22328(b)(3) 说明,经书面请求,被许可人应将赎回期延长额外10天,或者,如果享有有条件恢复权利,则赎回期和恢复期均延长。被许可人应提供申请这些延期的适当表格,表格内容仅限于延期请求、供请求方签署和填写日期的空白处,以及说明该表格必须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或办公室及地址,并在初始赎回期和恢复期届满前收到。
(4)CA 金融 Code § 22328(b)(4) 披露在赎回或恢复后,机动车将归还给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的地点。
(5)CA 金融 Code § 22328(b)(5) 指定收款人或收款办公室的名称和地址。
(6)CA 金融 Code § 22328(b)(6) 说明被许可人打算在发出或邮寄通知之日起15天期满后处置该机动车,或者如果通过邮寄,且邮件投递地或收件地址在本州以外,则期限应为20天而非15天,并且,经书面请求将赎回期和任何适用的恢复期延长10天,被许可人应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相应延长该期限。
(7)CA 金融 Code § 22328(b)(7) 告知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经书面请求,被许可人应按照(c)款的规定提供一份关于机动车处置情况的书面说明。被许可人应告知他们,该请求必须亲自送达,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或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被许可人指定的人员或办公室及地址。
(8)CA 金融 Code § 22328(b)(8) 包含一份通知,如果通知是印刷的,则至少为10磅粗体字,内容如下:
“通知:如果处置车辆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余额和任何其他到期款项,您可能面临诉讼和承担责任。”
(c)CA 金融 Code § 22328(c) 除非在机动车处置后45天内自动提供给借款人,否则被许可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45天内向任何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提供一份关于处置情况的书面说明,前提是该请求在处置后一年内提出。该说明应列明:
(1)CA 金融 Code § 22328(c)(1) 处置所得总收益。
(2)CA 金融 Code § 22328(c)(2) 收回机动车所产生的、本分部授权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和开支。
(3)CA 金融 Code § 22328(c)(3) 如果在收益分配完成前收到书面要求通知,则偿还由机动车上的任何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担保的债务。如果被许可人要求,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应及时提供其权益的合理证明,否则,卖方或持有人无需遵守其要求。

Section § 22329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汽车抵押贷款,除非您违反贷款规定,否则贷款方不能要求您全额还款或收回您的汽车。申请破产不属于违规行为。如果您的汽车因实际违规而被收回,您可以通过解决问题(例如支付逾期款项或购买保险)来使贷款恢复正常。您每年有一次机会解决此问题,整个贷款期限内只有两次。如果贷款方拒绝让您解决贷款问题,他们必须证明其决定。

(a)CA 金融 Code § 22329(a) 本节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以《民法典》第2981条(k)款所定义的机动车留置权担保的贷款。
(b)Copy CA 金融 Code § 22329(b)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329(b)(1) 在借款人未违反贷款项下任何义务的情况下,许可方不得加速到期该贷款项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项或收回机动车。
(2)CA 金融 Code § 22329(b)(2) 借款人或贷款项下其他责任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起破产申请的行为,或上述任何一方作为破产债务人的身份,均不构成借款人违反贷款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且均不得作为加速到期贷款项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项或收回机动车的依据。合同中规定买方或合同项下其他责任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提起破产申请的行为或上述任何一方作为破产债务人的身份构成违约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c)CA 金融 Code § 22329(c) 如果,在借款人违约后,许可方收回或自愿接受交回机动车,贷款项下任何责任人均有权恢复贷款,且许可方在恢复权到期前不得加速到期贷款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除非许可方合理且善意地认定:
(1)CA 金融 Code § 22329(c)(1) 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通过不作为或作为,故意在其信用申请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的重要信息。
(2)CA 金融 Code § 22329(c)(2) 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隐匿机动车或将其移出本州以避免被收回。
(3)CA 金融 Code § 22329(c)(3) 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已实施或威胁实施破坏行为,或未能以合理方式照管机动车,导致机动车价值已大幅受损或可能大幅受损。
(d)CA 金融 Code § 22329(d) 恢复贷款权利的行使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仅限一次,且在贷款期限内仅限两次。
(e)CA 金融 Code § 22329(e) 本款规定应规范贷款恢复的方式,以纠正构成收回理由的违约事件或在收回后发生的违约事件。
(1)CA 金融 Code § 22329(e)(1) 当违约是由于借款人未能支付贷款项下任何到期款项时,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支付拖欠款项并支付任何适用的滞纳金。
(2)CA 金融 Code § 22329(e)(2) 当违约是由于借款人未能使机动车免于各种形式的产权负担和留置权时,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责任人应清偿所有产权负担和留置权;或者,如果许可方清偿了产权负担和留置权,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向许可方偿还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
(3)CA 金融 Code § 22329(e)(3) 当违约是由于借款人未能为机动车投保并维持保险时,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取得保险;或者,如果许可方已取得保险,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向许可方偿还已支付的保费以及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
(4)CA 金融 Code § 22329(e)(4) 当违约是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时,除非许可方已善意认定该违约性质严重到无法纠正,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向许可方偿还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
(5)CA 金融 Code § 22329(e)(5) 此外,借款人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责任人应向许可方偿还实际且必要的费用,金额不超过第22202条(e)款规定的金额,该费用是支付给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第7500条及后续条款)许可的收回机构,与收回机动车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政府法典》第26751条和第41612条规定的实际费用,金额不超过《政府法典》这些条款中规定的金额。
(f)CA 金融 Code § 22329(f)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c)款或(e)款第(4)项拒绝恢复权利,被许可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拒绝是正当的,即其是合理的且善意作出的。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则无权获得差额。

Section § 22329.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有权收回车辆的人从《商业和职业法典》中获得了某些信息,那么在他们将寻找或收回车辆的任务委托给其他人时,必须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告知对方这些信息,否则不能进行委托。

Section § 223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贷款人不能将不动产的信托契约、抵押或留置权作为贷款的担保,除非这种留置权是法律规定在判决书记录后自动产生的。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贷款,具体金额的确定方法是根据第 (22251) 条。

任何持证人不得以不动产的信托契约、抵押或留置权作为根据本分部发放的任何贷款的担保,除非是根据法律在判决摘要记录后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22251) 条确定的真实本金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22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放贷人在发放贷款时,不能要求借款人签署承认判决书,也不能要求他们提供授权书。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授权书是为了在贷款发放时办理机动车或移动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Section § 22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人必须在任何付款协议或票据上清晰准确地详细说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利率或年利率 (APR)。这旨在确保透明度并符合联邦法规。

Section § 22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牌贷款人不得接受任何在文件已经签署后仍留有空白待稍后填写的文件。

任何持证人均不得接受在签署后留有空白待填写的任何文书。

Section § 22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贷款的本金金额,规定了贷款的最长还款期限。对于低于500美元的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零15天;贷款金额越高,期限越长:500美元至1,500美元的贷款最长可达36个月零15天,1,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贷款可达48个月零15天,3,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贷款最长可达60个月零15天。

以5,000美元或以上本金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贷款不受60个月期限的限制。此外,2,5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贷款期限必须至少为12个月。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循环贷款、某些联邦法律规定的学生贷款以及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33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持证人不得签订任何贷款合同,其本金的预定偿还期限超过下列与相应贷款规模相对的最大期限。
贷款本金金额
最长期限
少于500美元  ........................
24个月零15天
500美元但少于1,500美元  ........................
36个月零15天
1,500美元但少于3,000美元  ........................
48个月零15天
3,000美元但少于10,000美元  ........................
60个月零15天
(b)CA 金融 Code § 22334(b) 60个月零15天的最长贷款期限不适用于以至少五千美元($5,000)的真实本金金额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贷款。
(c)CA 金融 Code § 22334(c) 持证人不得签订任何贷款合同,其本金的预定偿还期限少于12个月。本款适用于真实本金金额至少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但少于一万美元($10,000)的贷款。
(d)CA 金融 Code § 22334(d) 本节不适用于循环贷款、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70 et seq.)由合格贷款人发放的学生贷款,或根据经修订的《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294 et seq.)发放的学生贷款。

Section § 22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支付金钱或提供信用、货物,以换取未来应得的工资或薪水,这将被视为一笔贷款。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他们需要偿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将被视为这笔贷款的利息。

然而,这项法律既不改变现有关于工资转让的其他法律,也不授权进行工资转让。

任何人以金钱、信用、货物或诉讼权利支付,作为出售、转让或指令支付工资、薪金、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无论已赚取或将赚取)的对价,就本分部项下的监管目的而言,是受该转让担保的贷款。被转让报酬超出实际支付对价的金额,是该贷款的利息和费用,从支付之日起至报酬应付之日止计算。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修改或影响本州现行关于工资转让的法规,也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此类转让。

Section § 22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持证贷款人可以收取和征收特定的费用和保费。这些费用包括贷款人支付给公职人员的、用于备案或登记与贷款相关文件的费用,以及联邦法规规定的某些保险费。这些费用不计入本法律允许的最高收费。

本条不禁止任何持证人订立合同收取、收取或接受以下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2336(a) 持证人向任何公职人员支付的、用于在任何公共机构确认、备案、登记或解除任何担保贷款的文书或与贷款相关的已签署文书的法定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2336(b) 持证人支付的、属于并达到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Z条例(12 C.F.R. 226)第226.4条(e)款第(2)项所述种类和程度的保费。
这些金额不计入确定根据本条可收取的最高费用。

Section § 22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金融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他们需要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清晰的声明,详细说明贷款信息,例如贷款人的姓名、地址、许可证编号、贷款金额、到期日、利率以及贷款所使用的任何担保。

如果涉及经纪人,贷款人必须从借款人那里获得一份关于经纪人角色的签署声明,并保存这些记录三年。借款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偿还贷款,尽管贷款人可能会首先收取某些费用。贷款全额偿清后,任何担保(如契据或本票)必须妥善解除并标记为“已付清”。

在贷款期间进行的任何付款都必须提供收据。贷款结清后,贷款人应将文件返还给借款人,但用于其他法律行动所需的文件除外。对文件存储和复制制定了具体标准,以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

每位持牌金融贷款人应:
(a)CA 金融 Code § 22337(a) 在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交付或促使交付一份声明,清晰明确地列明金融贷款人以及(如有)经纪人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该声明应列明贷款合同的日期、金额和到期日、偿还方式和时间、贷款担保的性质(如有),以及根据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颁布的Z条例(12 C.F.R. 1026)规定的约定收费利率或年利率。
(b)CA 金融 Code § 22337(b) 向借款人获取一份签署声明,说明是否有任何人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充当了经纪人。如果声明披露有经纪人或其他人员参与,则金融贷款人应获取一份向该经纪人或其他人员支付或应支付的所有款项的完整声明。金融贷款人应自贷款全额偿清、或根据其条款到期、或被核销之日起,将这些声明保存三年。
(c)CA 金融 Code § 22337(c) 允许随时对任何贷款合同进行任何金额的提前还款。持牌人可将还款首先用于任何约定的提前还款罚金,然后用于所有到期费用,包括截至还款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适用最高利率。
(d)CA 金融 Code § 22337(d) 在就任何贷款进行付款时,向进行任何现金支付的人员,或在进行任何支付时要求收据的人员,交付或促使交付一份清晰完整的收据,显示收到的总金额并指明该支付所适用的贷款合同。
(e)CA 金融 Code § 22337(e) 在任何贷款全额偿清后,解除该贷款的所有担保,背书并返还任何所有权证书,并注销或清晰标记“已付清”并返还给借款人或进行最终付款的人员,任何由借款人签署的本票、抵押、担保协议、信托契据、转让书或指令,或其光学图像复制件,但作为任何诉讼中法院记录一部分的文件、或已交付给第三方以执行其条款的文件、或担保借款人对持牌人任何其他债务的担保协议、或法律另有要求的原始文件除外。当以房地产信托契据作为贷款担保,且该贷款随后已全额偿清时,应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一份正式签署的解除信托契据请求书,以便记录解除信托契据。根据《商法典》第9512条和第9513条规定提供给借款人的终止声明,在已根据《商法典》第9501条提交融资声明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担保的解除。
就本款而言,光学图像复制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金融 Code § 22337(1) 用于存储文件的光学图像存储介质应为不可擦写、一次写入、多次读取(WORM)的光学图像介质,不允许更改存储的文件。
(2)CA 金融 Code § 22337(2) 光学图像复制件的制作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批准的最低质量标准。
(3)CA 金融 Code § 22337(3) 书面认证,证明该光学图像复制件是本票、信托契据、抵押、担保协议、转让书或指令的精确未更改副本,应加盖印章或打印在光学图像复制件上。
(f)CA 金融 Code § 22337(f) 在持牌人首次要求或接受任何签署文件或收取任何费用时,向潜在借款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交付或促使交付一份声明,清晰明确地列明金融贷款人以及(如有)经纪人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

Section § 22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经纪人在贷款安排过程中,向借款人和金融贷款机构提供详细清晰的信息。当最终贷款协议达成时,经纪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有关经纪人、贷款机构和协议条款的重要详细信息。这份声明也必须分享给金融贷款机构。向经纪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开具详细的收据,如果付款人不是贷款机构,收据副本应分享给贷款机构。当贷款还清时,经纪人必须确保完全遵守某些规定。此外,在接受任何签署文件或费用之前,潜在借款人必须收到一份包含经纪人和贷款机构详细信息的声明。

每位持牌经纪人应:
(a)CA 金融 Code § 22338(a) 在最终谈判或安排达成时,向借款人或其任何一人交付一份声明,其中应清晰明确地显示经纪人和金融贷款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执照号码。该声明应显示与经纪人达成的协议日期、金额和条款,以及已支付或将支付给经纪人以及除金融贷款机构以外的任何人的所有款项。
(b)CA 金融 Code § 22338(b) 向提供贷款的金融贷款机构交付一份(a)款所述及的声明副本。
(c)CA 金融 Code § 22338(c) 在每次付款时,向向经纪人支付并由经纪人保留款项的人交付一份清晰完整的收据,收据应显示收到的总金额,并注明该付款所适用的经纪协议和贷款合同。如果付款是由除金融贷款机构以外的其他人支付的,则收据副本应交付给金融贷款机构。
(d)CA 金融 Code § 22338(d) 当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时,确保金融贷款机构完全遵守第22337条(e)款的规定。
(e)CA 金融 Code § 22338(e) 在持牌人首次要求或接受任何签署文件或收取任何费用时,向潜在借款人交付一份声明,其中应清晰明确地显示经纪人和金融贷款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执照号码。

Section § 22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人签订一份担保协议,该协议不仅保障原始贷款,还涵盖在协议签订后但在贷款完全还清之前,额外借给借款人的钱或为借款人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22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持证贷款人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本票,即偿还贷款的协议。持证贷款人还可以与这些投资者签订协议,以收取款项和管理贷款。

机构投资者包括政府实体、各种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大型养老金或福利基金、某些公司,以及为购买本票而组织的团体。它还包括处理金融资产的特殊信托或商业实体,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要求,例如具有投资级评级或出售给其他机构投资者。

除非另有约定,从这些本票收到的款项将存入独立的信托账户,并根据本票所有者的指示进行管理。

(a)CA 金融 Code § 22340(a) A licensee may sell promissory notes evidencing the obligation to repay loans made by the licensee pursuant to this division or evidencing the obligation to repay loans purchased from and made by another licensee pursuant to this division to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may make agreements with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for the collection of paymen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servic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notes.
(b)CA 金融 Code § 22340(b)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means the following:
(1)CA 金融 Code § 22340(b)(1)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district, territory, or commonwealth thereof, or any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public district, public authority, public corporation, public entity,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a state, district, territory, or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agency or other instrumentality of any one or more of the foregoing.
(2)CA 金融 Code § 22340(b)(2) A bank, trust company, savings bank or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credit union, industrial bank or industrial loan company, finance lender, residential mortgage lender, or insurance company doing business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license, certificate, or charter issu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district, territory, or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3)CA 金融 Code § 22340(b)(3) Trustees of pension, profit sharing, or welfare funds, if the pension, profit sharing, or welfare fund has a net worth of not less than fifteen million dollars ($15,000,000), except pension, profit sharing, or welfare funds of a licensee or its affiliate, self-employed individual retirement plans, or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
(4)CA 金融 Code § 22340(b)(4) A corporation with outstanding securities registered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or any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that corporation;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purchaser represents that it is purchasing for its own account for investment and not with a view to or for sale in connection with any distribution of the promissory note.
(5)CA 金融 Code § 22340(b)(5) A syndication or other combinati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that is organized to purchase the promissory note.
(6)CA 金融 Code § 22340(b)(6) A trust or other business entity established by a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for the purpose of issuing or facilitating the issuance of undivided interests in, the right to receive payments from, or that are payable primarily from, a pool of financial assets held by the trust or business entity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apply:
(A)CA 金融 Code § 22340(b)(6)(A) The business entity is not a sole proprietorship.
(B)CA 金融 Code § 22340(b)(6)(B) The pool of assets consists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i)CA 金融 Code § 22340(b)(6)(B)(i) Interest bearing obligations.
(ii)CA 金融 Code § 22340(b)(6)(B)(ii) Othe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epresenting the right to receive payments from the assets.
(iii)CA 金融 Code § 22340(b)(6)(B)(iii) Surety bonds, insurance policies, letters of credit, or other instruments providing credit enhancements for these assets.
(C)CA 金融 Code § 22340(b)(6)(C) The interests will be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i)CA 金融 Code § 22340(b)(6)(C)(i) Rated investment grade by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or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Investment grade” means that the securities will be rated by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as AAA, AA, A, or BBB, or by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as Aaa, Aa, A, or Baa, including a rating with a “+” or “–” designation or other variations that occur within these ratings.
(ii)CA 金融 Code § 22340(b)(6)(C)(ii) Sold to a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s otherwise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D)CA 金融 Code § 22340(b)(6)(D) The offer and sale of the securities is qualified under the Corporate Securities Law of 1968 (Division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000) of Title 4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or is registered under federal securities laws, or is exempt from qual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
(c)CA 金融 Code § 22340(c) In the absence of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by the licensee and th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ll payments received from the collection of payments shall be deposited and maintained in a trust account, and shall be disbursed from the trust account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owner of the promissory note.

Section § 223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持有执照的金融贷款人向机构贷款人或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代表偿还某些抵押贷款义务的本票。这些贷款必须与联邦相关,即它们符合特定的联邦标准。金融贷款人还可以处理与这些本票相关的收款协议和管理服务。

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否则从这些款项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信托账户,并且只能根据本票所有人的指示进行支付。

(a)CA 金融 Code § 22340.1(a) 持牌的金融贷款人可向 (1) 机构贷款人,或 (2) 第22340条 (b) 款 (6) 项所述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从机构贷款人处购买并由其发放的、证明偿还联邦相关抵押贷款义务的本票,如《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1024.2条所定义,并可就这些本票的款项收取和服务的履行签订协议。就本条而言,“机构贷款人”指任何根据美国或本州颁发的执照、证书或特许状授权并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贷款公司或住宅抵押贷款人。
(b)CA 金融 Code § 22340.1(b) 除非持牌人与机构投资者或机构贷款人另有约定,所有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并维持在信托账户中,且只能根据本票所有人的指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

Section § 22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禁止贷款人对其持有的某些零售分期付款合同进行再融资,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借款人必须已支付至少 90 天的款项,且贷款金额必须至少覆盖原合同的剩余余额。如果借款人的房屋被用作抵押品,则适用严格的通知要求,包括以借款人语言书写的粗体警告。贷款人在贷款生效后的前 30 天内不得出售额外服务,且分期付款金额必须公平分配,除非贷款金额较大(超过 $10,000),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某些气球式付款规则。任何与此类贷款相关的诉讼必须在与借款人居住地或贷款签署地相关的特定县进行审理。

(a)CA 金融 Code § 22341(a) 任何持牌人不得对由该持牌人、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持有的、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一节(自第 1801 条起)管辖的零售分期付款合同进行再融资贷款,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22341(a)(1) 买方已按照零售分期付款合同的要求支付分期付款至少 90 天。该零售分期付款合同的期限不短于 180 天,且不规定任何预定分期付款金额超过任何其他预定分期付款金额的两倍。
(2)CA 金融 Code § 22341(a)(2) 该贷款除保险外提供额外收益,金额不低于零售分期付款合同的未偿本金余额,并规定全额支付零售分期付款合同。
(3)CA 金融 Code § 22341(a)(3) 持牌人不得以借款人的主要住所作为不动产担保权益,除非贷款本金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并且以下以贷款文件中使用的相同语言(例如西班牙语)书写的通知被纳入用于遵守第 22338 条的声明中:
“借款人警告:如果您接受此贷款,您将以您的房屋作为担保。这意味着如果您未能按此贷款要求支付任何款项,您的房屋可能会在未经您允许且未经任何法院诉讼的情况下被出售。”
此通知应以不小于 14 磅粗体字印刷,应通过边框与声明的其余部分分开,并应直接出现在借款人签署的签名块上方。根据本款要求,未事先通知且未经借款人签字而取得的本款所述担保权益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4)CA 金融 Code § 22341(4) 持牌人不得向借款人出售、试图出售或同意出售任何商品或服务,第 22314 条所定义的信用保险以及持牌人为保护其担保权益而要求的保险除外,直至贷款生效至少 30 天。持牌人为保护其担保权益而要求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金额或由保险公司确定的担保物重置价值中的较低者。
(5)CA 金融 Code § 22341(5) 作为零售分期付款合同受让人的持牌人,尽管有相反约定,仍应根据该贷款继续受制于借款人因销售而对卖方享有的所有衡平法权利和抗辩。
(6)CA 金融 Code § 22341(6) 贷款不得规定任何预定分期付款金额超过任何其他预定分期付款金额的两倍。本款不适用于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的真实贷款。
(7)CA 金融 Code § 22341(7) 如果本金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的真实贷款规定任何预定分期付款金额超过任何其他预定分期付款金额的两倍,则该贷款应包含以下条款:
“本贷款所含的还款计划要求您支付一笔 $____(气球式付款金额)的气球式付款,该付款金额是常规付款金额的两倍以上。如果您未能支付任何气球式付款,您有绝对权利获得新的还款计划。”
如果借款人未能支付任何气球式付款,借款人应被赋予获得新还款计划的绝对权利。除非借款人同意,新计划下的分期付款金额不得大幅高于此前分期付款的平均值。
(b)CA 金融 Code § 22341(b) 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应受本编管辖,而不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一节(自第 1801 条起)管辖。
(c)CA 金融 Code § 22341(c) 任何持牌人或借款人根据本节就贷款提起的诉讼,应在借款人签署贷款的县、借款人签订贷款时居住的县,或借款人提起诉讼时居住的县进行审理。
(d)Copy CA 金融 Code § 22341(d)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341(d)(a) 款的 (6) 和 (7) 项不适用于开放式贷款。
(e)CA 金融 Code § 22341(e) 任何违反《民法典》第 1804.3 条 (b) 款的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所提供的担保权益,尽管有任何相反约定,均不得作为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对价。

Section § 22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范了“即时贷款支票”或“活期支票”的使用,这些支票是通过支票或类似可转让票据形式提供的贷款,可用于支付或存款。这类支票必须清楚标明它们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贷款。它们仅在30天内有效,收件人应销毁未使用的支票。

这些支票在邮寄时,信封上不应显示内含支票,如果无法投递,邮件必须有“请勿转投”的指示。

如果活期支票被非预期收件人欺诈性兑现,只要收件人确认他们没有背书该支票,发行债权人必须确保收件人无需承担责任。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每次事件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由专员执行,专员有权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法律还概述了其他法律保护措施,包括应对身份盗窃的措施。

(a)CA 金融 Code § 22342(a) 在本节中,“即时贷款支票”或“活期支票”指以支票、汇票或任何其他可转让票据形式提供,可存入银行或用于第三方支付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延期。“即时贷款支票”或“活期支票”不包括为响应信用申请或作为获取现有贷款或信贷延期(包括房屋净值或个人信用额度)的手段而提供的支票、汇票或任何其他可转让票据。
(b)CA 金融 Code § 22342(b)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生产、广告、提供、销售、分发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活期支票,除非该文件正面以12磅字体印有以下短语:“这是一笔贷款或信贷延期。您将支付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2342(c) 活期支票自其上印制的日期起,仅在30天内可流通。随附活期支票的印刷材料应告知消费者,如果活期支票不予流通,应作废并销毁。
(d)CA 金融 Code § 22342(d) 贷款招揽函应装在信封中邮寄,信封上不得显示邮件中包含可转让票据。如果预期收件人已不在该地址,信封应标明“请勿转投”指示给邮政服务。
(e)CA 金融 Code § 22342(e) 通过活期支票发出的任何贷款招揽函,发行人应全额兑现,除非消费者在支票兑现日期之前关闭了发出招揽函所依据的账户。
(f)CA 金融 Code § 22342(f) 如果活期支票被盗或被非预期收款人错误收到,并且该活期支票因非预期收款人的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兑现或以其他方式流通,则应适用以下消费者保障措施:
(1)CA 金融 Code § 22342(f)(1) 债权人收到消费者未流通活期支票且是《民法典》第1798.92节所定义身份盗窃受害者的通知后,应提供一份声明,供消费者填写,确认消费者未存入、兑现或以其他方式流通该活期支票。
(2)CA 金融 Code § 22342(f)(2) 消费者完成确认声明后,作为预期收款人的消费者对贷款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3)CA 金融 Code § 22342(f)(3) 债权人收到消费者未流通活期支票且是《民法典》第1798.92节所定义身份盗窃受害者的通知后,应采取《民法典》第1785.25节和第1785.26节规定的适当行动。
(g)CA 金融 Code § 22342(g) 专员可在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对违反本节的持证人处以行政处罚,持证人对每次故意违反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行政处罚。任何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节起)第五章)举行,专员应拥有该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本分节项下可用的补救措施是专员在本分部项下可用于执行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h)CA 金融 Code § 22342(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适用本分部项下的任何节或规则。

Section § 22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特定的联邦法规(具体详见《美国法典》和《联邦法规法典》的某些章节)中关于向军人放贷的规定,那么他们就违反了加州的这项金融法规。

然而,如果一家企业没有按照这些章节的定义向军人推销或发放贷款,那么他们就不算违反加州《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的相关条款。

(a)CA 金融 Code § 22345(a) 任何人违反《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987 节的任何规定(经 126 Stat. 1785 (Public Law 112-239) 修订),或违反《联邦法规法典》第 32 篇 A 副标题 第 I 章 M 分章 第 232 部分(自第 232.1 节开始)的任何规定(刊载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联邦公报》第 80 卷第 140 期第 43560 页),即违反本章规定。
(b)CA 金融 Code § 22345(b) 任何未向受保障借款人(该术语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 32 篇 A 副标题 第 I 章 M 分章 第 232 部分(自第 232.1 节开始),并经 (a) 款所述日期修订)推销或发放消费贷款的人,不构成违反《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 394 节。

Section § 22346

Explanation

如果持牌企业违反了某些联邦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规定,它们也同时违反了这项州法律。所提及的联邦法律包括《房地产结算程序法》、《贷款真相法》、《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以及根据这些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定。

任何违反下列任何联邦法案或法规的任何条款的持证人,即违反本分部规定:
(a)CA 金融 Code § 22346(a) 经修订的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 (12 U.S.C. Sec. 2601 et seq.)。
(b)CA 金融 Code § 22346(b) 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相法 (15 U.S.C. Sec. 1601 et seq.)。
(c)CA 金融 Code § 22346(c) 联邦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 (15 U.S.C. Sec. 1639)。
(d)CA 金融 Code § 22346(d) 根据分部 (a)、(b) 或 (c) 中的任何联邦法案颁布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2234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您必须确保您的唯一标识符清楚地显示在所有住宅抵押贷款文件和宣传材料上。这包括申请表、广告、名片、网站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任何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唯一标识符应清楚显示在所有住宅抵押贷款申请表、招揽材料或广告上,包括名片或互联网网站,以及专员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确定的任何其他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