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提及本条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监管上限金额或以上真实本金的贷款,如果该规定并非用于规避本分部。在根据第22250、22303、22304或22304.5条或任何提及本条的条款确定某笔贷款是否为该条规定的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贷款,以及该条的监管上限规定是否用于规避本分部时,适用以下原则:
(a)CA 金融 Code § 22251(a) 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真实本金低于规定金额,且持牌金融贷款人向该借款人发放了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贷款,贷款金额增加没有充分的经济理由,且借款人与持牌人之间通过事先安排或谅解,在贷款发放后短时间内将对该贷款进行大额还款,从而使贷款的真实本金降至低于规定金额(除非是由于要求贷款以基本相等的定期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则该贷款不应被视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贷款,且监管上限规定应被视为用于规避本分部,除非该贷款符合包含监管上限规定的条款的其他规定。
(b)CA 金融 Code § 22251(b) 如果持牌金融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真实本金为规定金额或以上,则交易形式为应收账款、动产文书、商品或票据的出售,或商品的租赁,或上述任何一项购买价格的预付款,不应被视为影响该贷款或其金额的真实性,或表明监管上限规定被用于规避本分部。
(c)CA 金融 Code § 22251(c) 为了确定贷款金额是否超过监管上限,“真实本金”不应包括第22200、22201、22202、22305、22316、22317、22318、22319、22320、22320.5和22336条中规定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其他收费或报酬,或为第22313和22314条中规定的保险类型支付的任何金额,或为参与开放式信贷计划而支付给持牌人的任何费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现有贷款中已产生且未支付的那些规定费用、收费和报酬被视为用于再融资该现有贷款的新贷款的真实本金的一部分,前提是新贷款并非为了规避监管上限规定而发放。本款旨在仅为确定贷款金额是否超过监管上限的目的,定义本分部中使用的“真实本金”的含义,并非旨在影响“本金”在任何其他目的下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