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仅适用于以基本相等且连续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本金和费用合并计算的贷款合同,其中第一笔款项的到期日不早于贷款发放之日起15天,也不晚于贷款发放之日起1个月零15天。许可方可以不按照第 22307 条的规定计算费用和适用付款,而可以预先计算费用并按以下方式适用付款:
(a)CA 金融 Code § 22400(a) 如果合同完全按照其条款以合同中规定的月利率偿还,将产生的总费用可以在贷款发放时预先计算并计入贷款本金。为计算目的,一个月应指从某月某日到下个月对应日期的期间,如果不存在对应日期,则指到下个月的最后一天。贷款的本金金额应为第 22309 条所指的面值。每笔付款均可用于支付本金和预先计算费用的总和,直至合同完全付清。接受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的费用支付,不应被视为构成预先扣除或收取付款,也不应被视为第 22309 条下的复利。预先计算的费用应进行以下调整:
(1)CA 金融 Code § 22400(a)(1) 适用于任何特定每月分期付款期的预先计算费用部分,应与预先计算的总费用(不包括对超过一个月的第一个期间进行的任何调整)保持相同的比例,犹如该月期间计划未偿还的余额与贷款合同最初计划的所有每月余额之和的比例。
(2)CA 金融 Code § 22400(a)(2) 如果贷款合同通过现金、新贷款、再融资或其他方式全额付清,借款人应获得预先计算费用的一部分回扣,该回扣是预先计算的总费用与根据第 22307 或 22308 条规定按合同利率计算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应其要求提供的金额,该金额等于未偿余额减去所需回扣,许可方必须接受其作为合同的全额付款。
(3)CA 金融 Code § 22400(a)(3) 如果一次性全额预付三期或更多期(但非全部)分期付款,贷款的所有前期费用应重新计算,并且贷款剩余期限的所有后续费用应根据第 22307 或 22308 条的规定,通过将每笔付款首先用于支付费用,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本金的方式重新计算。
(4)CA 金融 Code § 22400(a)(4) 如果所有尚未收取违约金的完全未付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被推迟一个或多个整月,且合同如此规定,许可方可以收取延期费。延期费不得超过延期前适用于第一个延期月分期付款期的预先计算费用部分,乘以合同到期日延期的月数。月数不得超过在延期之日违约或在该日期后15天内可能到期的完整分期付款期数。当收取延期费时,预先计算的费用不适用于因延期而无需支付分期付款的期间。在计算任何违约金或所需回扣时,适用于延期期之后和延期到期日之前每个延期余额和分期付款期的预先计算费用部分,应与原始贷款合同项下适用于余额和期间的费用保持一致。该费用可在延期时或此后任何时间收取。在延期时收到的任何付款可首先用于支付延期费,如果有剩余,则用于支付合同的未偿余额。但是,如果付款除了足够的延期费外,还足以支付任何已违约的分期付款和适用的违约金,则应首先如此适用,并且任何此类分期付款不得延期,也不受延期费的约束。
(5)CA 金融 Code § 22400(a)(5) 如果任何计划分期付款的二分之一或以上逾期超过10天,许可方可以收取违约金,但不得超过适用于最后分期付款期的预先计算费用部分。同一违约行为不得多次收取该费用,并且可在违约时或此后任何时间收取。如果违约金从违约后收到的任何付款中扣除,且该扣除导致后续分期付款违约,则不得对由此产生的违约收取费用。
(6)CA 金融 Code § 22400(a)(6) 借款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约定,首期还款到期日可以不超过一个月加15天,并且每增加一天,分期付款金额可以增加预先计算费用中适用于一个月首期付款部分的三十分之一。
(b)CA 金融 Code § 22400(b) 根据第22337条(a)款的规定应提供给借款人的声明和合同,除其他要求的信息外,应披露不包括费用的贷款本金金额,以及在提前全额还款或提前到期的情况下计算预先计算费用退款的依据,以及计算违约金和延期费用的依据。交付显示每笔付款总额的每笔付款收据,符合第22337条(d)款的规定。
(c)CA 金融 Code § 22400(c) 如果在费用预先计算的情况下,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到期,被许可人应进行如同合同在提前到期日全额支付所要求的相同退款或贷记。未偿余额应被视为未偿本金余额,此后,如果贷款合同如此规定,合同的未偿余额应按约定的费率计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