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融资贷款人、经纪人和项目管理人的执照将一直有效,直到它们被主动放弃、撤销或暂停。

同样,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每年支付费用后续期,除非被交回、撤销或暂停,否则将保持有效。

如果执照持有人想放弃他们的执照,在提交交回申请30天后生效——前提是没有正在进行的暂停或撤销程序。如果在交回执照前后启动了此类程序,交回的时间和条件将由专员决定。

最后,这些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700(a)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及项目管理人执照应保持有效,直至其被交回、撤销或暂停。
(b)CA 金融 Code § 22700(b)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应在支付年度评估费后每年续期,且,如经持照人续期,应保持有效,直至其被交回、撤销或暂停。
(c)CA 金融 Code § 22700(c) 执照的交回在收到交回执照申请后30天生效,或在专员可能确定的更短时间内生效,除非在提交申请时有撤销或暂停程序正在进行,或在申请提交后30天内启动撤销或暂停程序或对交回施加条件的程序。如果有程序正在进行或已启动,执照的交回在专员确定的时间和条件下生效。
(d)CA 金融 Code § 22700(d) 本节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701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调查从事金融贷款、经纪或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以查明任何潜在违规行为或收集执行法规所需的信息。这包括检查任何贷款、合同和业务记录。专员及其代表可以完全进入营业场所并查阅所有相关文件。该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701(a) 为了发现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行为,或获取其在管理和执行本分部时所需的信息,专员可随时调查任何从事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业务的人员的贷款、评估合同和业务,并检查业务中使用的账簿、账户、记录和文件,无论该人员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行事或声称行事,或是在本分部的授权下或未经授权行事。为检查目的,专员及其代表应有权自由进入所有这些人员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账簿、账户、文件、记录、档案、保险箱和金库。
(b)CA 金融 Code § 22701(b)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接管一家企业的财务文件和记录,最长可达30天。专员可以指派专人看管这些文件,确保它们在其通常存放地点安全保管。在此期间,除非有法院命令或专员的书面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得移除这些文件。

Section § 22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雇员、合伙人、董事和股东查阅和审查由专员保管的财务文件和记录。雇员也被允许用有关正在进行的运营或交易的新信息来更新这些记录。

董事、雇员、合伙人、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可以在账簿、账目、文件、记录、档案、保险箱和金库由专员保管期间对其进行检查和审查。雇员可以在这些文件中进行记录,以反映当前的运营或交易。

Section § 22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一个人放弃、执照被暂停或失去执照,专员仍然可以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对他们进行调查或审查。

Section § 2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位被称为“专员”的人持续的权力,可以采取特定行动来保护公众。专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些权力,无论某人是否已经申请、获得、放弃或被吊销了执照。

只要专员认为为了公众的普遍福祉有必要,他或她即拥有持续的权力,可以行使本分部规定的权力,无论是否已向专员提交执照申请,是否已颁发任何执照,或者,即使已颁发,该执照是否已被交回、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227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机构或其他国家对其许可活动相关事项采取纪律处分,这可作为加利福尼亚州专员进一步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存在此类纪律处分的核证记录,该记录将被视为所发生事件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此外,本节不阻止专员使用本分部内的其他具体规定,对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

(a)CA 金融 Code § 22705.1(a) 对于任何持证人,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针对与本分部所规范活动实质相关的行为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可作为专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的纪律处分记录的核证副本,应作为其中所述事件的决定性证据。
(b)CA 金融 Code § 22705.1(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专员适用本分部中规定的特定法定条款,以对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而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处分。

Section § 22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证人出面并宣誓作证,如果他们的证词与受监管的业务或活动,或与任何审查、调查或听证会有关。

专员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并对所有证词涉及本部门监管的活动和业务,或任何审查、调查或听证会主题事项的人员进行宣誓质询。

Section § 227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被许可人或其他人根据本金融法律接受检查,他们必须支付检查费用。州专员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些费用,并且他们会根据检查员的平均每小时费率来计算费用。

此外,除非某人已经是被许可方,否则必须经过行政或司法听证会才能被正式认定为受本法律管辖的人。

(a)CA 金融 Code § 22707(a) 被许可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每次检查的费用应由被许可人或被检查人员支付给专员,且专员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该费用。在确定检查费用时,专员可使用该财政年度内所有对被许可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检查的人员的估算平均每小时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2707(b) 仅就本条而言,除被许可人外,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除非该人员通过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5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行政听证会或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的司法听证会被确定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

Section § 22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金融专员对违反金融法律的个人或企业发出传票(违规通知)。传票会说明违规行为,并可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规,同时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存入金融保护基金。专员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诚意以及是否有过往违规记录。传票还可能要求为受违规行为损害的人提供退款或赔偿等附带救济。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专员可以命令违规者停止某些业务活动。这些处罚可以与行政、民事或刑事等其他法律行动同时进行。违规者有30天时间请求听证,否则传票将成为最终决定。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如果违规者在可能的审查后仍不遵守,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并命令其遵守,法院听证会将在至少60天后举行。违规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法院可以对未支付的罚款或进一步的停止活动等采取民事判决。

(a)CA 金融 Code § 22707.5(a) 如果专员在检查、审查或调查后,有理由相信被许可人或其他人正在违反或已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该被许可人或个人发出传票,详细说明传票的依据。每份传票可包含一项纠正已查明违规行为的命令,并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合理时间段。此外,每份传票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行政罚款,该罚款应存入金融保护基金。在评估罚款时,专员应适当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包括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被传唤人或被许可人的善意以及既往违规记录等因素。此外,专员可提出附带救济请求。附带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为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供的退款、赔偿或追缴,或损害赔偿。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或评估的罚款,虽然构成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应代替专员对所指控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b)CA 金融 Code § 22707.5(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专员向正在从事或已从事持续或重复违反本部规定的个人或被许可人发出停止和禁止从事特定业务或活动或暂停所有业务运营的命令。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根据本节授权的制裁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
(c)CA 金融 Code § 22707.5(c) 如果被传唤的被许可人或个人在收到传票后30天内未能通知部门其打算请求 (d) 款所述的听证,则该传票应被视为最终决定。
(d)CA 金融 Code § 22707.5(d)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听证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金融 Code § 22707.5(e) 在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用尽后,专员可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判决行政罚款金额,并申请强制被传唤的被许可人或个人遵守专员命令的命令。
(1)CA 金融 Code § 22707.5(e)(1) 申请应包括专员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2)CA 金融 Code § 22707.5(e)(2) 申请提交后,初审法院应设定听证日期,以发出要求说明为何不应作出判决的命令,该日期应不早于申请提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
(3)CA 金融 Code § 22707.5(e)(3) 专员应在听证日期前不少于15个日历日,向命令中被传唤且被寻求民事判决的所有实体或个人送达申请和命令的副本以及听证通知。申请的送达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四章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进行。
(4)CA 金融 Code § 22707.5(e)(4) 法院应将专员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的提交以及向被寻求判决的个人或实体送达申请和听证通知的证明,视为足以在听证会上发出民事判决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随后有责任在听证会上通过确凿证据证明专员的命令并非最终决定,或为何未及时提供申请和听证通知以避免判决生效。根据发出命令的法律授权的任何送达方式,均被视为有效送达,以确定命令是否最终决定。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此证明,初审法院应发出强制遵守命令的最终民事判决。
(5)CA 金融 Code § 22707.5(e)(5) 根据 (4) 款发出的判决可为禁令救济或支付附带救济或罚款。该判决可由法院依照任何其他民事判决所授权的程序强制执行。
(6)CA 金融 Code § 22707.5(e)(6) 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依照法律对专员任何命令的司法审查。

Section § 22708

Explanation

专员在调查某事后,如果认为这件事对公众很重要,就可以将一份报告提交给问题发生地的当地检察官。

在本分部项下的审查、调查或听证结束后,如果专员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或有利,他或她可以将一份记录认证提交给发生被投诉、审查或调查行为的市、县或市县的适当检察官员。

Section § 22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持证人提供其用于准备报告的所有账簿、记录和数据。如果提出要求,这些文件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在本州内提供给专员审查。

Section § 2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调查进行期间,在给予三天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暂时吊销某人的执照,最长可达30天。

Section § 227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执照并想放弃,你可以通过向专员发送书面通知来办理。但是,放弃执照并不能免除你对在放弃执照之前所做事情的任何法律责任。

Section § 22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命令任何未经必要执照而作为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运营的个人或企业停止其业务。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或任何官方命令,专员可以要求他们停止有害行为,并可能寻求额外的补救措施,例如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退款或赔偿。命令发出后,收到命令的人有30天时间请求听证,否则如果在接下来的30天内没有举行听证,命令将被取消。“持证人”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

专员还可以发布立即生效的命令,以停止不安全或危险的商业行为,如果他们认为此类行为正在发生,尽管该命令仅在特定条件下才最终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712(a) 凡专员认为,任何人未经专员许可,从事或曾从事本部所定义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业务,或任何持证人正在违反或曾违反本部任何规定、任何命令的规定或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法规,专员可命令该个人或持证人停止并避免从事该业务或进一步继续该违规行为。此外,专员可提出附带救济请求。附带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或非法所得返还,或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的人员的损害赔偿。如果命令送达后30天内提出书面听证请求,且此后30天内未举行听证,则该命令即被撤销。就本节而言,“持证人”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
(b)CA 金融 Code § 22712(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经调查后,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个人正在或已经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业务,专员应以书面命令形式向该个人发出,指示停止不安全或有害的做法。该命令应立即生效,但除非根据第22717节的规定,否则不得成为最终命令。

Section § 22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位州政府官员(称为“专员”)在有人即将违反或已经违反金融法规时采取法律行动。专员可以请求法院通过禁令或类似命令来阻止这些行为。此外,专员还可以为因违规行为受损的人要求赔偿,例如要求返还资金或支付损害赔偿。

此外,任何故意违反这些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 $2,500 的罚款。这些罚款可以单独追究,也可以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方法结合使用。

(a)CA 金融 Code § 22713(a) 每当专员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认为任何人已经违反或即将违反本部规定,或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命令、许可、决定、要求、规定,专员可酌情提起诉讼,或请求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禁止该人继续该违反行为或实施任何助长该违反行为的行动。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酌情准予其他附带救济。
(b)CA 金融 Code § 22713(b) 如果专员认定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在 (a) 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提出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出返还、没收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有权裁定额外的救济。
(c)CA 金融 Code § 22713(c) 任何故意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故意违反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人,应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反行为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该罚款应由专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d)CA 金融 Code § 22713(d) 就违反本部规定的行为所处的罚款而言,本条和本部其他条款规定的救济并非排他性的,可结合使用以执行本部规定。

Section § 22714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持证人违反了某些规定,他们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但必须先给予持证人一个公平的申辩机会。违规行为的例子包括不遵守专员的规定、违反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或者未能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此外,如果最初申请执照时存在本应导致执照不予颁发的问题,或者贷款条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主执照不会因附属机构的问题而受影响,除非主执照直接牵涉其中。自2019年1月1日起,针对特定执照的行动不会影响其他持证地点,除非命令中另有说明。

(a)CA 金融 Code § 22714(a)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应暂停或吊销任何执照:
(1)CA 金融 Code § 22714(a)(1) 持证人未能遵守专员根据本分部权限作出的任何要求、裁定或规定。
(2)CA 金融 Code § 22714(a)(2) 持证人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专员根据本分部权限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3)CA 金融 Code § 22714(a)(3) 存在某种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最初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合理地会使专员拒绝最初颁发该执照。
(4)CA 金融 Code § 22714(a)(4) 融资贷款人屡次未能,在发放或协商贷款时,在确定贷款规模和期限时考虑到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的财务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进行再融资。
(5)CA 金融 Code § 22714(a)(5) 项目管理人屡次未能,在管理评估合同(assessment contracts)时,在确定评估合同的规模和期限时考虑到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年度PACE义务的能力。
(b)CA 金融 Code § 22714(b) 主执照不得因附属持证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而根据本节被暂停或吊销,除非根据本节存在暂停或吊销主执照的理由。暂停或吊销执照或对持证人施加制裁的命令,除非命令中明确说明,否则不应影响其他持证地点。
(c)CA 金融 Code § 22714(c)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公司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告(即使在收到通知后)的情况下,快速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公司有30天时间请求听证,如果听证未在60天内举行,则暂停命令将被撤销。此外,专员可以对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信息的公司处以罚款,最初每天最高100美元,之后每天最高500美元,总计不超过25,000美元,除非公司未在90天前收到新要求的通知。受影响的公司可以在30天内就这些罚款请求听证。

如果未在30天内请求听证,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举行了听证,任何被命令支付的款项须在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a)CA 金融 Code § 22715(a) 如果任何被许可人在接到专员关于报告已到期但未提交的通知后10天内未能提交第22159条所要求的报告,专员可以命令立即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命令发出后,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且听证未在之后60天内举行,则该命令自其生效之日起视为已撤销。
(b)Copy CA 金融 Code § 2271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715(b)(1) 受 (2) 款约束,如果任何被许可人未能在专员任何书面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任何一项,专员可以通过命令对其处以罚款:
(A)CA 金融 Code § 22715(b)(1)(A) 制作并向专员提交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报告。
(B)CA 金融 Code § 22715(b)(1)(B) 提供专员要求包含在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报告中的任何重要信息。
(2)CA 金融 Code § 22715(b)(2)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款对被许可人就其需要提交的报告或信息施加罚款:
(A)CA 金融 Code § 22715(b)(2)(A) 专员根据第22159条 (a) 款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前一年未要求的信息,且被许可人在信息提交给专员的到期日之前不足90天收到关于提交该新信息的通知。
(B)CA 金融 Code § 22715(b)(2)(B) 专员根据第22159条 (b) 款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信息,且被许可人在信息提交给专员的到期日之前不足90天收到关于提交该信息的通知。
(3)CA 金融 Code § 22715(b)(3) 根据本款施加的罚款金额,在报告或信息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此后,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总计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c)CA 金融 Code § 22715(c) 如果已根据 (b) 款发出命令,且被命令人自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上,专员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d)CA 金融 Code § 22715(d)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则施加罚款的命令应被视为专员的最终命令,罚款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e)CA 金融 Code § 22715(e) 如果请求听证,罚款应在案件中命令支付的任何决定的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Section § 22716

Explanation

即使金融执照被撤销、暂停、过期或放弃,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合法合同或债券仍然有效且可强制执行。具体而言,这意味着与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之间先前存在的合法协议,以及物业评估清洁能源(PACE)评估合同及其债券,均不受影响。

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716(a) 任何执照的撤销、暂停、期满或交回,不损害或影响许可持有人与任何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之间任何先前存在的合法合同的义务,也不影响由这些合同发行和担保的任何债券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分部不影响任何已订立的PACE评估合同或由这些合同发行和担保的债券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b)CA 金融 Code § 22716(b)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加快听证会,否则这类程序的流程将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规则。它还明确指出,相关专员拥有该套规则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缩短听证会设定时间的情况,本条文下的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在所有情况下,专员均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22718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做出官方决定或采取行动,例如批准许可或发布命令,你可以要求法院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和公正。

专员的每一项命令、决定、许可或其他官方行为,均应依法接受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