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600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某些被称为许可方的金融实体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本票。它规定了哪些实体符合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包括政府单位、银行、保险公司、大型养老基金、某些公司以及涉及金融资产池的特定商业实体。在这些交易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从贷款偿还中收取的款项必须按照本票所有者的指示处理。

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包括银团或商业信托,法律确保所涉及的任何证券要么被评为投资级,要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此外,这些交易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或符合豁免标准。

(a)CA 金融 Code § 22600(a) 许可方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出售证明根据本分部由许可方发放的贷款偿还义务的本票,或证明根据本分部从另一许可方购买并由其发放的贷款偿还义务的本票,并可以与机构投资者签订关于这些本票的收款或服务履行的协议。
(b)CA 金融 Code § 22600(b) 就本条而言,“机构投资者”指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22600(b)(1) 美国或其任何州、区、领地或联邦,或美国任何州、区、领地或联邦的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或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的任何机构或其他工具。
(2)CA 金融 Code § 22600(b)(2) 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或实业贷款公司、金融贷款机构或保险公司,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执照、证书或特许状的授权并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22600(b)(3) 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如果该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但许可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除外。
(4)CA 金融 Code § 22600(b)(4) 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有未偿证券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全资子公司;但前提是,购买方声明其购买是为了自身账户进行投资,而非为了分销本票或与分销本票相关的出售。
(5)CA 金融 Code § 22600(b)(5) 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银团或其他组合,旨在购买本票。
(6)CA 金融 Code § 22600(b)(6) 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旨在发行或促进发行由该信托或商业实体持有的金融资产池的不可分割权益、从中收取款项的权利,或主要由该资产池支付的权益,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A 金融 Code § 22600(b)(6)(A) 该商业实体不是独资企业。
(B)CA 金融 Code § 22600(b)(6)(B) 资产池由以下一项或多项组成:
(i)CA 金融 Code § 22600(b)(6)(B)(i) 带息债务。
(ii)CA 金融 Code § 22600(b)(6)(B)(ii) 代表从资产中收取款项权利的其他合同义务。
(iii)CA 金融 Code § 22600(b)(6)(B)(iii) 担保债券、保险单、信用证或为这些资产提供信用增级的其他工具。
(C)CA 金融 Code § 22600(b)(6)(C) 这些权益将是以下两者之一:
(i)CA 金融 Code § 22600(b)(6)(C)(i) 由标准普尔公司或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投资级。“投资级”指证券将由标准普尔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BB,或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aa,包括带有“+”或“–”标识或其他在此类评级中出现的变体的评级。
(ii)CA 金融 Code § 22600(b)(6)(C)(ii) 出售给本条另有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D)CA 金融 Code § 22600(b)(6)(D) 证券的发行和销售符合1968年《公司证券法》(《公司法典》第4编第1分部(自第25000条起))的规定,或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或豁免于资格审查或注册。
(c)CA 金融 Code § 22600(c) 如果许可方和机构投资者没有相反的协议,所有收到的款项应存入并维持在信托账户中,并且只能根据本票所有者的指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

Section § 22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金融贷款机构将以房地产商业贷款为担保的本票出售给机构贷款机构或投资者。这些本票代表了借款人向贷款机构偿还债务的承诺。法律将机构贷款机构定义为持有适当执照的银行、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或贷款公司。 如果贷款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从贷款还款中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信托账户。只有本票的所有者才能决定如何以及何时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

Section § 226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办理贷款,并且您的支票或类似付款被银行退回(未支付),贷款人可以就该笔退回的付款向您收取最高15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不属于常规贷款费用的一部分。

Section § 226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金融贷款机构向未经许可的个人支付报酬,以推荐潜在借款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借款人必须完成年利率低于36%的商业贷款,且贷款机构应核实借款人的商业身份和还款能力。贷款机构必须保留报酬记录至少四年,并每年向专员报告。如果未经许可的个人从事某些被禁止的活动,如贷款谈判和文件处理,他们将受到限制,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法律不允许对住宅抵押贷款或需要房地产局执照的个人支付推荐费,除非他们已获得适当许可。最后,法律允许专员为推荐活动制定规则。

(a)CA 金融 Code § 22602(a) 作为金融贷款机构的持牌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以向未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人支付报酬,以推荐一名或多名潜在借款人给该持牌人:
(1)CA 金融 Code § 22602(a)(1) 未经许可的人的推荐导致持牌人与该未经许可的人推荐的潜在借款人之间完成了一笔商业贷款,如第22502节所定义。
(2)CA 金融 Code § 22602(a)(2) 贷款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不超过36%。
(3)CA 金融 Code § 22602(a)(3) 在批准贷款之前,持牌人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金融 Code § 22602(a)(3)(A) 从潜在借款人处获取文件,以证明借款人的商业身份。可接受的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显示商业收入的所得税申报表或显示商业收入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B)CA 金融 Code § 22602(a)(3)(B) 进行承保并获取文件,以确保潜在借款人将有足够的每月总收入,能够根据贷款条款偿还贷款;如果通过承保确定潜在借款人的每月总开支(包括正在考虑的贷款的债务偿还款)将超过潜在借款人的每月总收入,则不发放贷款。用于核实当前和预计每月总收入及每月开支的可接受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商家财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历史以及行业特定知识和经验。如果潜在借款人是独资企业或公司,且贷款将由公司所有者提供的个人担保作抵押,则还应考虑来自至少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信用报告。
(4)CA 金融 Code § 22602(a)(4) 持牌人应保留与借款人推荐相关的所有向未经许可的人支付的报酬记录,期限至少四年。
(5)CA 金融 Code § 22602(a)(5) 持牌人每年应在根据第22159节要求的报告中提交专员要求的关于报酬支付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2602(b) 持牌人向未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人支付报酬,以推荐该持牌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贷款的,应就与该贷款相关的对该借款人作出的任何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c)CA 金融 Code § 22602(c) 未经许可的人的以下活动不受本节授权:
(1)CA 金融 Code § 22602(c)(1) 参与任何贷款谈判。
(2)CA 金融 Code § 22602(c)(2) 就贷款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或建议。
(3)CA 金融 Code § 22602(c)(3) 参与准备任何贷款文件,包括信用申请。
(4)CA 金融 Code § 22602(c)(4) 除了推荐借款人之外,代表借款人联系持牌人。
(5)CA 金融 Code § 22602(c)(5) 从借款人处收集贷款文件或将文件交付给持牌人。
(6)CA 金融 Code § 22602(c)(6) 向借款人传达贷款决定或查询。
(7)CA 金融 Code § 22602(c)(7) 参与制定任何销售宣传材料或营销材料。
(8)CA 金融 Code § 22602(c)(8) 获取借款人在文件上的签名。
(d)CA 金融 Code § 22602(d) 如果未经许可的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则(c)分节中的禁止规定不适用:
(1)CA 金融 Code § 22602(d)(1) 根据本分部免于许可。
(2)CA 金融 Code § 22602(d)(2)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免征联邦所得税。
(3)CA 金融 Code § 22602(d)(3) 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认可的商业援助组织。
(4)CA 金融 Code § 22602(d)(4) 在12个月内,就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人发放的五笔或更少的商业贷款,从事(c)分节第(1)至(8)段(含)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e)CA 金融 Code § 22602(e) 专员可根据本节制定法规,对本节授权的推荐活动施加条件。专员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贷款、贷款条款、推荐方法及其他事项进行分类,并可为不同类别的贷款规定不同的要求。

Section § 226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金融贷款机构,并且收到了由未经许可的人推荐的贷款申请,您需要向潜在借款人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作为贷款机构的您,可能会向该未经许可的人支付推荐费。通知必须明确指出,只有您(贷款机构)才能合法地提供贷款。借款人应书面确认已收到此通知。如果借款人希望提出投诉,通知中还应包含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联系信息。

持牌的金融贷款机构在收到商业贷款申请时,应向由未经许可的人推荐的潜在借款人提供以下以10磅或更大字号的书面声明,并应要求潜在借款人书面确认收到该声明:
“您是由[未经许可的人的姓名]推荐给我们的。如果您的贷款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向[未经许可的人的姓名]支付成功推荐费。[持牌机构名称],而非[未经许可的人的姓名],是唯一有权向您提供贷款的机构。在同意贷款条款之前,您应确保理解我们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贷款要约。如果您希望就此贷款交易提出投诉,您可以联系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电话:1-866-ASK-CORP (1-866-275-2677),或在线提交投诉:www.dfpi.ca.gov。”

Section § 226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因介绍他人办理商业贷款而获得报酬的人,都不得就贷款条款撒谎或作出误导性陈述。他们不能发布关于贷款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也不能遗漏使信息准确的重要细节。他们还不能实施欺诈、不诚实行为,或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此外,他们必须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这包括申请贷款或金融产品时提供的任何私人详细信息。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招揽借款人或继续其业务。

(a)CA 金融 Code § 22604(a) 任何根据第22602条的规定,因促成根据本分部达成的商业贷款而获得报酬的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金融 Code § 22604(a)(1) 就预期贷款的条款或条件,向预期借款人作出实质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声明。
(2)CA 金融 Code § 22604(a)(2) 广告、印刷、展示、发布、分发或广播任何关于贷款条件是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声明或陈述,或遗漏了使所作声明不虚假、不误导或不欺骗所必需的重要信息。
(3)CA 金融 Code § 22604(a)(3) 从事任何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的行为。
(4)CA 金融 Code § 22604(a)(4) 实施构成欺诈或不诚实交易的行为。
(5)CA 金融 Code § 22604(a)(5) 未能保护预期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2604(b) 就本条而言,“个人身份信息”是指非公开可用的信息,即预期借款人为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而提供的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预期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信用卡或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
(c)CA 金融 Code § 22604(c) 凡经专员认定,任何人从事为本分部项下持牌人发放的贷款招揽借款人的业务,且该人未遵守本条、第22602条、第22603条或本分部授权此类活动或豁免该人的任何其他规定,专员可命令该人停止并不得从事该业务或进一步违反本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