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些人可以免受特定金融法规的约束。它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各种金融实体,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区优势贷款机构和典当商,只要它们在其特定执照下运营。如果您是持有适当许可证的支票兑现商,或根据《金融法典》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持有有效证书的经纪自营商,这些规定也不适用于您。此外,为教育目的提供贷款的学院或大学,一年内提供五笔或更少附带商业贷款的人员,以及某些公共公司或实体也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a)CA 金融 Code § 22050(a)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州或美国关于银行、信托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费融资机构、信用合作社、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社区优势贷款机构、根据联邦法律或其他州授权行事的加利福尼亚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或根据其执照授权行事的持牌典当商的任何法律从事业务的任何人。
“社区优势贷款机构”指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授权提供社区优势贷款的实体。
(b)CA 金融 Code § 22050(b)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1789.37条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授权行事的支票兑现商,也不适用于根据《金融法典》第23005条颁发的有效执照授权行事的人员。
(c)CA 金融 Code § 22050(c) 本分部不适用于为允许个人攻读学位或证书课程而提供贷款的学院或大学。
(d)CA 金融 Code § 22050(d)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当时有效的、并根据《公司法典》第25211条颁发的证书行事的经纪自营商。
(e)CA 金融 Code § 22050(e) 本分部不适用于在12个月内发放五笔或更少贷款的任何人,这些贷款是《第22502条》所定义的商业贷款,且这些贷款是依赖豁免的人员业务的附带事项。
(f)CA 金融 Code § 22050(f) 本分部不适用于《政府法典》第67510条所定义的任何公共公司、《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定义的除州以外的任何公共实体,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实体的任何机构,在提供任何贷款时,只要该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实体的机构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

Section § 22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一年内只发放一笔商业贷款,则本部的规定不适用于他们。这意味着他们不受与那些在同一时期内发放多笔贷款的人相同的监管。

Section § 22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特定法规分部不适用的具体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为特定农业目的组建的非营利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营销的合作组织、根据《1923年农业信贷法》从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获得资金的公司,以及根据《公司法典》特定条款设立的公司。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22051(a) 任何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0分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合作社,在该章提及的任何活动中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b)CA 金融 Code § 22051(b) 任何专门从事以合作非营利方式营销农产品、园艺产品、葡萄栽培产品、乳制品、牲畜、家禽或蜂产品的公司、协会、辛迪加、合股公司或合伙企业,向其成员提供贷款或预付款,或与这些业务相关的。
(c)CA 金融 Code § 22051(c) 任何根据国会法案《1923年农业信贷法》的规定组建并存在的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获得资金或信贷,并提供如此获得的资金或信贷的贷款或预付款的公司。
(d)CA 金融 Code § 22051(d) 任何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3分部第5部分(自第14000条起)的规定设立的公司。

Section § 22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些信用卡计划符合特定条件,则不受本分部规则的约束。这些条件是:首先,信用卡必须根据书面申请发行,允许发卡机构购买持卡人的债务或向其提供信用。其次,收取的费用必须覆盖管理成本,并在发卡时和每年收取。第三,这些交易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与发卡机构有协议的组织或团体支付。

本分部不适用于未经本分部许可的个人根据具有以下所有特征的计划所提供的任何信用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052(a) 根据书面申请和该计划发行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可借此取得其信誉良好的会员与该机构签订了载明该计划的书面协议的个人所产生的债务,且该债务是根据这些协议产生的;或者发卡机构可借此向其会员提供信用。
(b)CA 金融 Code § 22052(b) 信用卡的费用旨在弥补该计划的管理成本,并在发卡时以及此后的年度续期日收取。
(c)CA 金融 Code § 22052(c) 因取得这些费用而产生的任何收费、折扣或费用,由与发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公司或协会支付给发卡机构。

Section § 2205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根据这项法律申请豁免,你需要负责证明该豁免适用于你。

在本法规定的任何程序中,证明豁免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豁免的人承担。

Section § 2205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则不适用于涉及个人财产的真实附条件销售合同,只要这些合同并非旨在规避本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2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于保费融资,保费融资是第18563条中定义的一个概念。

Section § 22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政府实体和项目不受本部法规的管辖。具体而言,它不适用于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某些与公司相关的项目,或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22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房地产经纪人只要已经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照,就不需要单独的金融许可证来发放或安排贷款。这些经纪人可以提供以房地产作担保的贷款,或者安排金融贷款机构提供此类贷款,而无需在这方面获得额外的许可。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经州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发放或安排并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任何贷款,也不适用于任何发放此类贷款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发放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贷款以出售给金融贷款机构,或安排由金融贷款机构发放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贷款,而无需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

Section § 22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公墓法》获得执照的公墓经纪人,不受本分部规定的约束。

本部不适用于根据《公墓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3) 分部第 (19) 章(自第 (96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公墓经纪人。

Section § 22059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在本领域从事经纪人工作的执照,你不能为那些未在本特定部门项下获得金融贷款人执照的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进行谈判或开展经纪人活动。

Section § 22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贷款是由获得适当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服务商发放或管理的,则本法律分部不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22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教会拓展基金不受本部规则的约束。这些基金是与教会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目的是向教会团体提供贷款,用于为教会利益购买土地、建造新建筑或改善现有设施。法律列出了一些标准来界定“教会”,包括拥有独特的宗教身份、礼拜仪式和受按立的牧师。此外,这些基金必须证明它们免除联邦税,并且任何个人都不对这些基金发放的贷款偿还负责。

(a)CA 金融 Code § 22061(a) 本部不适用于任何非营利性教会拓展基金。
(b)CA 金融 Code § 22061(b) 就本条而言:
(1)CA 金融 Code § 22061(b)(1) “非营利性教会拓展基金”指与教会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目的是向该教会的会众组织提供贷款,用于场地购置、新建设施或现有设施的改进,这些购置或改进是为了教会会众组织的利益。
(2)CA 金融 Code § 22061(b)(2) “教会”的构成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其中任何一项均不具有决定性权重:独立的法律存在;公认的信条和崇拜形式;明确而独特的教会管理机构;正式的教义和纪律规范;独特的宗教历史;不与任何其他宗教或教派相关的成员资格;由受按立的牧师组成的完整组织,为会众服务;完成规定学业后选出的受按立牧师;自己的文献;固定的礼拜场所;固定的会众;固定的宗教仪式;青少年宗教教育学校;以及培养其牧师的学校。
(3)CA 金融 Code § 22061(b)(3) “教会会众组织”指为实践该组织所属教会所倡导的宗教或崇拜方式而聚集的个人团体。
(4)CA 金融 Code § 22061(b)(4) “场地购置”指旨在供教会会众组织使用的土地购买。
(5)CA 金融 Code § 22061(b)(5) “新建设施”指旨在供教会会众组织使用的建筑物或结构购买。
(6)CA 金融 Code § 22061(b)(6) “改进”指旨在提高现有宗教场地或设施质量的材料购买。
(c)CA 金融 Code § 22061(c) 就本条而言,非营利性教会拓展基金应证明其根据《美国法典》第26卷第501节的规定免于联邦税收。
(d)CA 金融 Code § 22061(d) 就本条而言,任何个人均不应对非营利性教会拓展基金发放的任何贷款的偿还负责。

Section § 22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商业过桥贷款和风险投资相关的某些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 (1) 风险投资公司向运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或 (2) 风险投资公司对运营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被定义为主要通过投资或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商业实体,它需要保持大量的此类投资组合,并在批准这些贷款或投资时遵守法律。

“运营公司”是指从事产品或服务生产或销售的业务,不涉及资本管理或投资,并在董事会批准后将贷款收益用于业务运营。“商业过桥贷款”是用于商业目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临时贷款。

法律强调,这些贷款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交易的联邦和州法律。

(a)CA 金融 Code § 22062(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金融 Code § 22062(a)(1) 风险投资公司向运营公司提供的商业过桥贷款。
(2)CA 金融 Code § 22062(a)(2) 风险投资公司对运营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券进行的风险投资。
(b)CA 金融 Code § 22062(b) 就本节而言:
(1)CA 金融 Code § 22062(b)(1) “风险投资公司”是指除个人或独资企业以外,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主体:
(A)CA 金融 Code § 22062(b)(1)(A) 主要从事通过风险投资或向运营公司提供财务或管理援助来促进经济、商业或工业发展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22062(b)(1)(B) 始终将其至少50%的资产维持在风险投资或承诺进行风险投资中,并且在运营公司中保持或(假设与商业过桥贷款相关的股权投资已完成)将保持实质性股权权益。
(C)CA 金融 Code § 22062(b)(1)(C) 通过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类似政策机构批准向运营公司提供的每笔贷款,基于合理查询运营公司的融资目标和财务状况后,合理相信该贷款适合运营公司。
(D)CA 金融 Code § 22062(b)(1)(D) 在提供贷款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规范证券交易的规则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68年公司证券法》。
(2)CA 金融 Code § 22062(b)(2) “运营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主体:
(A)CA 金融 Code § 22062(b)(2)(A) 主要通过全资或实质性多数股权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销售,或研究或开发,而非资本管理或投资。这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i)CA 金融 Code § 22062(b)(2)(A)(i) 个人或独资企业。
(ii)CA 金融 Code § 22062(b)(2)(A)(ii) 没有具体商业计划或目的,或已表明其商业计划是与未识别的公司或实体或个人进行合并或收购的主体。
(B)CA 金融 Code § 22062(b)(2)(B) 将商业过桥贷款的所有收益用于其业务运营。
(C)CA 金融 Code § 22062(b)(2)(C) 通过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类似政策委员会,在履行其信义义务时,批准每笔商业过桥贷款,基于合理查询运营公司的融资目标和财务状况后,合理相信该贷款适合运营公司。
(3)CA 金融 Code § 22062(b)(3) “商业过桥贷款”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062(b)(3)(A) 本金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贷款,或开放式信贷计划下的任何贷款,无论是否以个人财产担保或无担保,其收益由运营公司主要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庭目的。
(B)CA 金融 Code § 22062(b)(3)(B)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并且与对运营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联或在善意预期该投资的情况下提供。
(C)CA 金融 Code § 22062(b)(3)(C) 如果有担保,则仅以运营公司的商业资产(不包括任何不动产)作为担保。
(D)CA 金融 Code § 22062(b)(3)(D) 受《民法典》第1655条规定的诚信和公平交易默示契约的约束。
(4)CA 金融 Code § 22062(b)(4) 就第 (1) 款而言,“风险投资”是指某人、该人的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方拥有或获得管理权的对运营公司证券的收购。
(5)CA 金融 Code § 22062(b)(5) “股权证券”应具有与联邦《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1)节中相同的含义。
(c)CA 金融 Code § 22062(c) 就 (b) 款第 (3) 项而言,为确定某笔贷款是否为商业过桥贷款,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依赖运营公司签署的任何书面用途声明。该声明可以是运营公司签署的单独声明,也可以包含在运营公司签署的其他文件中,但在每种情况下,均应经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类似政策机构批准。风险投资公司可能无需核实贷款收益是否按照用途声明使用。
(d)CA 金融 Code § 22062(d) 就(b)款第(3)项(A)分项而言,应使用第22551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商业过桥贷款的指定金额是否为真实的本金金额。
(e)CA 金融 Code § 22062(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废除或削弱旨在保护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许可、不正当竞争、高利贷和利益冲突的法律。

Section § 22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金融部门的法规不适用于特许人向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提供的贷款。简单来说,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些被称为“特许经营贷款”的贷款可以获得豁免。这些条件包括遵守联邦和州的特许经营法律,贷款收益仅用于商业目的,以及担保仅限于业务资产。贷款人还必须向借款人清楚地披露所有贷款条款。此外,特许人可以依赖受许人关于如何使用贷款的书面声明,而无需核实其实际用途。最后,该法律确保更广泛的借款人保护法律不受影响。

(a)CA 金融 Code § 22063(a)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特许人向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提供,或由次级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的特许经营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063(b) 就本条而言:
(1)CA 金融 Code § 22063(b)(1) “特许经营”指《公司法典》第31005条所定义的“特许经营”。
(2)CA 金融 Code § 22063(b)(2) “受许人”指《公司法典》第31006条所定义的“受许人”。
(3)CA 金融 Code § 22063(b)(3) “特许人”指《公司法典》第31007条所定义的“特许人”。
(4)CA 金融 Code § 22063(b)(4) “区域特许经营”指《公司法典》第31008条所定义的“区域特许经营”。
(5)CA 金融 Code § 22063(b)(5) “次级特许经营”指《公司法典》第31008.5条所定义的“次级特许经营”。
(6)CA 金融 Code § 22063(b)(6) “次级特许人”指《公司法典》第31009条所定义的“次级特许人”。
(7)CA 金融 Code § 22063(b)(7) “特许经营业务”指由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或区域特许经营运营的业务,或由次级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或次级特许经营运营的业务。
(8)CA 金融 Code § 22063(b)(8) “特许经营贷款”指《第22502条》所定义的商业贷款,由特许人向现有或潜在的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提供,或由次级特许人向现有或潜在的受许人提供,用于特许经营业务的收购、建设、运营、开发、设备购置、扩张、收缩、合并、兼并、资本重组、重组或终止,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22063(b)(8)(A) 提供特许经营贷款的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特许经营披露和注册法律、法规、规章和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特许经营投资法》(《公司法典》第4编第5分部(第31000条起))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特许经营规则:关于特许经营和商业机会风险的披露要求和禁止规定》(《联邦法规典籍》第16卷第1章D分章第436部分(16 CFR 436),经修订),以处理与特许经营贷款相关的任何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或次级特许经营的要约或销售。
(B)CA 金融 Code § 22063(b)(8)(B) 借款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意图将特许经营贷款的收益主要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
(C)CA 金融 Code § 22063(b)(8)(C) 如果贷款有担保,则仅以特许经营贷款所涉及的特许经营业务的资产作为担保。借款人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的财产,包括借款人的个人住宅,不得作为贷款的担保。
(D)CA 金融 Code § 22063(b)(8)(D) 该贷款受《民法典》第1655条规定的诚信和公平交易默示契约的约束。
(E)CA 金融 Code § 22063(b)(8)(E) 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时或之前,向借款人充分明确地披露贷款的利率、费用和成本。
(c)CA 金融 Code § 22063(c) 就分部 (b) 第 (8) 款 (B) 项而言,提供贷款的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可以依赖借款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书面用途声明。该声明可以是借款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签署的单独声明,也可以包含在借款受许人或次级特许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中。提供贷款的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可能无需核实特许经营贷款的收益是否按照用途声明使用。
(d)CA 金融 Code § 22063(d)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废除或削弱旨在保护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许可、不正当竞争、高利贷和利益冲突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220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投资和贷款法规的某些例外情况,特别是针对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机构等免税组织。它阐明,这些规则不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相关投资,例如专注于慈善免税目的而非主要为了创收,确保没有个人不当获益,以及限制贷款数量。该法律还强调了诚信交易和遵守相关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对于豁免交易。

此外,它规定组织必须根据特定的美国国税局法规免税,并且任何有担保的贷款必须涉及合格投资者。还有一个注意事项是,这些组织仍然可以收取利息或费用,并且所有收到的资金都应用于指定的慈善目的。

(a)CA 金融 Code § 22064(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金融 Code § 22064(a)(1) 由私人基金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9(a)条定义的免税组织所进行的、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944条(c)款和《美国财政部条例》第53.4944-3条定义的项目相关投资。
(2)CA 金融 Code § 22064(a)(2) 由公共慈善机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9条(a)款第(1)、(2)或(3)项定义的免税组织所进行的、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贷款、担保或投资:
(A)CA 金融 Code § 22064(a)(2)(A) 该贷款、担保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提供贷款的公共慈善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免税目的,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70(c)(2)(B)条所述。
(B)CA 金融 Code § 22064(a)(2)(B) 该贷款、担保或投资的显著目的既不是产生收入,也不是财产增值。
(C)CA 金融 Code § 22064(a)(2)(C) 该贷款、担保或投资的目的不包括实现《国内税收法典》第170(c)(2)(D)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
(b)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b)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b)(a)款不得豁免根据第22203条和第22204条定义的提供消费贷款的免税组织适用本分部的规定。
(c)CA 金融 Code § 22064(c) 以个人拥有的任何资产作为担保的贷款,仅当提供担保的个人是《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30.501条(a)款第(5)或(6)项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时,方可根据(a)款获得豁免。个人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财产,包括个人自住住宅,不得作为贷款的担保。
(d)CA 金融 Code § 22064(d) 私人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投资,以及公共慈善机构根据(a)款获得豁免的任何贷款、担保或投资,均受《民法典》第1655条规定的诚信和公平交易默示契约的约束。
(e)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e)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e)(1) (a)款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豁免私人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投资,或公共慈善机构的贷款、担保或投资适用本分部的规定:
(A)CA 金融 Code § 22064(e)(1)(A) 进行项目相关投资、贷款、担保或投资的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征联邦所得税,并且其组织和运营完全是为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
(B)CA 金融 Code § 22064(e)(1)(B) 进行项目相关投资、贷款、担保或投资的组织的任何净收益均不得归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
(C)CA 金融 Code § 22064(e)(1)(C) 在进行或安排项目相关投资、贷款、担保或投资时,不得支付任何经纪人费用。
(2)CA 金融 Code § 22064(e)(2) 本款不禁止进行项目相关投资、贷款、担保或投资的组织对贷款或投资收取利息,或对担保收取费用。
(f)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f)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f)(a)款仅豁免私人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投资,或公共慈善机构的贷款、担保或投资适用本分部的规定,前提是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的一个或多个免税目的,且其显著目的不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4944条(c)款所指的产生收入或财产增值。受助人必须将从私人基金会或公共慈善机构获得的所有资金仅用于进行项目相关投资、贷款、担保或投资所设定的慈善目的。
(g)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g)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4(g)(a)款仅豁免私人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投资,或公共慈善机构的贷款、担保或投资适用本分部的规定,前提是该组织在一个日历年内完成的贷款不超过35笔。在进行和协商这些贷款时,私人基金会或公共慈善机构应考虑受助人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的财务能力。

Section § 22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通常不受本部门管辖的人员,如果他们希望根据SAFE法案担保抵押贷款发起人,可以注册为“豁免公司”。要获得此注册,他们必须遵守专员制定的任何规则并支付年费。

希望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他们为其发起贷款的豁免公司签订合同,持有有效的保险执照,并由与该公司有关联的保险公司委任。此外,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可以为这些豁免注册人或持牌金融贷款人工作,但需遵守某些限制。

(a)CA 金融 Code § 22065(a) 不受本部门管辖的人员可以向专员申请豁免公司注册,以担保一个或多个根据联邦SAFE法案需要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个人。
(b)CA 金融 Code § 22065(b) 根据豁免公司注册程序申请的豁免人员,应遵守专员认为确保符合联邦SAFE法案所需的所有规则和命令,并应支付由专员确定的年度注册费。
(c)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5(c)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065(c)(1) 作为保险代理人且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执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22065(c)(1)(A) 与该豁免人员签订独家书面合同,并仅代表该豁免人员发起抵押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065(c)(1)(B) 持有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第5章第3条(自第1631节起)颁发的有效保险代理人执照,且该执照未被暂停或吊销。
(C)CA 金融 Code § 22065(c)(1)(C) 持有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第5章第9条(自第1702节起)颁发的有效委任通知,该通知来自与该豁免人员控制、受其控制或受共同控制的保险公司。
(2)CA 金融 Code § 22065(c)(2) 在本州获准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作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根据(a)款注册的人员发起贷款,或代表专门为单一人员发起贷款且根据第22050节(a)款不受执照管辖的持牌金融贷款人发起贷款。

Section § 22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非营利组织提供小额、无息贷款,帮助人们建立或改善信用。如果非营利组织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免税、不为个人谋利以及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它们可以免除某些法规的约束。贷款必须遵守无担保、无利息以及行政费用有限等规定。其他要求包括提供信用教育计划、向信用机构报告以及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和债务。非营利组织不得要求借款人放弃法律权利,也不得提供与贷款挂钩的保险。

非营利组织可以与其他组织合作促成这些贷款,但合作关系必须有文件记录,并且它们必须遵守类似的规定。专员有权审查组织是否合规,并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采取行动。本节不适用于超过2,500美元的贷款。

(a)CA 金融 Code § 22066(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非营利组织在帮助个人获得可负担的、有助于建立信用的低额贷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州法律应避免设置可能阻碍此类贷款增长的法定障碍。本节应被广义解释,以鼓励非营利组织通过贷款圈子和其他项目和服务,帮助促成零利率、低成本贷款,从而使个人能够建立和积累信用记录或提高其信用评分。
(b)CA 金融 Code § 22066(b) 就本节而言,(c)款所述的组织应被称为豁免组织,而(d)款所述的组织应被称为合作组织。
(c)CA 金融 Code § 22066(c) 促成一项或多项零利率、低成本贷款的非营利组织应豁免于本分部,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22066(c)(1) 该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征联邦所得税,并且其组织和运营完全是为了《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
(2)CA 金融 Code § 22066(c)(2) 该组织的任何净收益均不得归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
(3)CA 金融 Code § 22066(c)(3) 与该组织促成的贷款发放相关的,不得支付经纪人费用。
(4)CA 金融 Code § 22066(c)(4) 希望根据本节授予的豁免进行运营的组织,应按照专员规定的方式向专员提交豁免申请,并向专员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由专员计算,以弥补其管理本节和第22067节的成本。如果专员发现该组织未满足或未持续满足本节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并且拒绝授予、暂停或撤销豁免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则专员可以拒绝授予豁免,或暂停或撤销先前已发布的豁免。
(5)CA 金融 Code § 22066(c)(5) 每个获得专员批准豁免的组织,应在每年3月15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专员合理要求的、关于该组织在前一公历年度内在州内所有促成贷款地点所促成贷款的相关信息。专员应汇编根据本款提交的信息,用于编制第22067节要求的报告。
(6)CA 金融 Code § 22066(c)(6) 根据本节发放的任何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金融 Code § 22066(c)(6)(A) 该贷款应为无担保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066(c)(6)(B) 不得收取利息。
(C)CA 金融 Code § 22066(c)(6)(C) 可收取行政费用,但金额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i)CA 金融 Code § 22066(c)(6)(C)(i) 向借款人发放的第一笔贷款,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本金金额(不含行政费用)的百分之七,或九十美元 ($9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ii)CA 金融 Code § 22066(c)(6)(C)(ii) 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第二笔及后续贷款,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本金金额(不含行政费用)的百分之六,或七十五美元 ($7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D)CA 金融 Code § 22066(c)(6)(D) 组织不得在任何四个月内向同一借款人收取行政费用超过一次。每笔行政费用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立即完全赚取。
(E)CA 金融 Code § 22066(c)(6)(E) 尽管有第22320.5节(a)款的规定,并且代替任何其他类型的逾期费或滞纳金,组织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最高十美元 ($10),以弥补因借款人行为而由该组织承担的资金不足费。组织不得在单个月份内向同一借款人收取超过两次资金不足费。
(F)CA 金融 Code § 22066(c)(6)(F) 在贷款申请时,以下信息应以不小于12号字体的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披露:
(i)CA 金融 Code § 22066(c)(6)(F)(i) 借款金额,如果贷款按时偿还,消费者承担的贷款总美元成本(包括行政费用和借款本金之和),相应的年利率(根据联邦储备委员会Z条例 (12 C.F.R. 226.1) 计算),定期还款金额,还款频率,以及适用的资金不足费。
(ii)CA 金融 Code § 22066(c)(6)(F)(ii) 解释借款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出贷款协议。
(G)CA 金融 Code § 22066(c)(6)(G) 该贷款的初始本金最低金额为二百五十美元($250),初始本金最高金额为二千五百美元($2,500),且期限不短于以下规定:
(i)CA 金融 Code § 22066(c)(6)(G)(i) 对于初始本金余额低于五百美元($500)的贷款,为九十天。
(ii)CA 金融 Code § 22066(c)(6)(G)(ii) 对于初始本金余额至少为五百美元($500)但低于一千五百美元($1,500)的贷款,为一百二十天。
(iii)CA 金融 Code § 22066(c)(6)(G)(iii) 对于初始本金余额至少为一千五百美元($1,500)的贷款,为一百八十天。
(H)CA 金融 Code § 22066(c)(6)(H) 该贷款不得进行再融资。
(I)CA 金融 Code § 22066(c)(6)(I) 该机构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不得在拖欠开始之日起至少90天内,将未偿债务出售或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进行催收。
(7)CA 金融 Code § 22066(c)(7) 在发放贷款收益之前,该机构应 (A) 向借款人提供经专员事先审查和批准用于遵守本节规定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或 (B) 邀请借款人参加由独立第三方提供且经专员事先审查和批准用于遵守本节规定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根据本款提供的信用教育计划或研讨会应免费提供给借款人。
(8)CA 金融 Code § 22066(c)(8) 该机构在被至少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汇编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接受为数据提供者后,应向其报告每位借款人的还款表现。就本节而言,在全国范围内汇编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是指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a(p)) 第603(p)节定义的机构。根据本分节获得专员豁免后被接受为数据提供者的机构,应在被该计划接受后尽快报告自其在该计划下开始放贷以来的所有借款人还款表现,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被该计划接受后的六个月。
(9)CA 金融 Code § 22066(c)(9) 该机构应审查每笔贷款,并应确保在以下情况下不发放贷款:通过其审查,该机构确定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时的每月总偿债支出(包括正在考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以及该机构可独立核实的所有未偿信用形式)超过借款人每月家庭总收入的50%,除非子段 (D) 的 (iii) 项另有规定。
(A)CA 金融 Code § 22066(c)(9)(A) 该机构应在贷款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寻求与借款人所有未偿债务义务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借款人自行报告但无法通过独立核实获得的贷款。该机构应使用至少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汇编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信用报告,或通过其他可用的电子债务核实服务(这些服务能提供借款人未偿债务义务的可靠证据)来核实该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2066(c)(9)(B) 该机构还应向借款人索取并将在计算借款人未偿债务义务时纳入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所有关于未偿递延存款交易的信息。
(C)CA 金融 Code § 22066(c)(9)(C) 为了评估债务收入比,该机构无需考虑来自朋友或家人的贷款。
(D)CA 金融 Code § 22066(c)(9)(D) 该机构还应使用以下任何信息来核实该机构依赖以确定借款人债务收入比的借款人家庭收入:
(i)CA 金融 Code § 22066(c)(9)(D)(i) 提供借款人实际收入的可靠证据的电子方式或服务。
(ii)CA 金融 Code § 22066(c)(9)(D)(ii) 美国国税局W-2表、纳税申报表、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提供借款人实际收入的合理可靠证据的第三方文件。

Section § 22067

Explanation

本法规要求专员在每年7月1日前,在部门网站上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与豁免组织和合作组织相关的特定金融活动。该报告包含组织申请和获得的豁免数据、拒绝申请的原因,以及这些组织促成的借款人和贷款的统计数据。

报告还涉及贷款数量、贷款用途、借款人信用评分、收入分布、银行账户使用情况以及贷款表现。此外,报告还提供关于违反第22066节的情况、对豁免采取的行动、收到的投诉以及潜在改进的信息。所披露的信息仅供专员使用,并免于公开披露。

(a)CA 金融 Code § 22067(a) 每年7月1日或之前,专员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总结(b)款所述的信息。为专员准备本节所述报告而向专员披露的信息,根据《政府法典》第7929.000节(b)款的规定,免于任何公开披露要求。
(b)CA 金融 Code § 22067(b)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指明报告所对应的时期,并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时期的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067(b)(1) 根据第22066节(c)款申请豁免的组织数量,以及根据第22066节(d)款与豁免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组织数量。
(2)CA 金融 Code § 22067(b)(2) 获得豁免的组织数量以及所授予豁免的类型。
(3)CA 金融 Code § 22067(b)(3) 拒绝豁免申请的原因(如适用)。此信息应以不识别被拒绝实体的方式提供。
(4)CA 金融 Code § 22067(b)(4) 通过豁免或合作组织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数量,获得由豁免或合作组织促成的贷款的借款人数量,贷款总额,以及贷款发放时的贷款期限分布。
(5)CA 金融 Code § 22067(b)(5) 通过豁免或合作组织获得多笔贷款的借款人数量,以及每位借款人贷款数量的分布。
(6)CA 金融 Code § 22067(b)(6) 在通过豁免或合作组织获得多笔贷款的借款人中,那些在连续贷款之间信用评分有所提高的借款人百分比(基于至少一家主要信用局的信息),以及平均提高幅度。
(7)CA 金融 Code § 22067(b)(7) 贷款发放时借款人的收入分布,包括获得至少一笔贷款并在其贷款申请时居住在中低收入普查区的借款人数量。
(8)CA 金融 Code § 22067(b)(8) 通过豁免或合作组织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数量,用于以下目的(基于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指明贷款主要用途的回复):
(A)CA 金融 Code § 22067(b)(8)(A) 医疗。
(B)CA 金融 Code § 22067(b)(8)(B) 其他紧急情况。
(C)CA 金融 Code § 22067(b)(8)(C) 车辆维修。
(D)CA 金融 Code § 22067(b)(8)(D) 车辆购买。
(E)CA 金融 Code § 22067(b)(8)(E) 支付账单。
(F)CA 金融 Code § 22067(b)(8)(F) 债务整合。
(G)CA 金融 Code § 22067(b)(8)(G) 建立或修复信用记录。
(H)CA 金融 Code § 22067(b)(8)(H) 为购买除车辆以外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融资。
(I)CA 金融 Code § 22067(b)(8)(I) 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
(J)CA 金融 Code § 22067(b)(8)(J) 其他。
(9)CA 金融 Code § 22067(b)(9) 在贷款申请时自报拥有银行账户的借款人数量,自报拥有银行账户并使用支票兑现服务的借款人数量,以及在贷款申请时自报没有银行账户的借款人数量。
(10)CA 金融 Code § 22067(b)(10) 第22066节项下贷款的表现,通过以下所有方面反映:
(A)CA 金融 Code § 22067(b)(10)(A) 经历至少一次持续7至29天逾期付款并随后使贷款恢复正常状态的借款人数量和百分比,以及与这些逾期付款对应的贷款本金金额分布。
(B)CA 金融 Code § 22067(b)(10)(B) 经历至少一次持续30至59天逾期付款并随后使贷款恢复正常状态的借款人数量和百分比,以及与这些逾期付款对应的贷款本金金额分布。
(C)CA 金融 Code § 22067(b)(10)(C) 经历至少一次持续60天或更长时间逾期付款并随后使贷款恢复正常状态的借款人数量和百分比,以及与这些逾期付款对应的贷款本金金额分布。
(D)CA 金融 Code § 22067(b)(10)(D) 经历至少一次超过七天逾期付款但随后未使贷款恢复正常状态的借款人数量和百分比。
(E)CA 金融 Code § 22067(b)(10)(E) 在曾逾期七天或更长时间的贷款中,借款人经历七天或更长时间逾期付款的平均次数。
(11)CA 金融 Code § 22067(b)(11) 经专员记录的豁免组织违反第22066节的次数和类型。
(12)CA 金融 Code § 22067(b)(12) 经专员记录的合作组织违反第22066节的次数和类型。

Section § 22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豁免和排除不适用于担任项目管理人或PACE招揽人职务的人,这些职务与管理和推广物业评估清洁能源项目有关。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