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要提供或协助办理发薪日贷款(也称为延期存款交易)的人,必须首先获得执照。它概述了如何申请执照,包括支付费用,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电子申请。如果一家企业已经拥有执照并希望开设新地点,他们可以使用简化的申请流程。法律解释说,电子记录和签名是可接受的,但许可部门并非必须接受它们。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旨在监管发薪日贷款机构,确保它们合法且负责任地运营。

(a)CA 金融 Code § 23005(a) 未经专员事先获得执照并遵守本部门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提供、发起或进行延期存款交易,为延期存款发起人安排延期存款交易,担任延期存款发起人的代理人,或协助延期存款发起人发起延期存款交易。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第23001条所规定的被排除在“持牌人”定义之外的个人或实体。本部门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专员创建单独的执照类别。
(b)CA 金融 Code § 23005(b) 根据本部门提交的执照申请应采用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要求的形式并包含其可能要求的信息,并应在支付第23006条中规定的费用后提交。
(c)CA 金融 Code § 23005(c) 拥有一处或多处持牌地点的持牌人,如寻求额外地点执照,可提交专员根据本条 (b) 款可能制定的简式执照申请。
(d)CA 金融 Code § 2300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形。本条不要求专员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e)CA 金融 Code § 23005(e)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23005(e)(1) “电子记录”指初始执照申请,或该执照申请的实质性修改,以及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存储的任何其他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金融 Code § 23005(e)(1)(A) 为任何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而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金融 Code § 23005(e)(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金融 Code § 23005(e)(1)(C) 命令、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
(D)CA 金融 Code § 23005(e)(1)(D) 与任何申请、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书和问题陈述。
(E)CA 金融 Code § 23005(e)(1)(E)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F)CA 金融 Code § 23005(e)(1)(F) 听证会笔录。
(G)CA 金融 Code § 23005(e)(1)(G)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具体裁决。
(H)CA 金融 Code § 23005(e)(1)(H) 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与 (A) 至 (G) 款所列任何文件相关的往来函件。
(2)CA 金融 Code § 23005(e)(2)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某人以签署电子记录的意图执行或采用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f)CA 金融 Code § 23005(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了接受电子提交记录的方法,并鼓励其在可行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以期在预算、资源和设备到位时实现该目标。

Section § 23006

Explanation

当你提交申请时,你需要向专员支付100美元的调查费和200美元的申请费,外加指纹处理的费用。如果你的申请被拒绝或你撤回申请,这些费用将不予退还。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专员支付一百美元 ($100) 作为调查申请的费用,两百美元 ($200) 作为申请费,以及指纹处理费用。如果申请被拒绝或撤回,调查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

Section § 23007

Explanation
申请执照时,您必须提供财务报表,表明您的净资产至少为25,000美元。无论您的企业在多少个地点运营,这一净资产要求都必须始终保持。

Section § 23008

Explanation

当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后,专员将调查公司关键人员的背景,例如重要合伙人或股东。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将审查拥有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人员;而对于公司或类似实体,则调查高级职员、董事和重要股东。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且没有拒绝的理由,将会颁发许可证。

根据第23005条提交申请并根据第23006条支付费用后,专员应调查申请人,以及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则调查其普通合伙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未偿权益的人员。如果申请人是公司、信托或协会,包括非法人组织,专员应调查其高级职员、董事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已发行股权证券的人员。如果专员认定申请人已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且未发现构成第23011条规定拒绝理由的事实,专员应向申请人颁发并交付许可证。

Section § 23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金融许可证必须包含重要信息,例如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如果适用,还包括其普通合伙人的信息,或者对于公司而言,其注册详情。此外,一旦某个地点根据第23008条获得批准,专员将签发一份许可证,其中显示该获许可地点的地址。

Section § 23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制定规则,要求执照持有人在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其申请信息。这些更新必须在专员规定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下提交。

Section § 23011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拒绝一项商业申请,如果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者如果任何控制人过去10年内曾涉及与商业相关的犯罪或不诚实行为。如果任何关键涉事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如果申请不完整,并且申请人在90天内未对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的通知作出回应,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员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决定,要么批准颁发执照,要么说明拒绝的理由。

(a)CA 金融 Code § 23011(a) 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专员可以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23011(a)(1) 申请中存在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
(2)CA 金融 Code § 23011(a)(2)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个人,在过去10年内 (A) 被判犯有罪行或对某项罪行不抗辩,或 (B) 实施了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且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3)CA 金融 Code § 23011(a)(3)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个人,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其项下的规则,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监管计划。
(b)CA 金融 Code § 23011(b)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通知发出之日起90天内对书面缺陷通知作出回应,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在本节含义内撤回。
(c)CA 金融 Code § 23011(c) 专员应在收到完整执照申请并支付所需费用之日起60天内,要么颁发执照,要么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的规定提交问题声明。

Section § 2301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的权力,如果延期存款发起人或相关个人违反某些规定或从事不诚实活动,专员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该人已实施、知晓或导致违规,专员可以谴责、暂停或禁止某人担任雇佣或控制职位,最长一年。

如果个人被判犯有涉及不诚实的罪行,或者如果针对他们作出了与欺骗或欺诈相关的民事或行政判决,可以采取纪律处分。受影响的人有15天时间请求听证,听证应在请求后30天内开始,除非另有约定。未请求听证即构成放弃该权利。

如果送达了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受影响的个人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许可活动。被暂停或禁止的个人不得参与与延期存款发起人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

(a)CA 金融 Code § 23011.5(a) 专员在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可以通过命令谴责或暂停任何延期存款发起人或任何其他人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其担任任何雇佣、管理或控制职位:
(1)CA 金融 Code § 23011.5(a)(1) 该谴责、暂停或禁止符合公共利益,且该人已实施或导致违反本分部或专员的规则或命令,该违规行为是实施或导致该行为的人已知或应知的,或已对延期存款发起人或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
(2)CA 金融 Code § 23011.5(a)(2) 该人已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通过终局判决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受到任何公共机构的任何行政判决,如果该罪行或民事或行政判决涉及任何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罪行,或任何其他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合理相关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23011.5(b) 自根据 (a) 款发出命令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4.5章 (自第11400条起))请求听证。收到请求后,除非受本分部约束的人同意延后日期,否则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如果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未命令听证,则未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权利。
(c)CA 金融 Code § 23011.5(c) 收到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后,拟议命令所针对的人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受法律许可的活动。
(d)CA 金融 Code § 23011.5(d) 根据本条被暂停或禁止的人被禁止参与延期存款发起人的任何商业活动,并被禁止在延期存款发起人开展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Section § 2301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执照申请被拒绝,整个处理过程将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章节所规定的具体规则。负责此事的专员将拥有这些规则中所述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2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金融执照的企业必须拥有25,000美元的担保债券。该债券作为一种财务担保,可支付给专员,用于弥补因不合规行为产生的罚款、费用和消费者损失。拥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持证人只需一份债券。

如果对该债券提出索赔,必须立即提交一份新债券。未能在10天内提交新债券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

(a)CA 金融 Code § 23013(a) 持证人应依照本款规定维持一份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担保债券。该债券应支付给专员,并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债券副本,包括在债券生效日期之后签署的任何及所有附加条款和背书,应在签署后10天内提交给专员审查和批准。对于拥有多个许可经营场所的持证人,仅需一份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担保债券。该债券应被用于追回专员根据本分部征收的费用、罚款和规费,或用于弥补因持证人未遵守本分部要求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b)CA 金融 Code § 23013(b) 当针对持证人的债券提起诉讼时,专员可以要求提交一份新债券。在债券上的任何诉讼获得追偿后,持证人应立即提交一份新债券。未能在债券获得追偿后10天内提交新债券,或未能在专员通知要求提交新债券后10天内提交,构成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23014

Explanation
如果在本分部规定的法律案件中,有人声称自己享有豁免或例外,那么他们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