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分部之目的,“基金”指加州金融素养基金。
加利福尼亚州金融素养基金
Section § 70001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金融素养基金,由州主计长管理。该基金的目标是鼓励与银行、政府及其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以帮助加州居民更好地理解金融事务。如果基金中的资金在18个月内未被分配,则必须全额退还给捐款人。
(a)CA 金融 Code § 70001(a) 加州金融素养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应由主计长管理。
(b)CA 金融 Code § 70001(b) 该基金的目的是促成与金融服务界以及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加州居民的金融素养。
(c)CA 金融 Code § 70001(c) 未在捐入基金后18个月内拨款的资金,应全额退还给捐款人。
加州金融素养基金 州金库 金融素养
Section § 70002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接受私人捐款,并将其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些捐款只有在年度州预算批准后才能使用。但是,这些捐款不能用于推广捐款人的金融产品。
审计长可接受私人捐赠并将其存入基金,该基金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后方可使用。捐赠不得用于推广或营销任何捐赠者的金融产品。
私人捐赠 基金拨款 年度预算案
Section § 70003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成立一个金融素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一项特定基金,并制定提高金融素养的策略。如果成立委员会,它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所规定的公开会议规定。
审计长可以召集一个金融素养咨询委员会,为基金提供额外监督并制定提高金融素养的策略。如果召集,该委员会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Article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120) of Chapter 1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金融素养咨询委员会 基金监督 策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