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信息隐私法案
Section § 4051
本法律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息和真实的选择,说明他们的个人隐私信息如何被共享或出售。《加州金融信息隐私法》旨在提供比一项名为《格雷姆-利奇-布莱利法案》的联邦法律更强的隐私保护。本法律应被理解为以增强个人隐私权为目标。
Section § 4051.5
这项加州法律承认加州宪法保护公民隐私。它讨论了对《格雷姆-利奇-布莱利法案》(一项联邦银行法)的担忧,该法案可能导致个人金融信息被更广泛地共享。由于该法案的隐私保护措施被认为不足,因此本法律旨在为加州居民提供更强的隐私保障。
该法律旨在让加州居民控制其非公开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共享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明确同意。它还允许消费者通过清晰的通知流程选择退出关联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目标是确保所有金融机构一致地处理消费者信息,同时遵守联邦定义,以在不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维持业务运营。
Section § 405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金融隐私以及加州金融机构如何共享个人金融信息相关的关键术语。“非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提供给金融机构的、非公开可获取的数据。“个人可识别的金融信息”涵盖了特定类型的消费者金融详情,包括贷款申请、信用历史和账户信息。它还阐明了哪些实体符合“金融机构”的资格,以及它们在非公开信息方面的义务。
该法律进一步区分了“关联公司”和“非关联第三方”,指明了信息如何在这些群体内部为各种合法商业目的而共享。它详细阐述了在使用和披露这些信息时何为“必要”,例如促进交易、权利执行以及遵守法律和商业义务。
Section § 4052.5
Section § 405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金融机构必须如何处理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在与非关联第三方共享这些信息之前,金融机构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并确保该同意清晰传达且可随时撤销。机构不得歧视拒绝同意的消费者,但若无此同意,机构可能无法提供某些服务。
如果机构与关联公司共享信息,必须每年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允许消费者选择退出。获取消费者同意并确保隐私通知清晰易懂,有详细的程序规定。此外,关联实体之间共享信息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守与监管和业务范围相关的特定标准。
营销行为受到监管,确保机构不能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共享个人信息。机构还必须提供便捷的方式供消费者行使其隐私权,例如通过免费电话或回邮信封。
Section § 4053.5
Section § 405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金融机构在不与第三方共享个人财务信息时(除非法律允许),无需向消费者发送书面通知。如果通知发送给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则该通知对所有家庭成员有效,除非家庭中另有成员在该金融机构拥有独立账户。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但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例如以消费者可以保存的格式发送,并符合联邦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然而,仅仅在线提供通知是不够的;通知必须被“交付”给消费者。此外,消费者对电子通知的回复是有效的,金融机构不能使其失效。本法律与某些联邦电子签名法规保持一致,但并未改变一些现有的限制。
Section § 4054.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发行联名卡或联名金融产品时,可以与被称为“联名合作方”的商业伙伴分享哪些信息。对于联名卡,金融机构可以分享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在特定商家进行的购买记录。对于其他联名金融产品,则只能披露姓名和联系方式。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客户必须收到通知并被允许选择退出(即拒绝披露),并且金融机构与联名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这些合作方不得将信息用于验证客户信息或推广其自身产品以外的任何目的。此外,任何发送的推广邮件必须明确发送者身份,并提供收件人选择退订的方式。
Section § 40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金融机构何时可以在不违反隐私规定的情况下共享非公开个人信息。它主要适用于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完成或管理金融交易必要时共享这些信息。他们还可以出于安全原因、预防欺诈或身份盗窃、遵守执法要求或在法律调查期间共享信息。此外,信息可以在商业交易(如合并或销售)以及某些监管目的下共享。其他情况包括协助调查涉及老年人的财务虐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信息共享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Section § 4056.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持牌个人或组织在隐私规则方面的例外情况。它指出,如果您是持牌保险生产者、投资顾问或证券销售商,只要您在执照范围内行事,某些隐私规则可能不适用于您。但是,如果您与关联方或非关联第三方共享私人信息,那么隐私规则仍然适用。
如果您与另一个持牌实体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必须限制您如何使用私人信息,仅限于您的执照允许的特定交易。此外,保险生产者和经纪人可以根据消费者索取保险报价的请求共享非公开个人信息,但仅限于正常业务过程中。
最后,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人可以共享非公开个人信息,只要符合本法律规定,但他们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共享。如果保险公司及其专属代理人之间共享的信息保留在代理人可以访问的共享系统中,并且消费者的隐私偏好得到尊重,则不违反本法律。
Section § 405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实体不当披露或使用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罚。如果实体过失泄露此类信息,每次违规将面临最高 $2,500 的罚款;如果影响到多名个人,罚款总额上限为 $500,000。如果滥用行为是故意的,每次事件的罚款也是 $2,500,无论消费者遭受的损害如何。
法院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实体的资产、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性、纠正尝试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果违规行为导致身份盗窃,罚款将加倍。这些罚款通过由总检察长或相关监管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具体取决于所涉金融机构的类型。
Section § 4058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取消任何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监管其管辖下的金融机构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