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21050(a) 任何为从根据题为“1923年农业信贷法案”的国会法案规定组织和存在的任何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获得信贷而成立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21050(b) 任何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0分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织或存在的、有股本或无股本的非营利合作公司或协会。
(c)CA 金融 Code § 21050(c) 任何专门从事以合作非营利方式销售农产品、园艺产品、葡萄栽培产品、乳制品、牲畜、家禽和蜂产品的个人、公司、协会、辛迪加、合股公司或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