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组织和企业不受本分部的规定约束。它不适用于根据1923年农业信贷法案成立的、旨在从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获取信贷的公司。它还排除了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与农业相关的非营利合作公司。最后,它豁免了那些专门从事以非营利合作方式销售各种农产品(如水果、蔬菜、乳制品和牲畜)的实体。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21050(a) 任何为从根据题为“1923年农业信贷法案”的国会法案规定组织和存在的任何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获得信贷而成立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21050(b) 任何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0分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织或存在的、有股本或无股本的非营利合作公司或协会。
(c)CA 金融 Code § 21050(c) 任何专门从事以合作非营利方式销售农产品、园艺产品、葡萄栽培产品、乳制品、牲畜、家禽和蜂产品的个人、公司、协会、辛迪加、合股公司或合伙企业。

Section § 2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金额为2,500美元或以上,则某些关于贷款利率和收费的限制不适用,前提是此举并非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它还指出,在决定一笔贷款是否达到2,500美元的门槛时,应参考另一个具体条款,即第22054条。

(a)CA 金融 Code § 21051(a) 载于第21200条和第21200.5条的关于利率和收费的限制,不适用于真实本金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或以上的任何贷款,如果本条不用于规避本分部的目的。
(b)CA 金融 Code § 21051(b) 在确定一笔贷款是否为本金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贷款时,第22054条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