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项业务,接受人们的物品(比如汽车)作为贷款的担保,那么根据这项法律,你将被视为典当商。

Section § 21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当你善意购买某物时,这不应被视为将该物品作为贷款抵押品。换句话说,如果你是真心购买商品,就不应被认为你正在使用这些商品来担保贷款。

Section § 2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补偿”对于贷款或履行财务承诺的延迟意味着什么。它不仅包括利息和仓储费等费用,而且还包括伴随贷款或等待偿还债务而产生的任何相关成本。

Section § 21002

Explanation

“质押财产”指的是作为贷款担保而持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即产权)仍归借款人所有,而非典当商。另一方面,“既得财产”是指所有权已从借款人转移给典当商的情况。既得财产与质押财产明显不同。

(a)CA 金融 Code § 21002(a) 本分部中使用的“质押财产”是指作为贷款担保而持有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质押人所有,且尚未根据第21201条转让给典当商。
(b)CA 金融 Code § 21002(b) “既得财产”是指根据第21201条已将其所有权从质押人转让给典当商的财产。既得财产并非质押财产。

Section § 2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月”定义为持续30个连续日历日的一段时间。

就本分部而言,“月”一词指由30个连续日历日组成的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