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8225(a) 凡专员认为有必要为储户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全任何协会的资产,或专员发现任何协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1) 该协会状况受损;(2) 该协会正在从事可能导致状况受损的做法;(3) 该协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而导致资产严重耗散;(4) 该协会的经营状况不安全或不稳健;(5) 该协会违反本部门授权的命令或禁令;或 (6) 该协会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专员检查,专员可以单方面且无需通知地为该协会指定一名接管人。
(b)CA 金融 Code § 8225(b) 接管人可以是专员、副专员或任何其他人。
(c)CA 金融 Code § 8225(c) 接管人一经任命,应立即接管该协会的账簿、记录和各种资产,并应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以保全协会资产,直至其业务得到进一步处置。
(d)CA 金融 Code § 8225(d) 在接管人任命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在专员延长六个月期限的情况下在十二个月内,该协会应交还给其董事会管理和运营,如同未曾指定接管人一样,或应按照第8250条的规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
(e)CA 金融 Code § 8225(e) 如果专员或部门员工被指定为接管人,则不支付额外报酬;但如果指定其他人,则接管人的报酬(由专员确定)应由该协会支付。
(f)CA 金融 Code § 8225(f) 任何此类接管的费用应从协会资产中支付,并应作为优先于任何其他留置权的协会资产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