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权力一般权力
Section § 650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本分部下运营的协会被允许拥有的权力和活动。它们可以行使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各种权力,类似于其他公司,除非本分部明确限制。协会受《一般公司法》的约束,但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本分部的规定为准。
本节还澄清,提及《一般公司法》是指其截至1977年1月1日的状态,并考虑此后的任何变更。此外,对于特定章节,生效日期设定为1978年1月1日。
Section § 6501
协会可以永久存在,有权制定和修改自己的规章(章程),并以不同形式使用印章来认证文件。
Section § 6502.5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像个人一样管理财产。它可以买卖、开发或租赁不动产和动产。此外,它还可以抵押财产,并接受赠与或继承的财产。
Section § 65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储蓄协会或其附属机构在与关联人士进行任何商业交易之前,需要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这些交易包括购买、租赁、出售或接受财产赠与,以及签订咨询或服务合同。
专员将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这些交易:首先,交易必须对储蓄协会公平且有利,并须有公正的评估报告支持。其次,交易需要获得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或股东的多数事先批准,确保任何有个人利益的人不得对交易投票。在批准会议上,所有财务关联和关系必须充分披露。
Section § 6504
Section § 6505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发行和出售资本凭证,这是一种不可撤回的投资,会成为协会准备金和净资产的一部分。这些凭证不提供投票权,并且只有在所有其他财务义务(如储蓄账户和债务)都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支付。然而,它们在协会获得任何利润之前就能赚取利息。如果发生损失,只有在所有其他准备金用尽后,这些凭证才会受到影响。
法律还规定,如果协会的公司章程允许,这些凭证可以转换为普通股。
Section § 6508
本节允许协会加入并与其他组织(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实体)进行互动。如果这些组织有助于协会实现其目标、责任或服务,协会就可以与它们合作。协会还可以作出捐款,并被允许满足这些组织提出的任何合理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其宗旨相关。
Section § 6509
Section § 6511
这项法律规定,由房地产支持的贷款可以出售给养老基金、信用合作社、工会基金和公共雇员协会等实体,并且是其合适的投资。这些机构也可以直接从协会购买此类贷款。
但是,它不改变法律对这些实体可以投资多少的任何现有限制。
Section § 6514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作为受托人,管理与退休和利润分享计划相关的特定信托基金,并为此获得报酬。这些计划根据联邦法律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
协会还可以管理个人退休账户,同样为此获得报酬。
信托或账户资产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协会的储蓄账户、协会发行的证券,或专员批准的其他投资。
这些资产可以合并起来进行投资,但前提是要保留记录,以追踪每个人的份额。
受托人可以接受非现金资产,但必须尽快将其转换为现金。
Section § 6515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如银行或信托公司)根据州法律担任受托人或其他受托职务,与其他公司类似。它们也可以宣传这些服务。此外,当这些协会担任受托人时,它们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通常施加的利率限制。但是,即使这些利率限制不适用,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仍需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Section § 6516
本条规定允许协会在特定规章制度下,拥有或共享远程服务单元的所有权。这些单元不被归类为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Section § 6517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协会使用电子系统,在储蓄账户持有人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转账。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资金,而无需为此设立额外的实体地点或分支机构。
Section § 6518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提供和出租保险箱、盒子或其他存储空间,用于保管个人物品,具体条款由他们与客户协商确定。如果协会出租保险箱,他们可以获得法律补救措施,具体细节在另一法律章节的第1660节开始处有详细说明。此外,他们可以根据既定程序处理这些箱子中无人认领的物品。
Section § 651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团体或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汇票、旅行支票以及其他类似的支付工具。它们可以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开具这些工具,或者作为代理人,为另一个有权通过州内代理人发行此类工具的组织出售这些工具。
Section § 6520
Section § 6521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或服务公司在处理不动产或动产的出售、转让、抵押或租赁时,可以担任托管代理人。但是,如果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以不同的名称作为托管代理人运营,该名称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6522
本节解释了协会如何分配股息以及进行其他与股票相关的交易。在以现金或财产形式支付股息之前,协会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留存收益并符合法定净值要求。如果分配股息会损害协会的财务状况,则协会不得进行分配。股票分割是允许的,并且在此背景下不被视为股息。永久资本或实缴盈余的分配需要事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股东明知收到不当分配,他们有责任将其退还给协会,并且专员可以采取行动追回这些资金。
Section § 652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协会如何宣传其服务。协会必须确保广告真实,不误导公众了解其服务或财务状况。专员可以要求协会在广告向公众发布前提交审查。如果专员在五天内没有提出异议,该广告即可使用。但是,如果专员发现任何广告具有误导性,协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Section § 6524
Section § 6525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将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求职者的指纹提交给执法部门,以查询与抢劫或欺诈等特定犯罪相关的犯罪记录。司法部和地方机构在收到适当请求后可以提供犯罪历史信息,如果某个人的犯罪记录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则可以拒绝其就业。请求需要书面同意,并且可能产生费用。信息必须保密,并且只能用于其获取目的。“关联公司”一词指的是通过控制关系相关的公司。
Section § 6525.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罪行的人,未经专员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参与储蓄协会的运作。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参与,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
储蓄协会也禁止允许此类人员以任何身份参与,除非获得专员的事先批准。
Section § 6526
加州的协会可以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付款担保,需遵循特定规则。它们必须遵守《统一商法典》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案》。信用证必须明确声明其为信用证,必须有确定的到期日或期限,且金额有限制。为履行信用证的承诺,需要出示特定文件,而不是基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信用证的人(申请人)必须偿还协会支付的款项。如果协会垫付资金但未立即获得偿还,这将被视为一笔贷款,并且必须符合关于信用额度限制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6527
Section § 6528
Section § 6529
这项法律禁止与储蓄协会有任何关联的人员,从该协会或其子公司获得与安排贷款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付款或报酬。
它还禁止储蓄协会给予或任何人接受与房地产贷款结算相关的业务转介回扣或报酬。此外,除非实际提供了服务,否则任何人不得分享房地产结算服务的费用。房地产结算服务包括产权调查、产权保险、文件准备、房产测量和害虫检查等。
Section § 6530
本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储蓄协会的员工,防止他们因举报协会或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被解雇或歧视。如果员工认为自己被不当解雇或受到歧视,可以在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必须通知专员。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可以要求雇主恢复员工职位、支付赔偿金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但是,这些保护不适用于那些参与了违法行为或明知故犯地向当局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