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6475(a) 各协会应保持充足的法定净资产,以适合其业务经营并保护其储蓄账户持有人。
(b)CA 金融 Code § 6475(b) 专员应规定适用于所有协会的最低法定净资产要求,该要求不得低于协会总资产的3%。在界定总资产时,专员可发布规定,从总资产数字中排除专员认为适当的任何资产项目。
(c)CA 金融 Code § 6475(c) 如果法定净资产低于专员规定的水平,专员可要求协会在专员指定的时间内并以其指定的方式增加其法定净资产,以使该金额达到本节规定为充足的水平,并可要求协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金融 Code § 6475(c)(1) 增加其流动资产,并将该增加的流动性保持在专员规定的水平。
(2)CA 金融 Code § 6475(c)(2) 停止:
(A)CA 金融 Code § 6475(c)(2)(A) 接受所有类别或种类的储蓄账户,但已发行账户的兑换除外。
(B)CA 金融 Code § 6475(c)(2)(B) 接受任何特定类别、种类或金额的储蓄账户。
(C)CA 金融 Code § 6475(c)(2)(C) 接受已发行储蓄账户的额外资金,分期付款账户除外。
(c)CA 金融 Code § 6475(c)款第(2)项的规定不应阻止协会将账户所赚取的利息计入储蓄账户。
(3)CA 金融 Code § 6475(c)(3) 停止所有贷款业务、在特定区域的贷款业务,或发放特定类型或类别的贷款。
(4)CA 金融 Code § 6475(c)(4) 停止购买贷款或其他投资。
(5)CA 金融 Code § 6475(c)(5) 停止或限制促销开支。
(6)CA 金融 Code § 6475(c)(6) 召开其董事会会议,专员出席,以实现本节的目标。
(7)CA 金融 Code § 6475(c)(7) 采取专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措施,以维护协会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