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50

Explanation

拥有大量投资(至少十万美元或占已发行股份的1%)且持股超过六个月的协会股东或成员,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阅协会的记录,但目的必须与他们的利益相关。然而,他们不能查阅关于存款人或借款人的保密信息,例如名单、地址或个人财务详情。

协会董事拥有更广泛的查阅权,可以在任何时间查阅协会的所有文件和财产。外国协会只需提供其在本州境内的记录。非股东、成员或董事的储蓄账户持有人,根据本节无权查阅。

(a)CA 金融 Code § 6050(a) 协会的股东或成员名册、账簿和会议记录,应在任何股东或成员或股东或成员团体提出书面要求后,在正常营业时间内的任何合理时间,为与股东或成员利益合理相关的正当目的,可供查阅。查阅权仅限于登记持有成本不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 的有表决权股份,或登记持有占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一 (1%)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成员或股东或成员团体,前提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股东、成员或股东或成员团体在提出书面要求前,已登记持有该有表决权股份至少六个月。本款规定的查阅权应延伸至受本款约束的协会的每个子公司的记录,并包括制作摘录的权利。
(b)CA 金融 Code § 6050(b) 尽管有 (a) 款授予的查阅权,任何股东、成员或股东或成员团体均无权查阅或摘录协会名册、账簿或会议记录中包含以下任何内容的任何部分:
(1)CA 金融 Code § 6050(b)(1) 协会的存款人或借款人名单。
(2)CA 金融 Code § 6050(b)(2) 协会的存款人或借款人地址。
(3)CA 金融 Code § 6050(b)(3) 个人存款或贷款余额或记录。就本段而言,“记录”指与个人财务信息相关的保密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信用档案和任何贷款申请。
(4)CA 金融 Code § 6050(b)(4) 任何可合理推断出 (1) 至 (3) 段所述任何信息的数据。
(c)CA 金融 Code § 6050(c) 每位协会董事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该协会的所有账簿、记录、各类文件及其不动产。查阅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查阅权包括制作摘录的权利。对于外国协会,查阅权仅限于位于本州的账簿、记录、文件和财产。
(d)CA 金融 Code § 6050(d) 非协会股东、成员或董事的储蓄账户持有人,根据本节无查阅权。

Section § 6051

Explanation
如果成员或股东希望就即将召开的会议议题与协会内其他人沟通,他们可以询问成员数量以及发送信息所需的费用。 他们必须将信息连同宣誓声明(声明该信息是为了协会的利益)提交给专员。专员将审查该信息,如果认为适当,将指示协会在请求者支付邮寄费用后发送该信息。 如果专员认为信息不适当或有害,可以拒绝该请求,并提供一份说明其决定的证明。

Section § 6052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储蓄账户持有人,但不是金融协会的股东或成员,你不能代表该协会提起法律诉讼。如果你是股东或成员,你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法律行动。这些条件包括在问题发生时是股东或成员,证明你曾尝试先让董事会采取行动,以及获得专员批准,确认该诉讼很可能有利于协会。

你还必须详细说明你所做的努力和采取行动的原因。最后,此过程必须遵守《公司法》中的额外规定。

(a)CA 金融 Code § 6052(a) 任何非协会股东或成员的储蓄账户持有人,均不得以协会名义提起或维持任何诉讼。
(b)CA 金融 Code § 6052(b) 协会的股东或成员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以协会名义提起或维持诉讼:
(1)CA 金融 Code § 6052(b)(1)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原告在交易发生时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是注册股东或成员,或者该股份或成员资格通过法律运作从在交易发生时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持有该股份或成员资格的持有人处转移给原告。
(2)CA 金融 Code § 6052(b)(2) 原告在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原告为促使董事会采取所需行动所做的努力,并进一步声称原告已书面告知协会或其董事会针对每位被告董事的每项诉讼事由的最终事实,或向协会或其董事会提交了原告拟提交的诉状的真实副本,以及原告未能获得所需行动的原因,或未努力促使协会采取所需行动的原因。
(3)CA 金融 Code § 6052(b)(3) 专员在向协会及其每位董事发出至少20天书面通知后举行的听证会后,已确定该诉讼是善意提出的,且该诉讼的提起很可能有利于协会及其股东或成员。
(c)CA 金融 Code § 6052(c) 《公司法》第800条的(c)、(d)、(e)和(f)款适用于本条项下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6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互助协会转变为股份协会的机构,在转换后的最长五年内,股东如何可以召集特别会议。这些会议可以由总裁或董事会发起,也可以由合计持有至少20%股份的股东发起。会议请求必须送达协会的主要办事处,并说明会议目的。董事会将决定会议日期,该日期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60至90天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