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接受由受托人(例如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为他人利益管理的储蓄账户。

Section § 6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和利息如何支付给受托人,只要受托人健在,无论是否有任何相反通知。向受托人进行的支付或其签署的确认书,即视为有效确认协会已履行其支付义务。

(a)CA 金融 Code § 6851(a) 信托账户的提款价值及其利息,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只要受托人健在,无论是否有任何相反通知,均可全部或部分支付或交付给受托人。
(b)CA 金融 Code § 6851(b) 向受托人进行的支付或交付,或由获得支付或权利交付的受托人签署的收据或免责声明,应构成对协会就该支付或交付的充分免责。

Section § 68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为他人设立信托账户的人去世了,并且协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该信托已终止或变更的通知,协会可以选择将账户中的资金和利息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并且没有其他指示,协会可以假定每个受益人都有权获得账户的平等份额。

(a)CA 金融 Code § 6852(a) 凡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账户的人死亡,且未向协会提供撤销或终止受托关系的书面通知,同时协会未收到关于受益遗产任何其他处置的书面通知,则该账户的提款价值及其利息,或与该账户相关的其他权利,协会可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支付或交付给受益人或受益人们。
(b)CA 金融 Code § 6852(b) 在没有相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协会可以推定,拥有两名或以上受益人的账户的每位受益人对该账户拥有不可分割的平等受益权益。

Section § 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协会根据多方账户安排向受托人、受益人或指定人员支付款项,那么该协会无需为因这些支付而产生的、应向州缴纳的任何遗产税、继承税或继承权税负责。

任何根据本条或《遗嘱认证法典》第5编第2部分(自第5100条起)所载的《加州多方账户法》向任何受托人、受益人或指定人员支付款项的协会,不应因该支付而对可能应向本州缴纳的任何遗产税、继承税或继承权税承担责任。

Section § 6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则适用于联邦协会,只要它们符合联邦法律且不违反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