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在有可用资金时,偿还或赎回其部分或全部储蓄账户。这种赎回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协会必须提前30天向账户持有人发出关于赎回的通知,该通知将通过挂号信发送到每个账户持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7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金融协会财务状况不稳定,并且有客户的提款请求已超过14天但尚未支付,则该协会不得回购或赎回其任何储蓄账户,除非他们首先获得专员的许可。

Section § 7152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赎回(或兑现)您的储蓄账户,您将获得由银行管理层确定的账户全部价值。但是,此金额不得低于您简单提款时所能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7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已发出赎回账户的通知,并且在赎回日期前已预留并备妥所需资金,那么这些账户的利息将在指定日期停止计算。赎回日期之后,与这些账户相关的所有权利都将终止,但账户持有人收取不计利息的赎回价格的权利除外。

Section § 7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储蓄账户凭证被要求赎回时,必须在另一项关于无人认领资金的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兑付。如果凭证未及时提交,这些资金将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的规定归州政府所有。